《人民的名义》被诉侵权 法院认定周梅森未涉抄袭

日期:12-13
《人民的名义》周梅森侵权

“周梅森《人民的名义》著作权纠纷案通气会”在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举办高凯摄

“周梅森《人民的名义》著作权纠纷案通气会”在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举办高凯摄

中新网北京12月12日电 (记者 高凯)12月11日,“作家李霞诉《人民的名义》抄袭案”已一审宣判,北京市西城区法院驳回原告李霞的全部诉讼请求。12日,长篇小说《人民的名义》作者、作家周梅森此案中的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金杰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从法律人角度来说,此类案件专业性很强,我建议权利人在诉讼之前应该持谨慎态度,咨询专家,否则对原创作者造成伤害的同时也会误导公众。”

对于曾以《人间正道》《绝对权力》《国家公诉》等政治小说闻名的周梅森而言,《人民的名义》在其创作作品名单中位置颇为重要。小说同名改编电视剧热播后,在国内收获高收视的同时,在海外多个国家和地区也引发了强烈反响。《人民的名义》系周梅森创作的长篇小说,由北京出版集团北京十月文艺出版社出版。

在该案中,李霞称作家周梅森创作的《人民的名义》抄袭自己的小说《生死捍卫》,并向周梅森索赔80万元,向出版社索赔20万元。最终的法院判决书显示,两部小说在表达上不构成实质性相同或相似,《人民的名义》不构成对《生死捍卫》的抄袭,李霞关于周梅森、北京出版集团侵犯其著作权的主张不能成立。

12月12日,“周梅森《人民的名义》著作权纠纷案通气会”在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举办。周梅森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金杰律师回顾了应诉的过程,并就案件进行了分析。

金杰律师指出,在庭审现场经过四次交换意见、比对小说,就原告方主张侵权的所有内容一一进行对比,认定《生死捍卫》与《人民的名义》在人物设置、人物关系、故事情节等方面,完全不相似,没有可比性。因此《人民的名义》不构成对《生死捍卫》的抄袭,李霞关于周梅森北京出版集团侵犯其著作权的主张不能成立。

事实上,李霞案不是周梅森第一次被诉侵权。

2017年《人民的名义》播出后不久,小说《暗箱》的作者刘三田就起诉周梅森所著《人民的名义》涉嫌抄袭《暗箱》,并且索赔1800万。2017年11月,上海浦东法院正式受理该侵权案。

周梅森去年在接受本网记者电话采访时曾表示,“我的律师查到她所说的《暗箱》是2011年1月由云南人民出版社出版的,首印只有1000册,我从没见到过这部作品。”

此事发生以后,周梅森发出严正声明,称:“在此我严正声明,欢迎全国和世界各地读者一起审视我的小说和影视作品,向所在地法院举报我的任何一部作品的‘抄袭’问题,只要中国境内、世界任何一个国家的任何一家法院做出‘抄袭’裁决,本人除接受法律处罚之外,另重奖举报者人民币十万元。”

2018年1月,周梅森以《暗箱》抄袭其作品《中国制造》和《绝对权力》为由,将刘三田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刘三田立即停止出版、发行小说《暗箱》,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及购书费和公证费2500余元。海淀法院已经受理该案。据了解,该案在最近也即将开庭。

近年来,热门文化作品被诉侵权的案件颇多,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张广良当日接受记者采访表示,从《激情燃烧的岁月》到《梦里花落知多少》到《宫锁连城》,当一个电视剧很火爆的时候,常常会有侵权案件的发生。对于此类案件,他指出,“同样的题材,如果是公有领域中的表达,任何人都是可以用的。所谓独创性,作者是要有独立性的创作,不是抄袭别人而来的。如果是已经在公有领域中,比如借刀杀人这样的说法、喝咖啡等等日常的表述,即便是你书中写出来的,但是并不受到著作权的保护。”

“作者仅仅对自己做出独创性的表达享有权利,要求故事的线索、组成故事发展脉络的情节要有独创性。事实上,类似语言的表达的风格就不属于著作权保护的内容。”张广良说。

金杰律师当日特别强调了此类案件中权利人有审慎的义务,“从法律人角度来说,此类案件专业性很强,我很建议当事人在诉讼前,要进行法律咨询和法律审查,这个在当前形势下很有必要,尽可能减少对原创作者的伤害,也避免误导公众。”

此次同样被推上被告位置的还有北京出版集团,对于此次的案件,北京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编辑陈玉成表示,“《人民的名义》是近年来深受各界读者喜爱的一部现实主义力作。其无端被诉抄袭侵权,对于作者周梅森老师与北京出版集团来说,都是一次创作出版与名誉上的极大伤害,也由此带来了网络舆论上的许多纷扰。西城区法院对此案做出的公正判决,还原了本书创作出版过程中的客观事实,对于这部精品的原创力也是最好的正名。对于著作权与原创力的保护,相信这个案件也是一次很好的法律普及。”(完)

(责编:ki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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