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宁夏回族自治区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殷学儒一审获刑11年

日期:12-11
宁夏回族自治区受贿罪人民检察院银川市检察长

银川中级人民法院官微消息,12月11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殷学儒犯受贿罪一案一审公开宣判。

经审理查明,2004年春节至2023年2月,被告人殷学儒在担任固原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宁夏回族自治区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及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给相关单位、企业主要负责人打招呼,为宁夏然尔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及个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项目审批、工程款拨付等事项上谋取利益,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453.6523万元。

银川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殷学儒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453.6523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银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殷学儒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殷学儒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涉案款物部分已追回。依法判决被告人殷学儒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追缴违法所得及孳息。

责任编辑:刘光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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