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近日,贵州省纪委监委协助省委制定出台《贵州省党委(党组)运用第一种形态实施办法》,从运用情形和处理方式、实施程序、保障机制等方面对党委(党组)运用第一种形态进行规范,推动全省各级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规范精准运用第一种形态,明确适用范围是前提。《办法》认真贯彻落实党章党规中关于党委(党组)运用第一种形态的有关规定,明确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不需要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的轻微违纪问题、免予党纪处分的一般违纪问题等可以运用第一种形态的情形。同时,为防止以第一种形态代替党纪政务处分,搞纪律松绑,细化明确不得运用第一种形态的情形。
进一步规范实施程序,明确提醒谈话、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检查(口头检查或者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检讨)、通报(通报批评)、召开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批评帮助、诫勉(谈话诫勉或者书面诫勉)等8种党委(党组)在运用第一种形态时可采取的处理方式,并明确可以单独或合并使用的情形,逐一细化具体实施程序,确保处置方式精准。
为压实工作责任、强化工作保障,《办法》要求党委(党组)应当明确办公室(厅)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机关党委、机关纪委等作为运用第一种形态的承办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明确将党委(党组)运用第一种形态情况纳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报告、党委(党组)书记述责述廉报告内容,作为分析研判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政治生态状况的重要参考。要求党委(党组)加强对下一级党组织运用第一种形态的领导、支持和监督,纪检监察机关及其派驻(派出)机构督促党委(党组)加强对党员的全方位管理和日常监督,推动运用第一种形态常态化、规范化、精准化,防止不用弃用、泛化滥用。
此外,《办法》还明确党委(党组)对党员干部进行责令检查等方式处理后,及时将处理情况抄送有管理权限的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并存入受处理对象个人廉政档案,作为下步评优评先、提拔任用重要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