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息县:提请抗诉帮助申请人解除"飞来"债务

日期:11-29
法院信阳市检察院债务检察官

在家照顾母亲的他突然成为被执行人

河南息县:提请抗诉帮助申请人解除“飞来”债务

“这个官司折腾我4年了,10多万元的债务让我心神不安,是你们查清了案件事实,还我一个公道,法院原来判我承担的债务被撤销了。”日前,申请监督的阿林(化名)带着感谢信来到河南省息县检察院对承办检察官说。

2016年至2017年,阿林担任息县某商砼站会计、收料员,负责接收商砼站购买的水泥,并作为开票人出具收款收据。后来,该商砼站被注销,所欠的货款一直没有偿还。2019年5月7日,水泥经销商将阿林起诉到法院。法院审理认为,阿林以个人名义多次购买水泥,并出具收款收据,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后因阿林下落不明,法院公告送达诉状及传票。同年11月15日,法院缺席判决阿林偿还水泥款14万余元。

2021年2月24日,阿林突然接到法院执行通知书,他一头雾水:近三年一直在老家照顾生活不能自理的母亲,从未接到法院传票,怎么就突然成了被执行人?随即,阿林到法院才了解了案件情况。

“水泥款实际是商砼站欠的,那时,我只是个会计、收料员,开票出具收款收据也是我职责范围的事,案件诉讼期间我未接到法院的任何文书,法院却判决由我来承担这笔10万余元水泥款。后来我向法院递交了再审申请书,但并未得到支持。”2022年6月10日,阿林来到息县检察院申请监督,言语中充满困惑。

受理申请后,承办检察官调取了该案卷宗,通过审查发现,法院判决书所列“被告阿林”与监督申请人阿林的身份信息不一致。在发现“被告阿林”身份信息有误的情况下,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仅将原判决书中“被告阿林”的身份信息补正为本案监督申请人阿林的身份信息,就继续进行强制执行程序。

随后,承办检察官走访询问阿林户籍地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阿林邻居等人。经调查核实发现,监督申请人阿林在诉讼期间一直在户籍地老家照顾生活不能自理的母亲,法院公告送达所依据的阿林下落不明材料并不属实。

为进一步夯实证据,检察官又调取了原商砼站个体户登记信息、阿林保管的商砼站账册和记账凭证、工资领取表等,并询问了原商砼站经营者、工作人员。最终确认阿林只是原商砼站会计、收料员,其收料出票系职务行为,与法院判决认定阿林以个人名义购买水泥的事实不符。

综合上述调查情况,承办检察官分析认为,法院依据不真实的下落不明材料,进行公告送达,违反了法律规定,剥夺了阿林的辩论权利;阿林并不是案涉债务人,法院认定阿林承担还款责任无事实依据,属于认定事实错误,该案应予再审。2022年7月3日,息县检察院依法向信阳市检察院提请抗诉。

信阳市检察院审查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诉讼主体错误,公告送达违法,致使本案缺席判决,进而导致认定本案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现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2022年7月14日,信阳市检察院向信阳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

信阳市中级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后,指定原审法院再审本案。2022年9月29日,原审法院作出再审判决,仍判决阿林承担还款责任。阿林不服,提起上诉。信阳市中级法院认为,原审法院未追加商砼站原合伙人,遗漏必要当事人,遂于同年12月28日,裁定撤销原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

今年2月13日,原审法院立案重审后,依据当事人申请追加成某、李某、万某为被告。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阿林作为原商砼站会计、收料员,负责接收水泥并出具票据,其出票行为系职务行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原商砼站已注销,注销前对外所负债务应由合伙人承担。3月28日,法院判决原商砼站合伙人成某、李某、万某三人共同偿还水泥款14万余元。

万某不服,提起上诉。信阳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万某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日前,信阳市中级法院驳回万某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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