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显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历史意蕴与创新探索

日期:10-30
法律中国

在近日召开的中国法律史学会2023年年会上,与会专家围绕“中国法学知识体系的传统及其现代发展”这一主题,就如何实现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进行深入研讨——

彰显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历史意蕴与创新探索

年会会场

年会会场

古都西安,是中华法系和中华法治文明的重要起源地之一。10月21日至22日,由中国法律史学会主办,西北政法大学、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承办的中国法律史学会2023年年会暨“中国法学知识体系的传统及其现代发展”研讨会在西安市隆重举行。来自国内各高校、科研院所等的230余位专家学者从不同角度研究、阐释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具体内容,并就如何实现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进行深入研讨。

生生不息:中华法治文明的历史传统及现实意义

中国是一个具有辉煌法治文明的古国,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经历了多次沧桑巨变,但始终保持着国家发展的稳定性、连续性,并且不断走向文明与进步。我国形成了世界法制史上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积淀了深厚的法律文化,与会人员就如何挖掘和传承其中精华,汲取营养,择善而用予以探讨。

南京审计大学教授肖建新聚焦中国古代早期的审监关系,对审计与监察的主要概念、议题形成、研究价值等展开论述。他指出,中国古代审计和监察同源异途、关系密切,二者都以考核官吏绩效为主要指向,古代的审计在本质上内含着监察的属性。山西大学教授李麒探讨了唐代司法责任与司法秩序的确立。他认为,以唐代为代表的司法责任制主要表现在后果意义上,即如果违反相应的法律规范,应当负某种责任,也即从结果或从义务的角度规范司法行为。且唐代司法责任既包括实体责任,也包括程序责任,结构周密,有着复合性、全面性、针对性的特点。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雪梅立足“碑证”的生成、发展与功能,对少林寺、灵岩寺法律碑刻生成路径作了比较,以唐、元、明为例,剖析了法律碑刻发展的多元化特征。新疆大学教授白京兰聚焦晚清吐鲁番地区公文档案中的路票,分析了路票的形制、应用、管理及其对地方社会治理的意义,并将路票和其他通行文书进行比较,阐释它们之间的共性与差异。西北师范大学副教授田庆锋提出了“敦煌法学”的概念,并从方法论、学科与理论的关系、敦煌法学形成的社会基础、敦煌法学生成的学术基础等方面,阐述了这一新兴的交叉学科,进而提出法律史对繁荣敦煌法学的重要意义。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罗冠男从《大清会典》出发,剖析了明清会典编纂的时代背景,指出明清会典编纂的总体理念是维护大一统,为避免权力分散,将国家运行和社会生活的几乎所有内容均纳入了“官制法”的体系。对于官僚权力的规制和约束贯穿会典内容的方方面面。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教授杨晓辉以《官箴书集成》为主要文献,认为在诸多官箴书中,关于“慎监”强调最多的,莫过于妇女、病犯、轻罪罪犯等的收监问题。尽管清代依然有着狱空理想,然而在州县形成的讼案激增与司法资源之间的紧张关系下,狱空的理想需要面对的却是淹禁的现实。西南政法大学教授赵天宝提出,清代斗杀律例并行且全面系统的立法规定,以及依律断案、情罪允协、注重说理的司法实践生动呈现出其追求立法完善与司法公正的法理意蕴。

推陈出新:中国法学知识体系的文化积淀及自主探索

2023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明确指出,“推动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高质量发展”需要在“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规律”“汲取世界法治文明有益成果”的基础上,“坚持把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与会人员认为,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构建提供了话语渊源、文化价值、制度素材,包括法律史在内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以绵延不绝、历久弥新的中华法治文明为主体,书写贯通古今、与时俱进的法学理论。

沈阳师范大学教授霍存福介绍了普通官箴与法官箴之间的区别,追溯了官箴发展的历史,分析了儒家思想德目体系中的廉、公、明、恕等元素在官箴中的体现。普通官箴德目多而杂,法官箴少而精,建议研究者们深入思考、研究、阐释公平和正直之间的包含关系、两者之间是否存在价值上的竞合与重叠等问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陈景良将古代司法文明集中总结为“刚正、严明、优雅、祥和”八个字,依据文化发生学的原理分析解释了中华司法文明的独有特征,并将不同文化形态对法律制度的影响进行对比。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赵晓耕以日常生活中社会民众口语化的表达为切入点,分析了其中蕴含的“礼从宜,使从俗”(《礼记》)的传统理念。他认为,这些礼(理)因人而异,因时而变,因地制宜的理念在现代未得到应有的关注与认同,甚至存在诸多误解,这是值得深思的现象。西南民族大学教授杜文忠介绍,古代中国法很早就有成体系的法律形式,有系统化的法理学,这个法理学应在“道法学”的意义上进行研究;中国古老的“道法学”在法律上最早体现于《尚书》,《尚书》是一部古老的法典,包含了典、范、誓、诰等法律形式。对于中国法律起源的研究不能只以“礼”和“刑”为原点,对于中国古代法学的理解也不能只停留在“礼”和“刑”的关系上。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陈翠玉提出,“天人合一”是中华法系的哲理基石,体现了极具东方特色的传统思想范式,也是理解中华法系的总纲领。这种天、地、人的整体性思路,塑造了中华法系追求仁善、重视宗法伦理和身份等级的志趣性格及以人为本、追求和谐、天下无讼的精神特质,并对古人的立法、司法及守法活动产生了深远影响。上海海事大学教授曾加梳理了“海商法”一词正式出现和进入法律的时间线。“海商”一词最早于唐代出现,但并无法律含义也非固定用法。“海商法”一词源于中国古代的“海上”一词。福州大学教授段晓彦以“杀尊亲属罪”为例,探讨了传统伦常条款。她基于孝道是中国传统法律价值的核心,认为传统伦常条款对当前并非毫无意义。尽管我国刑事立法已无伦常条款,但伦常观念仍广泛渗透于司法裁判之中。浙江大学特聘副研究员彭巍阐释了在最早使用“法理”概念的《汉书》中“法理之士”和“法理”之“治”的含义。他认为,中国古代“法理”发展为一个融合强烈价值追求和鲜明实践导向的概念,其与西方法理学的共通和差异,是我们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和中国法理的文化根基。湖南理工学院副教授喻平着眼于学规与章程,认为学规是师生约定的以修身为学为基本内容的柔性规范,章程是官方制定的以监督管理为内容的细致规程,二者构成传统书院复合制度架构,体现了传统知识阶层与官方之间在书院层面的博弈与配合,深入把握书院精神能够为当代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推进教育强国战略提供重要借鉴。中央民族大学副教授范依畴通过梳理公案文学对“哀矜折狱”的书写,认为在社会现实、儒家思想传播辐射与封建法制建设逻辑等多重因素影响下,古代民众对司法官吏抱有至高至上的道德期望。司法道德在法律规定日趋完善的当下仍有重要的价值,分析“哀矜折狱”也能够为当下社会“情”“理”“法”的统一适用提供借鉴。

与时俱进:红色法治文化的近代演进与当代传承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红色法治事业,是在革命战争的特殊时期酝酿形成的,是在革命根据地艰苦条件下发展壮大的,展现了党的法治工作者不畏艰难、百折不挠的奋斗精神,体现了红色司法始终走群众路线,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价值导向。与会人员一致认为,革命根据地法治建设的事例、经验与成就,是红色法治文化先进性的生动体现。

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杨静回顾了中国共产党在延安进行民主实践与探索的历程。她认为,延安时期是中国共产党进行民主实践探索的重要时期,延安成为革命圣地是地理位置、经济条件、国内外环境等综合因素作用而成的,并指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中国共产党在延安的民主实践,有力推动了中国式民主的发展。黑龙江大学教授邓齐滨以哈尔滨解放区革命历史档案为中心,分析了“群众路线”在从农村革命根据地到城市革命根据地的法治践行。从1946年至1949年,哈尔滨解放区颁布的一系列法规均以密切联系城市群众为突出特点。哈尔滨的立法与司法的探索与实践,保证了党与群众的血肉联系,保持了民生所需,建立了人民群众对民主政权的信任。

本次年会上还选举产生了中国法律史学会第十一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通过了新修改的《中国法律史学会章程》,产生了革命根据地法律史研究分会理事会。10月22日下午,中国法律史学会革命根据地法律史研究分会秘书处揭牌仪式在西北政法大学顺利举行。

(作者分别为西北政法大学中华法系与法治文明研究院执行院长、副教授,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院长助理、博士研究生)

[版面编辑:张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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