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扰监测、私设暗管……这家企业为省钱耍了"小聪明"

日期:11-28
生态环境苏州市常熟市污水处理检察院

江苏常熟检察机关在办理一起污染环境案中,发现涉案企业不仅引河水稀释污水干扰自动监测设施,还私设暗管超标排污——

为省钱,这家企业耍了“小聪明”

干扰监测、私设暗管……这家企业为省钱耍了

2021年5月31日,苏州市常熟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H公司厂侧门外北侧约10米处窨井进行采样。

江苏省常熟市检察院检察官实地查看被污染河流情况。

江苏省常熟市检察院检察官实地查看被污染河流情况。

2021年6月7日,苏州市常熟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H公司废水未经完全处理,通过私接管道直接外排。

2021年6月7日,苏州市常熟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H公司废水未经完全处理,通过私接管道直接外排。

办案检察官商讨案情。

办案检察官商讨案情。

为了减少污水排放成本,H公司在两年里“计策”频出——引入河水稀释污水干扰自动监测数据、私设暗管直接超标排污,将含有毒物质的生产废水偷偷排入公司旁边的河流……直至被群众举报而案发。

经江苏省常熟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江阴市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单位H公司罚金80万元、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133.89万元和鉴定费等事务性费用19.8万元;判处被告人、该公司负责人周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被告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顾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并禁止顾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污水处理及排污有关的经营活动。

近日,该案例入选最高检、公安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的依法严惩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犯罪典型案例。

一根暴露的水管

2021年5月31日下午2点多,苏州市常熟生态环境局接到一个举报电话:“离我家小区100米左右的一处窨井被人打开了盖子,窨井里有根水管在排放‘黑水’,你们快来看看怎么回事。”

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前往现场,举报人正在等待他们的到来。经过查看,发现窨井盖被挪开了四分之三,井内有根水管正在排放“黑水”。

“顺着水管的走向,不远处是H公司,有没有可能是从那家公司排出来的?”举报者指着距离该窨井10米左右的一家工厂向执法人员提出自己的怀疑。

执法人员通过电子设备调阅了H公司的相关资料。资料显示,该公司主要从事经编毛巾生产加工,使用河水作为生产用水,其染色工序产生的废水含有锑等污染物,排入河流后会影响藻类植物释放氧气,影响植物生长。2019年6月,该公司被苏州市生态环境局确定为重点排污单位,并在该公司总排污口安装了自动监测设施,实时检测污水是否超标。

在此次举报前,该单位的排污数据从未显示过异常,到底是自动监测设施出现了故障,还是私接暗管排放超标污水的另有他人?

当天,执法人员对H公司进行了突击执法。当执法人员进入染色车间时,公司负责人周某正在车间巡视,员工高某则在查看车间内污水处理设备的使用情况。

执法人员在向周某说明来意后,沿着此前举报人所说的窨井处管道开挖,结果发现管道正是从H公司的染色车间向外延伸的。执法人员立即要求H公司停止生产,并对该公司混凝气浮池、侧门外窨井等7处污水流经处的流动水分别进行了现场采样检测。

“水管是周某安排钳工私接出去的,可以把超标污水直接通到外面的窨井里。最近订单量剧增,污水处理设备超负荷运行,接这根管子主要是解决这个问题。”高某向执法人员解释自己并未参与,只是听从安排实时查看污水处理设备使用情况。

2021年6月3日,检测结果显示:7处采样点中有3处总锑浓度超标,均超过直接排放限值(总锑0.05mg/L)的3倍。

当天,苏州市常熟生态环境局立即会同常熟市公安局、检察院召开两法衔接联席会,通报执法检查中发现的H公司超标污水直排情况。

“除了超标污水直排外,H公司长期持有河水使用许可证,那么,该公司会不会违规引入河水稀释污水浓度后进行排放?”会上,检察官陈晶提出疑问,建议公安局与生态环境局进一步调查该公司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行为。

同年6月7日,常熟市公安局、苏州市常熟生态环境局联合对H公司再次进行检查。在染色车间距离气浮池不到一米的角落,一根直径10厘米、长50厘米左右的管道引起执法人员的注意,为何管道上会有阀门?它控制着什么?在执法人员追问下,高某说出实情:“这个管子是刚拆下来的,接上之后利用阀门可以控制河水的排入。”

执法人员将管道重新安装上,拧开阀门后,发现自动监测设施上的COD指标开始下降。果然,这个阀门控制河水排入,把河水引入后接至设有污水处理设施的排污管道上,在指标超过临界值时打开阀门,就能把河水通入污水进行稀释、干扰自动监测设施。

据此,苏州市常熟生态环境局认为,H公司通过私设暗管排放有毒物质,于同年6月17日将案件移送常熟市公安局。

寻求“宽”与“严”的平衡点

次日,常熟市公安局对H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顾某、公司负责人周某以涉嫌污染环境罪立案侦查,并邀请常熟市检察院提前介入。承办检察官陈晶结合该公司的生产工艺流程,引导公安机关明确侦查思路,重点围绕非法排污的具体手段、排污口流量数据等方面进行侦查取证。

2021年6月22日,顾某、周某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

原来,早在2019年6月,为了确保自动监测设施上的COD数据不会显示超标,周某在顾某的默许下,引入河水对污水进行稀释,以此干扰自动监测设施。2020年5月中旬,为解决因订单量激增导致污水处理设备超负荷运行而造成气浮池满溢的问题,周某安排工人将部分未处理的超标污水直接通过水泵抽排至厂外的窨井内,污水最终流入附近水域。

2021年6月23日,周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6月26日,周某因患有严重疾病被取保候审;75岁的顾某因年事已高,于6月24日也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7月19日,常熟市公安局以H公司、顾某和周某涉嫌污染环境罪将案件移送常熟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办案检察官审查后认为,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私设暗管排污、超标排污,案件中三个污染环境的行为均构成犯罪,属于同一犯罪构成下实施的不同行为,在定罪时应该将数个行为造成的后果一并进行考量,并且根据案件情况作出严格限制缓刑适用等量刑建议,但同时也要注重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

为了在精准打击犯罪和修复生态之间找到“最优解”,检察官对顾某、周某释法说理,两人表示愿意缴纳费用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综合考虑他们在案发后第一时间拆除私设的暗管,且有履行环境修复义务的意愿和能力后,常熟市检察院提出“在一审宣判前全额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可以在自首等从轻情节的基础上进一步进行量刑减让”的建议,认为主行为人周某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行为长达两年,且将未处理完毕的污水直接外排,主观恶意明显,因此对周某建议不适用缓刑。

为明确恢复受损生态环境所需的费用,在审查起诉阶段,常熟市检察院邀请生态环境领域专业人士,共同实地走访了苏州市常熟生态环境局、H公司周边居民,深入调查固定证据。在此基础上,该院委托权威司法鉴定所进行生态环境损害鉴定,并督促H公司预缴了100万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

鉴定机构利用公安机关前期固定的生产用水量及排污口流量等数据,最终认定H公司非法排放废水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133万余元。

根据江苏省环境资源审判集中管辖的规定,2021年11月18日,常熟市检察院依法将该案向江阴市法院提起公诉,同时附带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022年6月15日,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庭审中,被告人周某、顾某对污染环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对自身行为感到悔恨不已。庭审结束后,H公司立即全额缴纳了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及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费用153万余元。7月8日,江阴市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和量刑建议,依法作出如上判决。被告单位、被告人均未上诉。

类案监督推动诉源治理

案件办结不是终结,如何让被破坏的河流最大程度修复才是最终目的。判决生效后,常熟市检察院联合苏州市常熟生态环境局对受污染河流及相关支河实地踏访,委托第三方公司制定了专业的水系修复整治工作方案,通过对相关河流进行河道清淤、畅流活水、水生植物生态净化、驳岸维修及新建等措施修复生态,并会同苏州市常熟生态环境局对修复情况全程跟踪指导。

截至2023年10月,受污染河流的水质正逐步得到有效修复,腐烂的水草不复存在,重新种植的河底植物随波荡漾,岸边也是一片生机勃勃的景象。

如何在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基础上,以司法办案促进社会治理,达到既“抓末端、治已病”,又“抓前端、治未病”效果?常熟市检察院针对办案过程中发现的重点排污单位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等多项污染环境犯罪行为,充分运用“类案剖析+专题报告+跟进监督”机制,延伸剖析行业领域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向常熟市党委政府报送了《部分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失真”影响生态环境建设需强化防控》专题报告,市委强调加强预防教育,聚焦全市366家重点排污单位开展以案释法。

2022年3月,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和废水直排环境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在全市范围内全面铺开。至11月,苏州市常熟生态环境局开展重点污染源专项检查32次,向重点排污单位提出12条整改意见,对自动监测设施运行不正常的2家企业依法予以行政立案,有效实现了治罪和治理并重。

同时,为了加强以案促改、以案普法,2022年7月至2023年10月,常熟市检察院联合苏州市常熟生态环境局先后邀请366家重点排污企业主要负责人,乡镇、街道的环保工作负责人等参与生态环境保护专题培训5场次,走进重点排污企业开展普法活动12场次。

此外,基于常熟市检察院与苏州市常熟生态环境局、常熟市公安局在办理上述案件中的协作成效,三家单位将持续优化一体化办案机制,在案件调查、司法鉴定、证据保全、行政强制等维度进一步强化协作,对疑难复杂的重大违法犯罪案件,及时启动行刑衔接机制,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作用,提升案件侦办效率,推动特定行业领域的诉源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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