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2月22日上午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记者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介绍说,即将举行的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将审议慈善法修改决定草案。
现行慈善法规定,城乡社区组织、单位可以在本社区、单位内部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为个人在一定范围内求助、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近年来,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个人网络求助现象不断增多,超出了社区、单位等特定范围。相关网络服务平台呈现规模化发展,在帮助大病患者筹集医疗费用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乱象,引发公众质疑和负面舆情,对整个行业的公信力甚至慈善事业发展产生消极影响,各方面普遍认为亟须在法律中对相关活动作进一步规范。臧铁伟介绍,此次慈善法修改,统筹考虑各方面意见,在附则中专门增加一条,对个人求助行为及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作出规定,一方面要求求助人和信息发布人应当对信息真实性负责,不得通过虚构、隐瞒事实等方式骗取救助;另一方面明确从事个人求助网络服务的平台应当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对通过其发布的求助信息真实性进行查验。同时,考虑到有关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的具体规定,涉及求助及服务的各个环节,难以在附则中作出全面细致的规定,草案授权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网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立法法规定及各自职责制定具体规则,对求助信息发布和查验、平台服务、监督管理等作出规定,促进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健康规范发展。
慈善组织是现代慈善事业的重要主体。提高慈善组织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是促进慈善事业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此次慈善法修改的重要内容。臧铁伟介绍,草案从积极引导慈善组织健康发展的角度,进一步完善了有关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等方面的规定。一是,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对合作方进行评估,签订书面协议,在募捐方案中载明合作方的相关信息,并对合作方的相关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对合作募得的款物进行财务核算和管理。二是,要求公开募捐活动或者慈善项目结束三个月内详细公开募捐、项目实施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三是,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开展公开募捐的,在应急处置与救援阶段至少每五日公开一次募得款物的接收情况,及时公开分配、使用情况。四是,明确慈善组织应当遵循募捐成本最必要原则,将慈善财产充分、高效运用于慈善活动,向民政部门报告募捐成本情况并向社会公开。此外,还进一步严格慈善组织以及相关责任人员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慈善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动实现共同富裕,具有重要意义。臧铁伟指出,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是这次修改慈善法的重点之一,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求各级政府将慈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有关部门将慈善捐赠、志愿服务记录等信息纳入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健全信用激励制度。二是,鼓励、引导、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积极参与慈善事业,对慈善事业实施税收优惠政策,设立慈善信托开展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开展扶贫济困、参与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参与重大国家战略的慈善活动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三是,鼓励在慈善领域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鼓励社会力量为慈善组织提供资金支持和能力建设服务,鼓励发展社区慈善事业。四是,鼓励开展慈善国际交流与合作。
“慈善法修正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期间,共收到670人提出的1114条意见,另外收到来信10封。”臧铁伟说,“社会公众主要就规范合作公开募捐活动、加强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监管以及完善促进措施、加大表彰力度等,提出了意见建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各基层立法联系点积极组织意见征询活动,人大代表、基层群众和联系点工作人员踊跃参与,提出了很多有价值的好建议。”臧铁伟介绍说,比如天津小白楼联系点工作人员一边走街串巷,征询社区群众关于慈善法修正草案的意见,一边走访社区视障患者和社会求助、优抚对象,深入了解当前实践中慈善工作存在的问题,向法工委递交了意见建议。山东黄岛联系点不仅通过“导航进站、智链万家”系统在线上征集意见,还实地调研走访、召开多次座谈会,与市民群众、人大代表、区民政局和区残联等部门进行交流,对法律草案条款逐条梳理研究,共征集建议82条。臧铁伟表示,部分意见已吸收到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草案当中。
责任编辑:刘德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