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发文点名瑞幸、恒大等财务造假,详解新会计法处罚力度

日期:08-24
财政部

近年来恶性财务造假等会计违法行为频发,严重损害公共利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究其原因,财务造假的违法成本过低是重要影响因素之一。

新会计法实施以来,财政部发布多篇文章予以详解,其中处罚力度大幅提高无疑最受关注。

8月23日,财政部监督评价局发表《加大法律责任追究力度为防范遏制会计违法行为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一文,则详细解读了新会计法中提高处罚标准缘由、主要内容及如何落地。

今年7月1日起,新会计法将正式施行,与修订前相比,大幅提高违法处罚力度是一大亮点。

财政部在上述文章中称,近年来恶性财务造假等会计违法行为频发,严重损害公共利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究其原因,财务造假的违法成本过低是重要影响因素之一。为此,新会计法大幅提高处罚标准,加大财务造假等会计违法行为法律责任追究力度。

会计记录反映经济活动,一旦发生会计信息失真甚至财务造假,常常伴随偷漏税、违规贷款、国有资产流失、资本市场虚假信息披露等诸多连锁问题,甚至引发类似安然事件的系统性风险。

上述文中,财政部还点名了一些此前财务造假的公司。

财政部称,近年来,康得新、康美药业、瑞幸咖啡、华融、恒大地产等境内外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但是原会计法对财务造假当事人处罚标准明显偏低,违法成本与造假获利显著不匹配,如对财务造假企业的处罚上限仅为10万元,难以形成有效震慑。

为此,新会计法根据违法行为情节轻重设置罚款金额的幅度区间,大幅提高处罚力度。

比如,新会计法提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以及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财务造假违法行为的罚款金额上限,由十万元修改为“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

财政部在上述文章中解释,新会计法对于财务造假违法行为的认定,与原会计法基本保持一致,但将原会计法的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合并为一条。新会计法与证券法的处罚力度相衔接,在增加“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的基础上,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以违法所得为参考系,采用倍比罚金制。其中,对违法所得在二十万元以上的,罚款金额为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对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罚款金额为二十万元以上两百万元以下。

财政部称,对个人的罚款金额,根据违法行为情节轻重设置罚款金额的幅度区间并提高处罚金额,情节较轻时,罚款金额为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情节较重时,罚款金额为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原会计法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长期关注会计法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美云曾告诉第一财经,修改后的新会计法相关处罚条款,在原有旧法的基础上调整了处罚顺序,先是一般情况下的处罚,之后情节严重的处罚;另外一方面增加了责令限期改正同时增加了行政处罚的种类,即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最后对单位和相关人员的罚款金额也大幅提高。处罚方式循序渐进,为对不同单位和主体采取不同的处罚手段和力度,规定了幅度较大的处罚空间,既要与证券法相衔接,又要考虑其他部门法的处罚力度,最终达到惩戒目的。

财政部表示,新会计法提高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以及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违法行为的罚款金额上限,由五万元提高至五百万元。

为了贯彻落实上述新会计法提高处罚力度举措,防范遏制财务造假行为,财政部要求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监督,如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会计监督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财会工作和财会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财会人员要加强自我约束,遵守职业道德,拒绝办理或按照职权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财会事项,有权检举单位或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另外还要发挥中介机构执业监督作用。

财政部表示,将进一步规范会计行政执法。加强对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严厉打击伪造会计账簿、虚构经济业务、滥用会计准则等会计违法违规行为,从严查处影响恶劣的财务舞弊、会计造假案件。

财政部要求,要遵循“过罚相当”原则,依据新会计法的相关规定和违法事实,根据违法行为情节轻重作出处理处罚,确保罚款裁量尺度符合法定要求。要坚持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将普法教育贯穿于行政处罚全过程,充分利用会计监督检查成果,有效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通过曝光会计违法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强化震慑,引导单位和个人依法规范开展会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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