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管理条例施行

日期:11-02
条例

11月1日起,《江苏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管理条例》正式施行,标志着我省安全风险辨识报告制度由工业企业向全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推广,向学校、文化场馆、医院等部分非生产经营单位拓展,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迈出重要一步。

《条例》共29条,突出从源头上防范化解安全风险,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风险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对安全风险实行全面辨识、科学评估、分级管控。《条例》明确,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风险管理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风险管理全面负责,对本单位填报的安全风险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签署安全风险报告承诺书。

《条例》对较大以上安全风险实施目录化管理,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根据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目录,对较大以上安全风险进行辨识、评估、管控。施行较大以上安全风险报告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于每年第一季度完成较大以上安全风险报告;新设立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投入生产经营前完成首次较大以上安全风险报告;没有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的,也应按要求进行确认。

对生产经营场所分割出租、商业综合体、商品交易市场等特定的生产经营模式,《条例》对其分别明确安全风险管理的责任主体、管理方式和具体要求。对不属于生产经营单位的学校(含幼儿园)、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民政福利救助机构、宗教活动场所,以及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等文化单位,安全风险管理参照《条例》执行。对社会面小场所,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安全风险管理具体办法。

《条例》还强化了部门指导和服务职能,规定省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其他有关行业领域的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制定本行业领域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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