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海11条措施支持港澳医疗机构集聚发展

日期:12-07
医疗机构深圳市办法

12月5日,《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港澳医疗机构集聚发展办法》(下称《办法》)发布,以港澳医疗机构的举办、运营、发展激励为主线,充分考虑医疗机构发展的全周期需求,并创新性提出11条核心扶持举措。

其中,港澳独资综合医院落户前海最高可获资助2000万元,港澳医疗机构首次在前海购置办医场地最高资助1500万元,将推动吸引一批富有特色的、有品牌影响力的港澳医疗机构落户前海并实现集聚发展,深化医疗服务跨境衔接,助力前海打造国际医疗服务集聚区。

设立港澳独资综合医院最高享2000万元资助

根据《办法》,举办港澳独资综合医院的,二级医院、三级医院可分别申请资助800万元、2000万元。举办港澳合资综合医院的,最高可申请资助1600万元。举办港澳独资专科医院的,最高可申请资助1200万元。举办港澳合资专科医院的,最高可申请资助960万元。举办港澳门诊部的,可申请资助100万元。举办港澳诊所的,可申请资助50万元。

在前海设立的港澳医疗机构,在采购医疗设备、买卖或租赁办医场地方面,均可享相关资助。其中,港澳医疗机构采购单体(套)医用设备超过50万元的,可申请不超过设备中标或者成交价格10%的资助,单体(套)设备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单个机构资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港澳医疗机构首次在前海合作区购置物业作为本机构办医场地的,可按1800元/平方米的标准申请购置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分三年平均发放。港澳医疗机构租赁场地作为本机构办医场地的,可申请租金资助,每家机构连续资助3个年度,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充分保障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执业权益

《办法》提到,港澳医疗机构聘用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并完成内地执业注册的,可按2万元/人标准对现有注册人员申请一次性资助。港澳医疗机构聘用港澳医师并提供实际诊疗服务的,可按100元/诊次标准申请资助,单个机构最高资助100万元/年,本办法有效期内累计最高资助300万元,已领取深圳市基本医疗服务补贴的不重复资助。

《办法》鼓励港澳医疗机构为执业医师购买医师执业责任险等定制化保险产品,对购买相关保险的港澳医疗机构,按其全年实际缴纳保费的50%予以资助,每年最高资助20万元。

深化港澳医疗服务跨境衔接

《办法》规定,港澳医疗机构经深圳市卫健医院评审评价研究中心评审,首次通过《医院质量国际认证标准》认证的,可申请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港澳医疗机构获批“港澳药械通”指定医疗机构的,可申请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港澳医疗机构每获批一个首次申请使用的临床急需进口港澳药械品种并完成实际采购、投入临床使用的,可申请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获批一个非首次申请使用港澳药械品种并完成实际采购、投入临床使用的,可申请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单个机构最高奖励100万元/年,本办法有效期内累计最高奖励300万元。

港澳医疗机构与港澳地区保险机构或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跨境医疗险理赔款直接结算服务的,可按50元/单标准申请资助,单个机构最高资助50万元/年,本办法有效期内累计最高资助100万元。

港澳医疗机构获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医学重点专科或中医重点、特色专科(专病)建设项目的,在项目建设周期内,可分别申请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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