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公安厅原党委委员、省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原组长陈罡一审被判七年

日期:09-13
公安厅贵州省纪检人民币

新华社贵阳9月12日电(记者汪军)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12日一审公开宣判贵州省公安厅原党委委员、省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原组长陈罡受贿、洗钱、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案,对被告人陈罡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以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对被告人陈罡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非法持有的5支枪支及732发弹药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经审理查明,2016年至2023年,被告人陈罡利用担任安顺军分区政治委员,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成员、省纪委派驻纪检组组长,省公安厅党委委员、省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人员在案件处理、混凝土生产资质办理、消防手续办理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42万余元;2020年4月至2022年5月,被告人陈罡为掩饰、隐瞒50万元受贿款的来源、性质,虚构向他人借、还款的转账事实,伪造借贷关系,转移受贿资金;被告人陈罡还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5支、弹药732发。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罡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洗钱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陈罡受贿数额巨大,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情节严重。鉴于被告人陈罡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主动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非法持有枪支弹药事实,认罪悔罪,且退缴全部受贿赃款,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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