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出台自然资源要素保障“19条措施” 持续推动全省经济回升向好

日期:10-11
江苏省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江苏省委十四届七次全会精神和江苏省委省政府关于巩固增强经济回升向好态势,进一步推动高质量发展部署安排,江苏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持续推动全省经济回升向好的通知》,从五个方面提出19条措施。具体内容如下——

一、进一步强化规划空间保障

1.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引领。依据批准的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全力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空间需求;尚未批准但通过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可作为建设项目用地用海报批依据。城镇开发边界内可按照“单元+街区(地块)”模式分层编制详细规划,有明确更新或建设需求的,在符合单元详细规划有关管控要求的基础上,可直接编制报批地块详细规划图则,明确地块规划指标,作为规划许可的依据;城镇开发边界外零星城镇建设用地直接编制报批地块详细规划图则作为规划许可依据。高质量推进村庄规划编制,允许采取规划“留白”、用地兼容、空间复合利用等方式提高规划布局弹性;建立动态优化机制,在保持空间布局总体稳定的前提下,允许结合乡村发展环境变化对村庄规划进行局部优化或技术深化。对未编制村庄规划的村庄,各地可制定“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作为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依据。

2.优化城镇发展空间。依法依规开展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支持国家和省重大战略实施、重大政策调整、重大项目建设。加强规划与土地政策融合,在详细规划中可以按照“优化不恶化”的原则,对规划指标进行适应性完善,全面支持城市更新。稳步推进老旧小区和城中村改造工作,引导存量居住空间及城市服务功能整体提升。

3.保障乡村发展空间。各地可在规划期内县域村庄用地规模不突破2020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村庄用地(203)规模的前提下编制实施村庄规划,持续优化乡村空间布局;各设区市可以村庄用地规模净减量(2020年度与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村庄用地规模差值)为上限,合理确定各县(市、区)近期乡村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充分保障乡村地区合理发展空间;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村庄用地规模接近或已超过2020年度的,设区市可下达适度规模的专项流量指标,实行先还后用。全力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综合运用耕地占补平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政策工具,落实好永久基本农田调整不超过所涉乡镇划定面积5%的政策要求,积极开展整县域和跨乡镇全域整治,鼓励引导更多社会资本投入,在更大范围内赋能乡村全面振兴。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地区,可结合全域整治,将拆旧区内零星、插花的小块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复垦为非建设用地,在不超过复垦面积并取得相关权利人一致同意的前提下,在乡镇实施单元内通过空间置换并调整确定产权归属后,归并为大块宗地,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属于经营性用途的允许入市。探索实施乡村产业项目“点状用地”政策。

4.统筹产业发展空间。鼓励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划定工业用地保障线,确保工业用地总量保持基本稳定,产业布局更加合理。在详细规划中统筹优化产业用地布局,根据不同产业门类的空间需求合理确定规划指标,支持产业项目落地。亟需在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未覆盖区域实施的重大产业项目,允许编制报批地块详细规划图则作为规划许可依据。

二、进一步优化用地用海“应保尽保”机制

5.强化用地要素保障。继续加大用地计划对优势地区的保障力度,优先保障主导产业、重大项目合理用地,使优势地区有更大发展空间。对当年度超长期特别国债支持的“两重”“两新”项目、省重大项目、省民间投资重点产业项目,在用地报批阶段由省级直接配置用地计划,继续实行“免申即享”;市县重大项目由市、县分级保障,确有难度的,可以申请省级统筹,确保所有项目用地计划保障到位。符合相关规定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按要求做好占用补划。在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中,开展必要的农田水利等配套建设涉及少量占用或优化永久基本农田布局的,按照“先补后调”的原则做好占用补划。对于省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确实难以在市域范围内落实占补平衡的,允许开展补充耕地指标跨市域交易。完善能源、交通、水利等建设周期较长的基础设施项目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管理政策。

6.提高用地审批效率。全面开展用地用林合并审批,推行“一并受理、一次告知、同步审批”。统筹做好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编制,进一步分类合理明确公益性用地比例,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探索市、县中心城区范围内剩余零星集体土地征收路径。在报国务院批准用地的项目中,允许列入《国家公路网规划》工程的改扩建项目以及省级能源、交通、水利建设项目申请先行用地。所有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以及不超过用地预审控制规模30%的其他工程均可办理先行用地,优化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建设项目用地组卷报批工作。对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准入要求,且不涉及新增用地用海用岛的项目,由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论证并出具相关意见。建设项目用地选址确定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即可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同步开展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相关工作。对暂时无法准确定位的公厕、污水处理池、垃圾储运站等直接服务乡村建设的零星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及农村一二三产融合发展项目用地,可通过“列清单”方式纳入村庄规划,按照批次用地方式办理用地手续。优化日常变更调查,对项目管理涉及地类变更的实现“随报随审”。把压覆矿区域评估成果融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查询和用地预审集成办理。持续深化“多测合一”改革,建立健全测绘成果共享互认机制,规范成果提交,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质效。

7.提升规划许可服务水平。全面推行产业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动产权证“三证齐发”,形成标准化工作指南,实现“拿地即开工”。统一审批流程、报审材料以及审查标准,探索行政与技术审查相结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报审材料是否符合强制性内容进行审查,非强制性内容可采取专家审查等方式确定。

8.优化用海审批服务。如多个项目选址位于集中连片的“未批已填”历史遗留围填海区域且均属于省政府审批权限,地方可结合实际,实行打捆整体论证。简化“未批已填”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区域内用海审查程序,对备案制项目涉及海域不再进行用海预审,公益性用海可同步提交海域使用权许可和海域使用金减免申请。推动用海项目多部门并联审查、审核委员会联合审核。

9.创新全生命周期不动产登记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提供“交地(海)即发证”“竣备即发证”等服务。对在土地交付阶段有融资需求的企业支持“发证即抵押”,同步办理土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和抵押登记。支持“无还本续贷”抵押登记,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推广“带押过户”和预告登记。按照“群众无过错即办证”原则,加大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工作。

10.提升涉土行政处罚质量。认真落实《江苏省土地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要求,对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以及主动整改的,可以不予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涉及责令改正的,给予合理的改正期限。

三、进一步优化要素配置方式

11.探索自然资源资产立体、组合配置。探索不同产权、不同门类、不同空间自然资源资产组合供应。涉及多宗土地的产业链关联项目,具备分宗出具规划条件、限制为同一竞得人、分宗签订出让合同条件的,允许跨片区联合同时发布土地出让公告,实行整体供应。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地区,可入市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相邻国有建设用地整合使用效率更高、效益更优的,可按有关规定组合供应给同一使用主体。围绕新型储能、能源基地建设等需求,探索盐穴等特殊地下空间与土地、矿产等要素协同供应。推进完善海域立体分层设权。

12.推进工业用地提质增效。构建以亩均产出效益、绿色节能降碳、生态投入管护为核心的“标准地”差异化供应机制。推进产业园用地综合整治,推动零散工业用地向园区集聚,推动产业园区提级扩能。综合运用收储、收购、置换、转让等多种方式推动低效用地再开发从单宗盘活向片区综合开发转变,形成集中连片产业净地。支持各地在保障公共利益、不突破强制性内容的前提下,界定产业用地提质增效涉及的详细规划技术修正具体情形。鼓励将工业企业内部所需的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等配套设施用地从企业用地中剥离,统一规划建设产业邻里中心,产业邻里中心用地可参照工业用地管理和供应。

13.推进土地混合开发利用、用途合理转换。明确土地用途混合、兼容的正负面清单,细化兼容比例的上限要求。具体地块可以混合的用地类型在详细规划中明确,混合兼容比例可在规划条件中明确。对于不涉及占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符合生态空间管控要求,不改变原用地主导用途和主体功能、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不硬化地面的简易文化、体育、旅游等公共服务设施,按照原地类管理。对于利用公园绿地、边角地、插花地以及闲置土地等增设足球、篮球、网球、羽毛球等运动场地,“星空屋”“泡泡房”“地球仓”等可移动无基础的非永久性设施,以及公共阅览栏(屏)、图书借阅设备的,按照设备管理,无需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推进存量用地用途转换,对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打造健身休闲场所、体育设施、养老托育等全龄段服务设施、医养结合服务、文旅等项目的,可实行5年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政策;涉及转让需办理改变用地主体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格,以协议方式办理出让。现有影院、戏曲教学排练演出设施改造可兼容一定规模的商业、服务、办公等其他用途。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利用轨道交通场站用地进行地上、地下空间开发的,在分层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后,相应的开发空间内可兼容一定比例其他功能。

四、进一步助力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

14.优化结构提升供给质量。落实控增量、盘存量、优质量的要求,统筹合理安排各类住宅用地布局、结构和规模,优化规划指标要求和管控规则,满足多元化改善性住房需求。按照区域协调、远近兼顾、用途兼有等原则科学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集成运用规划和土地支持政策,着力推动规划建设改善型住宅。支持根据市场形势合理调整竞价规则,允许住宅用地实行综合评价等出让方式,推动从“价高者得”向“质优者得”转变。

15.推进存量土地盘活利用。鼓励通过企业优化开发、合作开发、依法依规转让和政府收回收购等方式,“一地一策”加大存量土地盘活力度。允许已出让未建设的存量住宅用地,按照改善型住宅建设要求,依法依规变更规划条件,优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办理规划许可变更等相关手续。确需延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可按规定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协商调整约定的分期缴纳时间和比例,最迟应在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内缴清。

五、进一步提升自然资源服务支撑能力

16.推进海洋经济发展。加快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海洋经济蓝色金融服务专版建设,推进海洋产业发展基金设立,引导金融机构针对性开发海洋产业信贷产品,推动金融支持海洋经济发展。修订完善海洋产业园区管理制度,推进海洋产业集聚发展。推进现代海洋城市建设。

17.提升矿产资源保障能力。以新兴产业发展所需紧缺性矿产资源为目标,全力推进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重点在苏北、宁镇等地区围绕金红石、晶质石墨、铜、金等国家战略性矿种以及高纯石英、氦气等我省特色矿种部署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及勘查工作。充分发挥地热资源潜在优势,开展资源勘查,推动发电、干燥、供暖等方面的梯级高效综合利用。加大矿业权市场投放力度,进一步推进矿业权市场交易。

18.加大测绘地理信息数智支撑。完善全省卫星导航定位基础设施,提升单北斗高精度实时服务能力。持续优化实景三维江苏数据,鼓励支持各地推进实景三维赋能智慧城市建设,研制适应新业态发展的多类型多尺度地理时空数据成果,支撑数字经济、低空经济、智能网联汽车等产业发展。完善地下空间资源与地质环境协同管理数字场景,摸清地下空间资源“家底”。

19.加强碳汇技术攻关。探索生态系统碳汇和地质碳封存路径,推广应用深部咸水层、油气藏、煤层二氧化碳地质储存与示范,助力碳捕获、利用与封存产业发展。开展废弃油井地热资源绿色利用示范。应用生物共生与物质循环机理,推动滨海盐碱地生态改造。

《通知》要求,全省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在严守耕地和生态保护红线底线的前提下,更好地统筹发展与安全,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勇于担责、敢于创新,进一步提升自然资源要素保障能力水平,以高效务实的举措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回升向好,奋力争当服务保障全省高质量发展排头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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