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数字检察、互联网+、数据赋能正在为高质效办案提供科技支持。“两高一部”《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将部分新型侦查取证措施予以制度化,包括远程讯问、远程调取电子数据等。从实践来看,目前远程办案模式主要可以分为三种形态:一是远程讯问,二是远程庭审,三是远程取证。数字技术的介入与运用给刑事检察工作、刑事诉讼样态带来了深刻影响。
远程办案的正向价值
提升办案效率,节约司法资源。远程办案模式给司法实践带来的现实便利,体现为诉讼程序的效率提升以及其所带来的刑事实体价值的有效实现。就远程讯问而言,远程模式既排除了地域空间限制,又节省了诉讼参与各方的时间成本,促成了诉讼效率最大化。就远程庭审而言,最大的技术“红利”是释放了提押工作压力,特别是一案多名被告人的案件,押解往往是刑事审判的高风险环节,需要调集多方力量方可推进,如出现意外情形,或者案件庭审延宕多时,则频繁、往复的押解还容易产生串供等新的风险。远程庭审无需押解,从而能够避免上述问题的出现,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降低司法成本。
转变取证方式,实现智慧办案。远程取证的实践价值主要在于跨境电子取证。近年来,出现了利用区块链、虚拟货币交易、暗网技术等方式进行的新类型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因其去中心化、匿名性、错位性、跨国性的显著特征导致此类犯罪的调查取证较为困难,远程取证成为攻克这一难题的突破点。例如,在办理以虚拟货币为媒介进行的跨境换汇、赌博等案件中,因虚拟货币交易在区块链上完成,每笔转账都会产生唯一的哈希值作为该次交易的凭证,据此,办案机关可以交易线索地址为切入点,通过虚拟货币查询公链,获取上述交易哈希值对应的交易信息,经过多级追踪、层层穿透、交叉比对,结合已有电子数据分析研判获得完整的资金跨境交易路径,有效夯实证据基础。
综上,远程办案模式的优势首先在效率。然而,高质效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中,“质”在“效”前,“质”应当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正确,二是正义。正义不仅要实现,还要以人民群众看得见、感受得到的方式实现。所以,远程办案模式所带来的对于案件“质”的改变因素是否会对刑事诉讼程序的内在价值产生负面影响,值得探究。
远程办案的风险检视
司法亲历性的削弱。远程办案的“虚拟性”尤其是远程音视频信息呈现隔空、虚拟等特点可能导致讯问方式的改变。对尚无坚实证据基础的侦查讯问而言,获取真实、有效的供述的难度增加,尤其是面对疑难复杂案件,对于案件细节的核实乃至于对非语言信息的获取将存在一定难度。远程庭审的虚拟环境下,存在着弱化庭审对抗性的可能,传统庭审形式赋予控辩双方针锋相对的表达优势,有利于发现事实真相、充分考量案件各方面的因素,但目前主要是二维画面化的庭审表达可能使这种优势大幅度削弱,因信号传输、中断等技术因素导致的信息获取的滞后乃至丢失可能影响举证、质证的准确性。
对办案效果的影响。此种情况在讯问和庭审中都会存在。仪式化布置的密闭讯问场所及法庭场景,以及在少年司法领域按照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布置的办案场所所营造的或庄严或温馨的氛围往往会使案件当事人卸下防备,提供真实的言词证据。反之,通过远程视频的方式开展上述活动,对于当事人的心理所产生的威慑、感化等效应都可能会大大降低。
技术滥用的风险。远程办案模式赖以存在的根本在于对网络技术的运用,而技术的使用如若缺乏有效监管,不可避免地会存在滥用的风险。尤其当下技术发展迅猛,视频剪辑乃至于黑客入侵等技术已广泛存在,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运用网络技术同样面临证据真伪及保密性的问题。即使是远程实时讯问也有证据虚假或被非法获取的风险,远程庭审中可能存在滥用AI、虚拟成像等信息技术引入虚假的证人、被害人或其他涉案人员,抑或诱骗被告人作出虚假供述等等问题。一旦在不完善的网络技术条件下失控,就可能形成冤假错案。
远程办案的发展省思
为解决上述问题,一方面可以通过分层分类设置办案模式,另一方面应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通过设立不同案件类型、难度等衡量标准来适用不同的办案模式。当下,大量刑事案件都属于相对无争议的“简案”,对于这些绝大多数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的案件,可以充分运用远程办案来提高司法效率。对于疑难、复杂案件,则尽可能坚持以传统模式办案,充分运用司法亲历性、仪式感来捕捉案件细节。从宏观上看,少数案件的精细化办理对于整体办案效率来说,并不会产生实质影响,相反“简案快办,难案精办”能够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
通过设立“事”的标准来适用不同的办案模式。对于告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鉴定意见、签署具结书等程序性事项,不涉及案件实体争议的讯(询)问、就补充侦查事项进行法庭调查、辩论或者宣判等程序,可以运用远程办案模式。对于涉及案件重要实体问题的复核或者有亲历性办案必要的其他事项,则应当沿用传统办案的“面对面”“直接言词”模式。通过对“事”的分类来进行不同选择,可以避免对案件类型“一刀切”所带来的不利因素。
加强对远程办案的实质化监督。其一,对于远程讯问室(实体、虚拟两种)的申请、登记、使用应出台相应管理办法予以规范,对使用情况应登记造册、以备检查,对相应设备应作技术隔离,定期安全检查,避免被远程操控。其二,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发挥派驻检察室的作用,对于开展远程讯问的,可以由派驻监管场所的检察官现场监督,并对相关设备使用情况进行查阅、核对。其三,远程庭审相对于当面讯问而言,因有多方参与,技术造假的风险呈现点多面广的特点。在庭审过程中,出庭检察人员应当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确保远程庭审的程序合法有效。
法律作为社会制度的守护者,必然会伴随着技术进步而不断发展变化,远程办案模式是法律与信息技术互相发展融合的产物,是数字法治建设的重要尝试。数字检察是大势所趋,也是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重要保障,其未来将是蕴含着人类智慧与法治理念的高度融合。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本文系中国犯罪学学会2022年研究课题《涉疫情防控犯罪案件实证研究(FZXXH2022F15)》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