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隔两年后,近日一则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办法“制定中”的消息,再次搅动起业者内心的“一江春水”。
5月31日,金融监管总局法规司发布了2024年规章立法工作计划。按照这份工作计划,年内将有13部监管规则被制定或修订,其中就包括了《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图/金融监管总局
对于这则消息,市场研究团队的分析师们认为,金融控股公司将迈入高质量发展阶段。而自2022年中国中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即“中信金控”)、北京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即“北京金控”)及招商局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即“招商局金控”)三家金融控股公司(下称“金控”)获批设立后,国内的金控与金融控股集团(下称“金控集团”)是否将迎来“持证上岗”的新阶段,成为市场关切。
“接棒”金控日常监管工作后,金融监管总局制定的首部金控监管规则要来了
准确而言,对于金控行业,国家级相关监管规则的制定工作,已走过了近四年时光,也经历了一个不同监管主体“接力”的过程。
2020年9月13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彼时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开展市场准入管理并组织实施监管。
中国人民银行于2020年同月发布《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下称《金控监管试行办法》),并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金控监管试行办法》明确了金控定义等多项内容。在华西证券研究团队看来,这意味着金控正式被纳入我国牌照化的监管体系。
在《金控监管试行办法》之后,中国人民银行又先后发布《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备案管理暂行规定》《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逐步建立了金控行业监管的框架。
中国人民银行官网最新披露的金融控股公司设立行政许可信息公示表显示,截至2022年8月,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金控共有3家,分别是中信金控、北京金控及招商局金控。
除已被批准设立的3家金控外,中国人民银行还分别于2021年6月4日、2022年1月29日受理了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即“光大集团”)和中国万向控股有限公司(即“万向控股”)两家公司设立金控的申请。
2023年3月,随着新一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的启动,对金控监管的“接力棒”传到在原银保监会基础上新组建而成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即“金融监管总局”)手中。
按照规定,原中国人民银行对金控等金融集团的日常监管职责,正式被划入金融监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本次表示“年内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这是否将意味金控牌照发放或将常态化?整个金融生态圈从此刻开始已经“屏气凝神”。
金融监管总局已表态——防止产业资本在金融领域无序扩张
“金控”之所以引人关注,除了集合金融牌照类型较多外,与其参与者事实上的参差不齐,不无关系。
据中国人民银行原金控监管工作负责人介绍,近年来,我国一些大型金融机构开展跨业投资,形成了金融集团;还有部分非金融企业投资控股了多家多类金融机构,成为事实上的金控。
其中,一些实力较强、经营规范的机构通过这种模式,优化了资源配置,降低了成本,丰富和完善了金融服务,有利于满足各类企业和消费者的需求,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但在实践中,也有少部分企业盲目向金融业扩张,隔离机制缺失,风险不断累积。
据其介绍,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金控监管工作,明确要求规范金融综合经营和产融结合,加强金控统筹监管,加快补齐监管制度短板。
按照《金控监管试行办法》规定,金控(即金控公司)是指依法设立,控股或实际控制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自身仅开展股权投资管理、不直接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而金控集团(即金融控股集团)是指金控公司及其所控股机构共同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值得关注的是,从类型上看,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为境内非金融企业、自然人以及经认可的法人的金控公司,亦适用于《金控监管试行办法》。
从金控此定义出发,大公国际专题研报显示,当前主要可分为三类金控业者:一是央企金控,控股股东为中央企业,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是省级金控,控股股东一般为当地政府、财政厅或国资委,也有部分控股股东为省级国有企业,由当地政府、财政厅或国资委间接持股并实际控制;三是地市级金控,与省级金融控股公司股权结构类似,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一般为当地政府、财政局或国资委。
而从金控及金控集团全梳理的情况看,另据市场分析,业者则又可以分为国务院批准设立的金控集团、以大型商业银行为载体的金控集团、由大型企业组建的金控、由资产管理公司(即AMC)转型而来的资管系金控、由地方政府推动设立的地方系金控以及民营金控集团等。
也正是由于业者类型较多,大公国际马时伊分析师也指出,“金控具有业务发展协同、风险分散、规模经济等优势,但同时存在潜在的利益矛盾和风险传递,需要对其加以监管。”
但他同时也表示期待,“随着我国金控行业监管逐步完善,金控将迈入高质量发展阶段。”华西证券的研究团队也认为“(未来)金控平台牌照化、做大规模成为生态要求。”
虽然金控监管办法仍处于“制定中”,但是“接手”金控日常监管后,金融监管总局实际已向市场“传递”出部分工作重点。
1月19日承担金控等机构的日常非现场监测、监管评价、现场调查及个案风险处置等工作的金融监管总局公司治理监管司曾通过专栏文章提出,将督促金控加强金融企业与非金融企业之间、各金融机构之间“防火墙”建设,坚持“管合法更要管非法”“管行业必须管风险”,加强与其他金融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党委政府的监管协同,防止产业资本在金融领域无序扩张。
值得关注的是,在这篇专栏文章中,金融监管总局公司治理监管司已经表态,将加强对金控机构监管。同时,研究建立规则趋同或统一的金融集团非现场监管框架,强化股东和董监高人员资质要求。明确金控功能定位,严格金控准入管理。
仅从现行的准入要求来看,根据《金控监管试行办法》,对于非金融企业和自然人实控金融机构的、,在满足两类及以上“一级牌照”的情况下,达到设立门槛后,可申请设立金控。
资料来源:华西证券研究所
据华西证券研究团队的归纳,设立的门槛区分为是否含有商业银行,同时亦需满足金融机构资产规模的最低要求。其目标在于一方面将系统重要性金控公司纳入监管,另一方面资产规模也成为判断系统重要性的一个基本指标。
此外,设立条件中亦要求金控实缴注册资本额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且不低于所控股金融机构注册资本总和的50%等。
新京报贝壳财经讯记者黄鑫宇
责任编辑:刘德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