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年申请退货77次法院判了:“无理由”退货不是无底线牟利

日期:09-22
消费者法院

近日,北京市互联网法院审结了一起网络购物纠纷案件,消费者近半年在某网络平台的手机退货申请多达77次。法院认为,消费者的行为属于滥用“七天无理由退货”权利,对其要求店铺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

“七天无理由退货”引发的权利争议、诉讼纠纷频频登上热搜,成为备受关注的热点话题。有的消费者把网店当成线上“试衣间”、电子产品尝新“免费店”,甚至出现了“薅运费险”的灰色产业链。网购中五花八门的退货方式,让“七天无理由退货”逐渐“走样”。热议的背后,正是网友对消费者无理由退货的权利边界的讨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了消费者“后悔权”,也就是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七天无理由退货”,该制度设立的初衷是为避免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权益受损,给消费者提供买错试错的机会。“七天无理由退货”,与网购市场的蓬勃发展相呼应,极大提高了消费者的消费体验,促进了网络消费的快速发展。

权利一旦突破底线,就可能成为牟利的工具。经过近十年实践,“七天无理由退货”早已深入人心,成为网购中至关重要的保护性规则。但在现实中,却有少数人滥用“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定占商家便宜或获取不当利益。其中,消费者居多,但亦不乏故意打压竞争对手的经营者。权利的滥用不仅严重损害了商家的正当利益,影响了诚实信用的市场环境,还徒增了网络购物纠纷。因此,有网友直呼,“任性退货,退掉的不仅仅是货物本身,更是商业社会的信用基石”。

“七天无理由退货”必然要以诚实信用的市场文化为土壤。诚信基础薄弱,加之运费险等保障机制的“异化”,原本向消费者和公共利益倾斜的保护机制,成为部分人的投机“门道”。长期来看,当“无理由”退货变成“无底线”牟利,权利被滥用产生的风险转移、成本转嫁,最终还是由消费者“买单”。

消费活动涉及千家万户,当务之急是规制权利被滥用的风险。今年7月1日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消费者无理由退货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无理由退货规则损害经营者和其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推诚而不欺,守信而不移”,无论消费者还是经营者,都应恪守诚信原则这一良心法则,平等交易、互利共赢,才能实现平台经济的良性发展。同时,相关部门也要进一步引导和规范网络购物,填补规则空白和漏洞,打击非法牟利者和灰色产业链,提升违规违法成本,让投机者无利可图。

(作者单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德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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