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发放的纪念品

日期:12-26
党委会

“下面进行第八项议程,研究审议搬迁项目事宜。”12月20日,我像往常一样参加驻在部门党委会议监督,因事前报备完善议程有条不紊地进行着,面对着这熟悉的场景,我的思绪不由得回到了几个月前的一次党委会。

当时,我在会前查看会议有关材料时发现,其中一项议程是某支队拟举办一场法治教育宣传活动,需要申请活动经费20万。

怎么一场活动要用到那么多钱?带着疑问,我细看经费开支明细,发现此次活动除了布置舞台、印制宣传手册外,还要制作纪念品发放给群众。简单了解情况后,我带着材料前往会场。

“我们计划开展一次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总费用为20万元,其中购买纪念品约8000份,每份20元,共需16万元……”到该议程进行时,某支队负责人详细汇报了所需经费明细。

听到这,我想到之前研读过一份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文件中的内容,随即,出声打断了汇报:“相关文件对纪念品发放和会议活动经费的使用有明确规定。按照现在这个方案,纪念品的开支占活动总开支的80%以上,这不合适。”

话音一落,会场顿时安静,与会人员神情严肃,重新审视活动方案,并决定会后由该支队按规定调整方案,取消发放纪念品环节,再重新提请上会研究审定。

在重新召开的党委会上,该支队将修改后的方案提请审议,经与会人员认真研究,原则上获得通过。最终,该法治宣传教育活动通过现场讲解、摆放宣传展板、发放宣传手册等形式进行宣传,既节约了经费也取得了良好的宣传效果。

列席驻在部门党委会议,是加强同级监督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此次事件,我更深刻认识到派驻纪检监察组不能充“稻草人”,要充分发挥“派”的权威、“驻”的优势,敢于发声,及时纠正被监督单位存在的问题,扎实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能,推动被监督单位民主议事、科学决策、规范办事,进一步筑牢廉政风险“防火墙”。(驻北海市公安局纪检监察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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