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检察院邀请相关单位召开公开听证会,研究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
2022年以来,四川省成都市检察机关共办理涉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7件,上述案件均诉请违法购买、饲养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人按照一定标准赔偿野生动物收容救护费用。在办案中,检察机关发现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存在相关机构收容救护能力不足、流程不规范、效果欠佳及行政管理有待优化等问题,《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实施效果有待提升,亟须引起重视。为此,笔者建议进一步强化检察公益诉讼综合履职,促进提升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实效。
一是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设置及收容救护工作能力存在不足。《办法》第3条、第4条、第5条、第13条,规定了野生动物及时就近救护的原则及收容救护机构设置的程序、条件、政府补助等要求。然而,该《办法》自2018年开始施行,现在部分地区尚未严格落实相关规定要求,导致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设置和运营存在困境,不利于野生动物及时就地收容救护。例如,四川省相关县级及部分市级以上部门未按照《办法》规定就近设置收容救护机构。实践中,收容救护机构由非营利性公益组织运营,存在经费紧张、专业人员和设备设施不足等问题。检察官通过与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座谈、走访有野生动物繁殖驯养许可证的成都某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了解到,收容救护机构经费极少部分来自行政机关发放的补助,因无统一补助发放标准,故参照动物园等事业单位的野生动物饲养费标准进行年度补助费用计算,这导致年度补助费用极低且不可持续。因该收容救护机构同时登记成立了野生动物博物馆,其经费主要来源于人工繁殖的野生动物展出门票、暂未放归或无法放归的野生动物科普展出项目、社会捐赠等,基本可以满足收容救护所需费用。但是,在野生动物收容救护需求较高但经济相对欠发达的山区、林区、草地区域,上述运营模式难以复制,相关机构的经济来源十分匮乏,既影响社会力量参与设立收容救护机构的积极性,又会导致收容救护机构的救护能力与救护需求不相匹配。
二是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流程不规范、效果欠佳问题较为突出。从成都市检察机关办案情况来看,野生动物送至收容救护机构后存活情况不佳。其中,既存在野生动物因生活栖息地变化而难以适应的因素,也存在相关机构收容救护流程不规范的因素。例如,部分机构接收野生动物后未依法予以规范登记、建档,导致收容救护中难以进行个体识别及针对性、差异化救护,特别是针对涉案活体野生动物。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接收公安机关、行政执法部门送交的涉案活体野生动物后,若未对涉案活体野生动物进行标识管理,将导致其生长变化后难以被有效识别,无法建立其与案件间的联系,致使涉案活体野生动物“丢失”。同时,在寄养费的计算上,仅能采用推定死亡的方式对野生动物寄养时长进行认定,部分收容救护机构还存在未依法对救护野生动物进行分类管理的问题,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易危动物、普通动物混养,野生动物和人工繁育动物混养,外来物种和本土物种混养等现象较为普遍,导致被收容救护的野生动物难以适应栖息环境变化等问题出现。
三是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法律规范和行政管理水平有待进一步细化、提升。《办法》存在层级较低、有待进一步细化完善的问题。例如,《办法》第10条规定,“对体况良好、无需再采取治疗措施或者经治疗后体况恢复、具备野外生存能力的野生动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选择适合该野生动物生存的野外环境放至野外”。但目前针对收容救护后生物资源利用、野化训练及放归、非入侵外来物种处置等细化规范不足,导致涉案野生动物可能被办案单位“一送了之”。此外,《办法》未规定不涉及林业部门职能的水生野生动物的收容救护要求。实践中,政府对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监督不足等问题也较为突出。例如,部分地区的动物园负责对收容救护机构进行补助分配、日常监管等,在实践中不能完全适应支持和管理相关机构的实际需要。
对此,笔者建议检察机关进一步强化检察公益诉讼职能,促进提升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实效:一是促进解决收容救护机构运营难题。根据当地实际,检察机关可依据《办法》第13条进行行政公益诉讼立案,督促有关部门落实针对收容救护机构的奖励、补助要求;完善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使用和管理机制,探索将不需要或无法开展修复的案件赔偿金、惩罚性赔偿金合理用于支持相关机构运营。二是注重就相关机构不规范的收容救护行为立案,开展行政或民事公益诉讼监督,促进提升规范化科学化的收容救护水平。三是基于个案办理推动系统治理。例如,基于案件办理开展调研论证,推动解决收容救护机构数量少和资金、人员、设施设备等困境以及监管缺位、多头监管等问题;适时提出立法建议,推动解决《办法》层级较低、无法规范水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等问题。
(作者单位: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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