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医保局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医保便民药店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医保便民药店、中选企业和配送企业三方责任,推动医保便民药店运行更高效、服务更便捷。
为畅通集采药品和国家谈判药品落地“最后一公里”,我省从去年开始在基层遴选硬件条件较好、管理安全规范、服务优质的定点零售药店作为医保便民药店,“零差价”销售国家和省集采药品、国家谈判药品。《通知》明确,医保便民药店应定期通过省平台申报下一季度带量采购中选药品需求量,并按照报量需求采购,对带量采购中选药品以不高于江苏省集采中选价格销售,确保及时回款,规范退换货管理。
中选企业作为供应保障第一责任人,应结合医保便民药店报量情况,做好产品生产供应,对单笔配送金额达200元及以上的订单,配送企业在订单生成后24小时内响应,3日内完成配送;对单笔配送金额不足200元的订单,鼓励配送企业结合自身情况予以响应和配送。
医保部门结合便民药店带量采购中选产品等情况,对医保便民药店实施动态管理。对遵守医保便民药店管理要求,主动报送带量采购中选产品需求量且采购完成率不低于85%,同时单店全年带量采购中选产品销售金额达到1万元及以上的便民药店,符合医保门诊统筹和国谈药品定点药店遴选条件的,优先纳入医保门诊统筹和国谈药品定点药店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