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破”条例实施3年深圳中院受理申请227件

日期:03-01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实施,标志着深圳成为个人破产制度改革的第一试验田。3年来,社会各界时刻关注深圳实践:法院裁定受理的个人破产申请多为哪些群体?《条例》为他们带来了什么帮助?深圳为全国探索出了哪些可复制、可推广的有益经验?近日,记者专门采访了深圳中院破产法庭庭长曹启选。

助“诚实而不幸”者“重启”人生

龙年新春,深圳市民梁文锦一家度过了近4年来最放松的一个春节。因为创业失败的他向深圳中院申请个人破产后,经过努力,提前15个月清偿了所有的债权本金,并于2023年6月20日收到深圳中院送达的一份民事裁定书,依法免除其未清偿债务。

“无债一身轻”的他,生活发生了很多变化:原来一家5口蜗居在一个35平方米的出租房里,现在重新租了三室一厅的房子。儿子喜欢骑行,梁文锦给他买了一辆自行车。女儿想学钢琴,梁文锦给她买了一台二手钢琴,孩子们都很开心。

“因为这个制度,我的人生重启了。今后,还会有更多符合条件的债务人可以从中获益。”梁文锦说。难能可贵的是,他的创业梦想依旧。他说,未来如果遇到合适的创业机会,他会更加理性地评估并作出决定。

深圳的个破改革探索,实实在在拯救了一批诚实而不幸的人。记者从深圳破产法庭获悉,自2021年3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深圳中院共收到个人破产申请2273件。其中,深圳中院依法立案审查819件,目前已裁定受理个人破产申请227件。

法院裁定受理的个人破产申请多为哪些群体?曹启选告诉记者,在已受理的227件个人破产案件中,有170名债务人为小微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股东或主要经营者。大多数小微企业经营者或个体工商户债务人在申请个人破产时,其经营已基本陷入停滞,濒临破产困境,急需解决债务危机。

小微企业是市场机体的“毛细血管”,关系到市场活力和广大群体的就业问题。深圳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免除企业家创新创业的后顾之忧,进一步释放了市场活力。

记者还注意到一个现象,个人破产申请的“合格率”不足四成。近3年来,深圳中院共收到个人破产申请2273件,但启动破产审查程序的只有819件,其余1454件未予立案并退回申请人补充或补正资料。

为何个人破产申请“合格率”不高?对此曹启选认为,个人破产制度在我国是个新生事物,很多人对其认知不足,导致出现申请不规范或债务人不符合条件的现象,主要问题是申请人未按规定提交有关材料、主要信息漏报、选择程序不当等。

探索“重整和解优先”导向,发挥个人破产制度拯救功能

个人破产有重整、和解、清算三种程序。纵观3年来市民在个人破产申请时的程序选择变化,可以一窥个人破产制度运行的方向。

“试点初期,由于债务人对个人破产制度认识存在偏差,选择清算程序的比例高达80%以上。”曹启选说。究其原因,大多数债务人想通过清算程序一次性免除所有债务,这与《条例》合理调整债务人、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权利义务的立法目的和导向并不相符,应鼓励债务人重整或和解,通过分期清偿计划偿还债务。

对此,深圳探索构建常态化的申请前辅导机制,引导申请人准确判断偿债能力、合理选择破产程序。2022年5月17日,深圳中院发布《加强个人破产申请与审查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规定申请人在提出个人破产申请前应当经过破产事务管理部门的专门面谈辅导。

《实施意见》发布后,申请重整、和解程序的比例大幅上升,从辅导机制建立前的27%增至2023年度的80%;选择破产清算程序的比例则从之前的73%下降至2023年度的20%。

深圳中院探索“重整和解优先”导向,严把准入关、利益关,要求清偿能力较好的债务人通过重整或和解程序尽力偿债,尽量提高债务清偿率。严格清算程序启动条件,只允许丧失清偿能力且难以恢复的债务人获得清算免责救济,防止破产程序滥用。

据统计,在深圳中院已裁定受理的227件个人破产申请中,破产重整案件217件,破产和解案件4件,破产清算案件6件,体现出鲜明的“以重整和解类再建型破产为主导,以清算类分配型破产为兜底”的导向,取得了良好的实践效果。

建立协同高效配套机制

个人破产制度的良好运行,离不开协同高效的配套机制。为此,深圳积极探索破产信息公开、破产服务平台、破产办理体系等配套机制的构建。

建立科学的个人破产办理体系。2021年3月1日,深圳成立破产管理署,建立起“法院裁判+政府管理+管理人办理+公众监督”四位一体现代破产机制。

为确保个人破产全流程在阳光下运行,更好接受社会监督,深圳建立个人破产信息公示制度。例如,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破产署,印发了《关于建立破产信息共享与状态公示机制的实施意见》,在国内率先建立企业、个人破产信息、信用信息共享和联动公示机制,严防破产欺诈。

随着个人破产配套制度陆续出台,深圳个人破产制度改革的路子越走越宽。

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研究员陈夏红认为,深圳的探索具有重大意义,一是通过地方立法让个人破产制度从构想落地为实在的法律程序,为后续全国层面的改革积累了鲜活的样本;二是在构建个人破产制度过程中推出破产行政机构,即破产事务管理部门,这是一个非常大的亮点,在未来将产生很好的示范效应。

不过,他也指出,虽然深圳个人破产制度改革初期探索是成功的,但也要看到,随着改革向纵深推进,新的问题也会出现,如,相对于深圳千万级的人口基数,3年来深圳个人破产受理案件数与公众期待还有差距。这一方面与深圳中院集中管辖、严格筛选案件有关,另一方面也与公众对这个新生事物认知不足有关。他建议深圳大胆探索,下放个人破产管辖权,进一步加强公众普法,用智慧逐一解决问题。

“个破”条例实施3年深圳中院受理申请227件

为全国积累可复制可推广经验

昨日,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接连举办两场活动,分别是邀请法治建设领域和破产领域40名资深专家,组成破产事务管理改革专家咨询委员会;与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深圳大学法学院共同签署合作意向书,推进破产实务与教学科研有效对接、司法资源和高校资源共享互补,打造全方位、多领域、高质量发展的合作新格局。

2021年3月,深圳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为契机,设立内地首家破产事务管理机构。改革序幕拉开3年以来,这家机构做了什么?深圳个人破产改革之路走得如何?

记者近日了解到,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已推出10余项改革创新举措,为我国个人破产改革积累了丰富鲜活、可复制可推广的深圳经验。

开展免费辅导2888人次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1月16日,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启用个人破产申请前辅导新址。新址位于深圳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设置了1间讲解室、4间面谈室,并配备了休息区、存包柜、饮水机等便民服务设施。新址各项功能布局更加高效便民、服务环境更显温馨。

“感谢你们耐心细致的帮助与指导!”完成咨询的郭先生向该署工作人员连连道谢。

郭先生是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的第10000名咨询服务对象,他年事已高,不熟悉个人破产申请小程序的操作。像这样的申请人并不少见,他们不够了解申请条件,对个人破产制度也没有全面认识,无法规范填写和准备申请材料。

对此,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组建了以正式工作人员和法律援助律师为主体的专业咨询服务团队,通过咨询热线电话、现场服务等方式,向群众提供免费的个人破产咨询服务,引导其合理选择破产程序,提供规范申请指引,极大提升法院审查个人破产申请效率。截至2月底,共组织完成辅导2888人次。

未来,该署还将推出个人破产心理辅导服务,启用申请前辅导“线上+线下”预约新模式,进一步提升服务的便利度和群众满意度。

不断推动信息互联互通切实防范个人破产欺诈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目的在于拯救“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为其提供救济的同时,也必须切实防范个人破产欺诈行为。

据介绍,不同于企业,自然人的个人财产、家庭财产难以划分,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和信用管理制度尚不完善,这些都增加了财产调查处置的难度。

深圳持续以信息互联互通为突破口,努力实现债务人财产信息的“一键查询”。2023年12月,“个人破产事务智慧管理系统”建成,实现与多部门的数据共享及破产事务的智慧化管理。2024年1月,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与深圳市民政局联合完成首例个人破产债务人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

每年11月,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启动债务人专项监督,通过实地走访和查阅债务人信息,督促引导债务人自觉履行破产程序义务。

目前,深圳已建立个人破产信息登记公示制度,实现个人破产信息登记、申报、公开环环相扣。此外,不断拓展信息公开渠道,通过个人破产信息公开平台、“i深圳”APP、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对个人破产信息进行全流程登记、公开。

推进管理人制度改革积累丰富的案例样本

《条例》实施以来,深圳办结一批“首案”——内地首宗个人破产和解案、首宗个人破产清算案、首宗个人破产委托和解案等,实现了《条例》的全面适用,为改革积累了丰富鲜活的案例样本,形成有温度的个人破产程序。

在案件办理中,管理人扮演着重要角色,承担债权审查、财产调查、破产财产分配执行等多项职责。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编制了首部个人破产管理人名册,截至2月底,已就156宗个人破产案件提出138名管理人人选。这是探索破产案件审判权与破产行政管理权相分离的重要创新尝试,为政府机构实施管理人管理提供了范例。

从“试点”到“示范”,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贯彻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以组建优质人才队伍、提升便民服务质效、推进信息公开与共享等创新举措,持续深化个人破产改革。“出台个人破产管理人名册管理办法”“建立个人破产申请前辅导机制”两项举措列入2023年深圳综合改革试点创新举措和典型经验予以全国推广。

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召开 我市14人获评广东“优秀异地务工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