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以为我的一时‘好心’能办成事,没想到会导致村集体资金受损,实在是不该呀……”不久前,我和同事来到来宾市兴宾区石牙镇某村宣布该村党总支部副书记曾某违纪处分决定,曾某忏悔时说道。
此前我们收到信访举报,反映曾某在担任村委主任期间,涉嫌挪用村集体资金,随即该镇纪委成立调查组开展核查。我们在调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该村2015年至2025年水库承包合同、曾某银行流水等文件材料时发现了不对劲:在村级设立集体账户后该村水库承包金仍存在曾某的私人银行账户里,没有移交给村集体。
经过进一步核实了解到,原来2015年该村没有开设村集体账户,曾某就把水库承包金存进其个人账户。但是2017年11月村委开设集体账户后至今,曾某也没有将承包金转入对公账号。
这岂不是大大增加了滋生贪污、挪用公款等腐败行为的风险吗?带着疑惑我们对曾某进行谈话。
“经过我们的审查,发现该笔承包金余下的钱存入你的个人账户后有多次的资金转账记录,请你解释一下是怎么回事?”我们直奔主题。
“这些转账用的都是我自己的钱。”一开始曾某表现得尤为警惕,坚称自己所转出的钱没有涉及村集体资金。
于是我们继续“摆”出其银行流水,证明其在2019年间分次领取该笔鱼塘承包金用于个人日常生活开支,且账户内金额超过三个月低于存入其账户的承包金。
“我是好心帮村里保管这笔钱,如果你们认为我违纪了,我是不服的!”曾某往桌子上一拍,不肯承认自己挪用了集体资金。
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我们决定对曾某打出“亲情牌”,联合该村党支书给曾某释理说纪。当我把挪用村集体资金认定标准的相关法律法规耐心地向曾某讲解后,曾某若有所思,似乎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
“这钱一直放在我这里‘好心’保管,但后来家里需要花钱,我手头又紧张,就想着先‘借用一下’,久而久之大家好像都忘记了这笔钱的事,我也默默地选择忘记了这回事,想着村里要用钱的时候我想办法再补上。”经过开导,曾某的心结慢慢打开,终于承认了自己挪用村集体资金的事实。随后,曾某筹款将钱补齐归还到村集体对公账户。
最终,曾某因挪用村集体经济资金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好心”不一定就能办好事,逾越了规矩的“好心”会形成违纪惯性。党员干部要将党纪党规挺在前面,时刻绷紧“廉洁自律”这根弦,在公款使用过程中一定要严守纪律,严防坐收坐支、公款私存等违纪行为,确保资金在“阳光”下运行。(来宾市兴宾区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