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游泳馆仅限45岁以下学士学位女性,商业自由还是哗众取宠?

日期:08-24
女性群体

开门做生意,就得尊重消费者,对消费者的性别、年龄和学历进行限制,显然谈不上尊重,甚至与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背道而驰

近日,有网友在网上发帖称,在无锡一家游泳馆团购游泳卡,要求消费者必须为45岁以下女性并有学士学位。为什么要限制学历、年龄与性别?据报道,该游泳馆负责人表示,系针对双月游泳卡,提出性别、年龄和学历要求,主要就是为了限制人流,区分人群。至于学历要求,这位负责人称,“是基于学历高的人相对情商更高,更懂社会秩序,素质也更高些”。

媒体:游泳馆仅限45岁以下学士学位女性,商业自由还是哗众取宠?

此事一经报道,游泳馆的做法引发争议。“我如果46岁,连去游泳都不配了吗?”“都什么年代了,高学历等于高素质这个观点还有人相信?”“这是赤裸裸的歧视条款,没有大学本科学历还不能游泳了?”基于游泳卡有性别、年龄和学历的限定门槛,多数网友都质疑此举存有歧视之嫌,游泳馆开门做生意,不论怎样都不该存在有形或隐性的歧视。也有不少网友认为,这是商家行为,属于商业自由,“设什么门槛是人家的自由”,“人家要筛选消费者,其实和其他人没什么关系”。  

这究竟是游泳馆无可厚非的自主经营,还是涉嫌歧视的商业营销?

从报道来看,这家游泳馆推出的知识女性卡双月卡,团购价为576元,包括配套推出女性游泳课程,可以视为一个商业项目,是专门服务于女性群体消费者的暑期项目。该游泳馆负责人表示,游泳馆本来不对外开放,“有学员提出暑假想来游泳,所以才推出了这个双月游泳卡”。提出性别、年龄和学历要求,是为了限制人流,区分人群。 

区分人群,或者细分人群,精细化服务一定年龄段的女性群体游泳爱好者,本是商业行为,只要没有强制消费,不触碰法律底线,似乎无可厚非。但细究起来,这真是你情我愿的商业消费吗?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该游泳馆对消费者的性别、年龄、学历进行限制,就涉嫌侵犯了部分消费者公平交易的权利。其中,关于年龄的限制,更有转嫁安全责任之嫌。

至于馆方明确限定“具有学士学位”这一门槛,宣扬“学历高就是素质高”,暗指学历低就是素质低,实际上也已涉嫌侵犯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尤其是,网友质疑的焦点就在“学历”二字上。 

按照负责人的解释,之所以要求“素质更高些”,是因为一般游泳馆存在秩序差、小朋友乱窜、人杂容易丢东西等问题,对学历的要求是想“筛选出高质量的用户”,维护场馆安全和秩序。在这位负责人的认知里,“学历高的人相对情商更高,更懂社会秩序,素质也更高些”。以学历论情商、素质,这样的说法不仅偏狭,也站不住脚。不注重场馆运营过程中的秩序维护,只想着在消费者身上分出个优劣等来,哪怕是商业营销需要,把学历等同于素质之论,同样有哗众取宠和转嫁安全责任之嫌。 

维护场馆安全和秩序,初衷没错;筛选高质量的用户,对有特殊需要的消费者进行精细化服务也没问题。只是,商业行为理应先考量如何让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同时也应把握必要的边界尺度。 

该馆既然推出团购服务,开门做生意,就得尊重消费者,对消费者的性别、年龄和学历进行限制,显然谈不上尊重,甚至与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背道而驰。尤其是限定学历行为,不仅不明智,而且更容易引雷。事实上,面对网络上诸如“这是游泳馆还是婚介所”“总觉得背后潜藏着恶意”等质疑,该馆可能已尝到了苦果,相信这也不是游泳馆负责人所愿意看到的。 

此事也提示更多服务行业:服务,只要真心实意就好,对于任何商业类的服务项目,务必对所有营销行为及可能侵犯消费者权利的“创意”慎之又慎,否则就容易顾此失彼,自损商业口碑,得不偿失。 

红星新闻评论员彭志强

责任编辑:刘德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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