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至2014年,李某利用其担任某粮食储备库有限公司(下称“粮库”)经营部经理的职务便利,先后贪污99万元、挪用公款40万元。经河南省濮阳县检察院提起公诉,2023年3月,法院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在办案过程中,濮阳县检察院发现粮库存在财务管理混乱、粮食购销制度不完善、财务支出有监管漏洞等问题,7月27日,该院向粮库制发检察建议。10月13日,在粮库回复整改后,该院进行了跟踪监督,切实筑牢粮食安全“压舱石”。
2012年6月,李某利用职务便利将其保管的40万元公款取出用于购买期货。一个月后,李某又安排内勤用17万元公款购买别克轿车一辆供其自用。
2013年8月,李某炒期货失败。为了平账,他与粮库原主任刘某(另案处理)商定,卖起了高价粮。李某借用某面粉有限公司资质,拍卖了粮库代储在某分公司的政策性粮食4371吨,后以提高购进小麦价格的手段虚开收购发票,通过“自产自销”的方式,套取国家资金82万元,其中,42万元由刘某处理,剩余的40万元被李某用于填补其炒期货的亏空。
2014年3月,粮库需向上级部门报账,李某通过提高2013年拍卖某直属库政策性粮食购买价格的方式,多报了17万元,这样前期购买别克轿车的花费就神不知鬼不觉地由国家买了单。
2022年,在上级部门到粮库查账时,自知难逃法网的李某迫于无奈投案自首。同年12月,该院对该案依法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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