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南方都市报
曾埋着被害学生遗体的废弃蔬菜大棚。
日前,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13岁初中生遭同学杀害引发舆论广泛关注。据悉,嫌疑人为三名不满14岁的少年。3月11日,受害人家属收到肥乡区公安局的立案告知书,案由是“故意杀人”,邯郸警方对媒体表示,张某等三人因涉嫌故意杀人,已被刑事拘留。
综合相关信息,这是一起性质非常恶劣的故意杀人案件。一是受害人父亲在社交媒体上自述,儿子是被三名嫌疑人活活打死,面目全非,手机钱被转空。二是受害人姑姑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孩子失踪后,家属曾经找到一个同学(后被证明为嫌疑人),他还在床上打游戏,给了误导信息影响找人,而直到其他2名同学松口,才说出受害人尸体被埋在了废弃蔬菜大棚内。三是受害人曾被3名嫌疑人多次欺凌,课余时间还被多次锁在厕所旁的劳动间小屋。
这起案件与不久前湖北荆州未满12岁男孩杀害4岁女童案比较相似,在那起案件中,涉事男孩也是用十分残忍的手法杀害了女童,事后在面对家属询问时也是多次撒谎干扰搜寻工作。此后,由于男孩作案时未满12岁,不符合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被公安部门撤案处理。而邯郸这起案件中的三名嫌疑人在作案时已经满了12岁,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若经最高检核准追诉,则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虽然目前尚不清楚三名嫌疑人在犯罪中的正犯共犯关系、主犯从犯身份,但有一点可以明确:该案是刑法修正案十一通过后,为数不多的、为公众广泛关注的可以由最高检核准追诉的刑事案件。某种程度上,该案后续在公检法机关如何流转也将起到一定的示范效应。至少,从社会的预期上讲,该案进入刑事程序符合人们对正义的公共认知,应结合具体案情做出准确处置,不完全因年龄左右对嫌疑人罪责刑的判断。
由本案出发,非常有必要再次开启未成年人“恶意补足年龄原则”的讨论。这个原则源于英国,也即在未成年犯罪案件中,对原则上被推定为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如果有充足证据能够证明其在实施犯罪时具有恶意,那么前述推定就会被推翻,仍然可以对其追究刑事责任。显而易见,杀害13岁初中生案与未满12岁男孩杀害4岁女童案在性质上没有什么区别,都是一个或几个未成年人用残忍手段故意杀害他人,但在案件处理结果上却大相径庭。一个是进入刑事程序,受害人家属有可能讨回公道,一个是受害人父亲需要用一辈子来接受撤案结果。而原因仅仅是因为有人早生一两年,有人晚生一两年。
由于当前刑法对未成年人恶性犯罪追究刑责的规定是十分机械的,14岁到16岁负何种责任,12岁到14岁负何种责任,这固然可以通过明确规定规避将未成年人轻易入罪的问题,但必须要看到它忽略了人与人之间的差异性,就像用身高去决定儿童可以享受到何种乘车优惠一样,导致了受害人在讨回公道这件事上完全是看运气,家属只得祈祷行为人在犯罪时已经满足了刑事责任年龄。这种使法律天平更偏向保护嫌疑人一方的设计,不利于公平正义的实现,亦使得社会对未成年人保护产生诸多诟病,进而在更大的社会范围内形成了对公平正义的质疑。
14岁至16岁对八种严重犯罪负责也好,12岁至14岁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致残,经最高检核准追诉负责也罢,都需要在原则之外考虑例外,在普遍之外考虑特殊。河北邯郸、湖北荆州的两起案子,不应该在处置上产生如此大的差异。因此,对那些不满12岁的故意杀人案件,应该考虑行为人作案时的手法、动机及后续操作等因素纳入刑法追责范围,是否追责可仍由最高检核准。
在对待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上,河北邯郸的这起案件值得各方面深入思考。一方面,司法部门对未成年人犯罪一直的态度是预防,比如强调落实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而这起案件中恰好就有校园霸凌、留守儿童等社会问题。那么,有了法律之后如何预防?毕竟中国还有相当多的留守儿童。另一方面,对已经发生的案件,眼前最迫切的问题,如何让公平正义得到更大程度的实现,不形成像湖北荆州女童案那样只得由受害人家属默默承受的案件?
两个方面无疑需要同步推动,才能够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同时,打击犯罪,让正义以看得见的形式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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