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检察院检察长申彦民
【关键词】
轻刑犯罪刑事和解公开听证
不久前,在我和同事们的见证下,一起轻伤害案件的当事人张某和刘某握手言和。
他们原本素不相识。2022年6月,张某的邻居王女士聘请刘某为自己装修房屋,后因王女士对装修不满意便提前终止了装修合同,刘某向王女士索要剩余工钱未果,二人发生激烈争吵。张某看不过去便多说了几句,此举引发了刘某的不满。
后来,刘某多次到王女士处索要钱款,可王女士早就不见了踪影,电话也打不通。盛怒之下,刘某将辱骂的矛头对准了“拉偏架”的张某。无缘无故被骂,张某感到委屈,他多次到辖区派出所报案,却因未造成严重后果且缺乏有力证据,未得到有效处置。
2022年6月24日,天刚蒙蒙亮,刘某又来到张某居住的小区楼下对其进行辱骂,张某便想着利用手机录像来收集证据。刘某发现张某对自己录像后,当即上楼与张某理论,两人发生厮打,最终造成刘某轻伤二级。同年8月1日,公安机关对此立案侦查,并于今年4月13日将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在案件办理中,承办检察官发现,从争执到动手再到诉诸法律,双方对立情绪十分强烈,均表示拒绝与对方和解。张某认为无端被辱骂还被牵扯上了官司,很冤枉;索要工钱未果,又被人打伤的刘某情绪更加激动。案件办理过程中,双方多次到检察机关寻求说法。
当时我接访,见到了来检察机关讨说法的刘某。通过沟通,我意识到案件如果简单一诉了之,虽然能起到案结的效果,但当事人诉求未必会得到满足,只有真正解开两人心里的疙瘩,案子才能办妥。
在全面梳理案情的基础上,我摸清了矛盾背后真正的“症结”,于是带领案件承办检察官先后多次前往当事人家中进行沟通、劝导及说服教育,从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进行逐一解释、理性引导,再组织双方“面对面”协商。最终,张某向刘某赔偿损失,双方达成和解。
今年9月7日,检察机关综合案件的事实、性质与情节,考虑到张某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就该案拟不起诉组织公开听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听证员以及人民监督员经充分讨论,一致支持检察机关的处理意见。
9月8日,我院依法对张某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决定。至此,一桩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以双方冰释前嫌、握手言和告终。
矛盾的成功化解离不开我院对轻刑案件刑事和解工作的不懈探索。近年来,我院积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入开展轻刑犯罪诉源治理工作,院领导发挥“头雁效应”,带头办理疑难复杂或可能涉诉涉访案件,主动开展刑事和解工作,倾力修复社会关系,最大限度将社会矛盾化解在早、化解在小,更好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讲述: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检察院检察长申彦民整理:记者沈静芳通讯员刘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