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18亿的地产项目因破坏水鸟栖息地被叫停,环评机构承担连带责任

日期:01-22

来源:中国慈善家杂志

全世界几乎所有的半蹼鹬都在此地栖息

连云新城蓝色海湾项目。图:连云港日报

连云新城蓝色海湾项目。图:连云港日报

备受关注的连云港蓝色海湾生态修复案,经过历时3年的公益诉讼,终于迎来一审判决。

法院判定,建设单位在未经合法审批之前,停止建设蓝色海湾项目;环评单位开展的案涉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遗漏对鸟类影响的评价,应与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这个涉及18亿元投资的地产项目,因为破坏珍稀水鸟的家园而终被叫停。

环评有重大疏漏的开发项目

据了解,蓝色海湾项目所在的连云港临洪河口滨海湿地,是东亚-澳大利西亚迁飞区迁徙水鸟的重要栖息地。

2014年到2020年期间,这个区域记录到小青脚鹬等5种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半蹼鹬等7种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以及15种全球受胁或“近危”物种。其中,该区域连续记录到接近全球全部种群数量的半蹼鹬,是半蹼鹬在全球范围内至关重要的栖息地。

自然之友相关负责人告诉《中国慈善家》,沿海滩涂是近海水生动物和水鸟的重要觅食地。高潮漫滩时,小鱼游上滩面捕食,低潮时水鸟降落觅食。而蓝色海湾项目计划建设两道超过4公里的环抱式潜堤,设置橡胶坝,并通过清淤、补沙方法将长约4.8km的现状硬质驳岸改造为沙质海滩,这将严重破坏水鸟赖以生存的湿地。

蓝色海湾规划总面积达14.18公里,总投资超过18亿元。2017年,基础工程完成了两次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公示。2019年8月,岸线修复工程也完成两次公示。环评报告没有针对鸟类进行环境影响评估。

自然之友认为,蓝色海湾项目是以牺牲自然岸线和滨海湿地为代价的开发建设,破坏多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鸟类的重要栖息地,并导致“蓝色碳汇”生态功能的永久性丧失。该公益机构还指出,由南京师大环境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存在关键内容遗漏、数据结论错误等弄虚作假的情况。

据此,自然之友提出公益诉讼,要求相关项目立即停工,由连云港金海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消除生态破坏影响,并对已破坏区域进行生态恢复。

投资18亿的地产项目因破坏水鸟栖息地被叫停,环评机构承担连带责任

《中国慈善家》了解到,在诉讼审理期间,2022年3月至4月,中央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江苏省开展了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期间也对连云港蓝色海湾项目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督查。

2023年2月,督察组认定,连云港市未按国家有关部门要求停止海州湾国家级海洋公园内的岸线修复项目建设,2020年继续批复用海手续,在原有岸线向海一侧通过抛填块石、吸沙吹填等方式抬高地形,岸线向海推进60至100米,占用海洋公园滨海湿地约143.6公顷,破坏原有泥质滩涂生态环境。

督查组要求连云港市委、市政府在2024年底前限时完成整改。

而在2023年12月,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布了《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名录(第一批)》,也将案涉区域纳入其中。

被告未能提交相关环境分析

《中国慈善家》了解到,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的时候,诉辨双方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两方面:一、金海岸公司开发建设行为是否造成了生态损害;二、南师大环科院的环境影响评价,是否遗漏了应当予以评价的事项。

到了证据交换和质证阶段,被告未能提交湿地水禽方面专业人士的说明,以及关于自然觅食地大规范减少能否维系现有迁徙水鸟种群、数量方面的分析。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案涉建设区域实际上已经成为包括重点保护野生鸟类在内的鸟类的觅食地,相关项目必然会对湿地产生影响,也会对鸟类的觅食、栖息产生影响。金海岸公司开发建设蓝色海湾项目的行为违反了国家规定,具有生态损害的现实⻛险,在未经合法审批之前应当停止建设蓝色海湾项目。

而另一被告南师大环科院针对基础工程、岸线修复工程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遗漏了对⻦类影响的关键事项,补充编制的⻦类影响分析未征求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意⻅,导致案涉项目建设存在损害乌类觅⻝地、栖息地的⻛险,应当与被告金海岸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还判定,因现有证据未能证明项目已建成的部分造成了生态环境损害或存在生态破坏的危险,故对原告提出的消除危险、生态修复、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中国慈善家》致电金海岸公司,截至发稿时,未收到反馈。

环评单位连带担责是司法进步

长期关注此案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主任王灿发告诉《中国慈善家》,法院判定环评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这在环境侵权案件中是一个进步,体现了《环境保护法》的落实。

《环境保护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此有明确规定:环评单位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这个案件的判决,对所有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单位都是一个极大的警示:如果故意弄虚作假,遗漏评价因子,数据作假,得出不实的评价结论,不仅要受到行政处罚,还有可能与建设单位一起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王灿发说。

但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未支持原告提出的消除危险、生态修复、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请求,王灿发认为这是一个遗憾。他表示,既然是改变湿地现状,已建成的工程肯定对生态会有损害。而之所以“缺乏证明”,只是因为作为原告的公益组织没有足够的财力聘请司法鉴定机构,作出损害评估。

连云港滨海湿地的鸻鹬水鸟——半蹼鹬拍摄:汤正华

连云港滨海湿地的鸻鹬水鸟——半蹼鹬拍摄:汤正华

实际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此有明确说法,即“鉴定周期过长、费用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案件有关事实、当事人申请的有专门知识的人的意见和其他证据,对涉及专门性问题的事实作出认定”。

王灿发认为,应聘请专家对生态环境修复方案、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等专业问题提出意见,而不是简单地以现有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原告消除危险、生态修复、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因为这样简单地驳回相关诉讼请求,会导致环境公益的损害难以得到应有的救济。

自然之友负责人指出,虽然目前连云港蓝色海湾项目已暂停施工,而且国家层面关于生态修复的制度也逐渐建立,但连云港蓝色海湾项目破坏水鸟觅食地的风险依然存在。

目前,自然之友已经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判决蓝色港湾项目的“基础工程”和“岸线修复工程”永久停止建设,并对已破坏区域进行生态恢复并赔偿临洪河口湿地的生态服务功能损失。

作者:温如军

责任编辑:刘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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