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拟规定:平台经营者应协助市场监管执法调查工作
配合监管部门提供经营者身份信息、物流、支付记录等交易信息
为进一步完善网络交易执法协查机制,提高执法协查质量和效率,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就《网络交易执法协查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提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检查、案件调查、事故处置、缺陷消费品召回、消费争议处理等监管执法活动时,依法要求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提供有关平台内经营者信息及相关交易信息,对协查事项进行核实确认并回复结果,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监管执法工作。
根据《意见稿》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平台经营者提供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支付记录、物流快递、退换货以及售后等交易信息及相关标准化字段。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因案件办理需要,确需平台提供标准化字段以外特殊信息的,平台经营者应当提供。
一般情况下,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管执法过程中,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法要求平台经营者协助调查。涉及特定时段、特定品类、特定区域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销售额等数据信息,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授权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平台经营者协助提供。
平台经营者应当在收到市场监管部门限期提供信息通知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协查工作并复函。如协查事项较复杂需延期完成的,平台经营者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告知并说明延期理由、延期期限,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