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日召开的“中国式司法现代化下检察改革的理论与实践”学术研讨会上,与会人员围绕检察改革中的热点、难点、重点问题展开深入研讨,为加快推进检察改革汇聚各界良方善策——
理论与实践优势叠加深入推进检察改革
2023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2023—2027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要求“加快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更好服务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近日,由江西省南昌市检察院、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主办,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检察院承办的“中国式司法现代化下检察改革的理论与实践”学术研讨会在南昌市召开。来自法学界的专家学者和司法实务部门人员近百人齐聚一堂,围绕检察改革的热点、难点、重点问题展开讨论交流,为加快推进检察改革进一步凝聚理论共识、提供实践经验。
叠加“两种资源”结合“两个优势”
党的二十大报告专门强调“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完善公益诉讼制度”,检察机关重任在肩,必须进一步强化使命意识和担当精神。南昌市检察院检察长刘鸿斌表示,在最高检提出的“以检察工作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的要求引领下,需要加快推动检察改革,将法学院校的理论研究资源与检察机关的业务实践资源优势叠加,通过法学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聚智、聚力,凝聚检察改革的理论共识。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院长吴宏耀就如何深化检察改革研究的检校合作,实现理论与实践的深度融合提出建议。他认为,要将法学院校在法学基础理论研究方面的学科、人才优势与检察机关在检察业务中积累的经验、队伍优势深度结合,打破学校和社会之间的壁垒,构建加强法学院校与检察机关建立理论联系实践的交流合作机制,通过法学教育研究工作者与法律实务工作者之间的密切合作,共同为检察改革建言献策,添砖加瓦,持续推进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理念创新助力推进检察改革
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名誉院长、教授樊崇义在主旨发言中提出,应当以刑事诉讼法修改为契机,将检察改革中的有益成果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上升为具有强制性、权威性的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修改应当秉持科学、民主、文明的规律,坚持中国式司法现代化,尊重和保障人权;在具体层面,可以在立法体例上尝试轻重罪分开,并重点关注轻罪治理和相关程序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证据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明确纪检监察监督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之间的关系、构建有中国特色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刑事协商程序、建立程序违法行为的制裁制度、严格优化涉案财产处理程序、同步完善刑事辩护制度等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首席专家、教授顾永忠指出,办案是检察机关的看家本领,在检察改革中应当重点优化办案理念。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潘金贵提出,在检察改革中应当重视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在理念上,检察机关应当强化控方意识,从侧重检察监督转变为落实控方责任,并树立“大控方”意识,从侦诉分离转向侦诉协作。在制度上,应当充分利用捕诉一体办案机制的有益成果,优化提前介入、补充侦查、非法证据排除、庭前会议等制度。在机制上,应当完善侦检协作、控辩沟通协调、公诉队伍培养等机制。
检察改革应重点关注轻罪治理问题
随着新时代我国刑事犯罪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轻罪案件持续上升,轻罪治理成为关乎国家长治久安、关乎法治建设和国家治理大局的时代命题。在研讨环节,与会人员围绕轻罪治理的一般问题各抒己见。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副院长李振林以轻罪的界定为出发点,对轻罪的类型、轻罪的设置等问题提出了理论构想,并重点强调轻罪的设置要坚持必要性原则、个人自由和社会安全并重原则。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夏伟建议从外围犯罪和核心犯罪的关系出发治理轻罪,“在治理策略上应当穿透外围犯罪形成的屏障,直接针对核心犯罪”,从而实现轻罪治理的标本兼治。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郭旨龙阐述了轻罪治理在促进社会平等、净化社会氛围、推动社会善治等方面的功能,并提出将犯罪记录封存和消除制度作为轻罪治理的制度保障。南昌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邓建中对如何在轻罪治理中进一步优化企业合规制度提出理论构想,认为应当重点构建由公检法及各方参与的“企业合规工作交流机制”。江西省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胡燕提出,检察机关应当积极更新办案理念,以天理、国法、人情的综合正义观,分析轻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作出准确的入罪和出罪判断。国家检察官学院科研与发展规划部主任赵培显认为,轻罪治理是检察机关参与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必须“重视诉源治理抓前端、治未病”,根据犯罪形势的客观变化,有所作为、积极履职,通过实现检察工作的理念、体系、机制、能力现代化,优化轻罪治理工作。南昌市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副主任钟鸣在对南昌市检察机关2020年以来办理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进行实证分析的基础上指出,目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犯罪主体呈现低收入、低年龄、低学历的特点,应尽快探索一条预防与挽救相结合的轻罪治理路径。
检察改革要以类案思维为指引
目前,在轻罪案件中,危险驾驶案件是比较典型的一类,可以针对办理醉驾犯罪案件的司法实践与政策把握,在轻罪治理中形成类案思维。如何更好地治理醉驾,“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疑难问题研究成为与会人员的热议话题。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谢小剑建议构建轻罪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将程序简化的聚焦点从审判阶段前置到审前阶段,严格限制拘留逮捕措施的适用,并注重消除轻罪刑罚的附随后果。南昌市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助理伍林雅基于检察机关的办案数据认为,应当坚持对醉驾所造成的抽象危险进行实质化审查,综合考虑醉驾时间、道路状况、车流大小等情节,并应积极适用不起诉制度,同时优化不起诉后的刑行衔接工作,做好不起诉的“后半篇文章”。南昌市新建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平原根据南昌市检察机关办理醉驾案件的情况,建议提高醉驾的入罪标准,探索社区公益服务与醉驾不起诉相结合的综合治理进路。南昌市青云谱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彭芳芳结合近三年以来青云谱区法院审理危险驾驶案件的基本情况,提出可以在刑罚的法定种类中增设社会服务令等刑罚种类,通过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降低醉驾犯罪的附随后果,实现对醉驾案件从治罪向治罪与治理并重的转变。南昌市公安局交管局红谷滩大队业务科科长徐焕群通过列举南昌市公安机关在侦办醉驾案件中遇到的“短距离醉驾”“小区内醉驾”等疑难案例,以案说法,提出应当尽快统一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保证法律的公平适用。
(作者分别为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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