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代表最高检向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作关于人民检察院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时表示,各级检察机关始终把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摆在突出位置,2018年至今年6月共办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82.3万件。数据背后,少不了众多检察官依法履职呵护绿水青山的忙碌身影。今天,本刊追寻詹庆庆、屈洁等检察官的脚步,看看他们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感人故事。
绿松石被非法开采之后……
马鞍山市花山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利用快速检测设备现场取证。
绿松石是世界性的古老宝石之一,具有吉祥、成功的寓意。安徽省马鞍山市是全国十大绿松石产地之一,该市产出的绿松石因其具有独一无二的柱状形态而受到绿松石玩家的追捧。某宝石公司是马鞍山的一家大型矿山开采企业,为追求利润,竟然超深、越界开采绿松石,并非法开采毗邻绿松石矿区的铁矿石,造成严重环境污染。
2021年7月,马鞍山市花山区检察院受理了该宝石公司及公司董事长李某等7人涉嫌非法采矿案,该院第五检察部主任詹庆庆负责承办此案。
面对这起涉案金额巨大、案情复杂的案件,如何确定非法采矿的数额以及评估生态环境受损程度,成了詹庆庆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为此,他探索建立起环境类案件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检合一”的办理模式,牵头组建了一个生态环境办案组,集成化办理此案。
为核实非法采矿的数额,詹庆庆带领办案组对涉案公司往来资金账目进行了梳理,聘请审计公司进行审计。他还多次前往自然资源部门“讨教”,委托专家进行评审,并邀请矿产领域专业人员与相关学者提供智力支持。结合证人证言、审计报告和书证,办案组最终确认涉案公司在未取得铁矿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开采铁矿石,销售价值1.65亿余元,同时超深、越界开采绿松石40余吨,价值232万余元。
在开采绿松石矿、铁矿等矿物过程中,该宝石公司产生的废石、矿渣等固体废弃物露天堆放在矿山东侧,形成排土场。由于未做好防渗漏工作,造成淋溶水和渗漏废水通过渗坑和地表径流至下游农田、水塘,造成严重污染后果。
为评估生态环境损害情况,詹庆庆邀请生态环保方面的有关专家多次参与实地调查和案件研讨。相关专家建议,消除损害要从多方面入手,首先要建一个污水处理系统有效处理污水,然后要建设污水阻隔防渗墙,最后还要对涉案地块的土壤、地下水、地表水等进行系统修复处理。在反复论证的基础上,花山区检察院委托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进行鉴定。经鉴定,清除污染、修复共需要2344万余元。
2021年11月,花山区检察院对此案提起公诉,同时对涉案公司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该公司支付清污修复、防治和鉴定等费用共计3660余万元。2022年9月,花山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采矿罪判处涉案公司罚金30万元,分别判处李某等7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至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不等的刑罚,并处数额不等的罚金。同时,法院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全部予以支持。涉案公司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12月,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詹庆庆代表花山区检察院牵头组织涉案公司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就整治方案的落实、修复资金的支付、对群众赔偿协议的履行等进行磋商,并督促公安机关追赃挽损。他也多次前往修复现场,督促开展生态修复和污染治理工作,还多次召集受污染村集体代表开会,听取村民们的诉求,以确保各方利益最大化。
目前,该项目一期修复工程已经实施完毕,二期修复方案正在实施中。
“此案案发区域笔架山矿山所在的濮塘镇,位于苏皖交界处。我在办案中发现,此地多山、多林,固废倾倒、占用农用地、非法采矿等破坏生态环境案件频发,屡禁不止,查处难度较大。”詹庆庆告诉记者。
为最大化推进诉源治理,花山区检察院运用“府检联动”工作机制,加强与濮塘镇监控调度中心的日常联络。2022年11月,花山区检察院又在此建成公益诉讼展示馆,一方面展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另一方面通过办理的典型案例阐释保护生态环境资源法律法规。在该展示馆建有一个智慧检察数据中心,可对辖区林、田重点区域进行24小时实时监控,对耕地、林地等资源受损状况进行实时查看。此外,花山区检察院还与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检察院建立线索移送等联动机制。近年来,两家检察院协同办理了一批矿产资源修复、野生动物保护、农家乐食品安全等案件。
据詹庆庆介绍,2021年以来,该院共办理涉及林、田生态资源保护的刑事案件4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4件,行政公益诉讼案件4件,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作出了检察贡献。(吴贻伙)
19眼自备水源井全部封闭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检察院第八检察部主任屈洁
2023年10月,屈洁(右一)和水务部门工作人员一起查看涉案单位自备水源井封闭整改落实情况。
前不久,我和同事对一起公益诉讼案件进行了“回头看”,亲眼看见涉案单位加压泵房快完工,我是真的放下了心里的一块大石头,不再担心有人超采地下水了。
这起案件一直是我心头的“大事”,办理过程也可谓曲折。今年4月,水利部、最高检开展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专项行动。我院也积极摸排有关线索,但是许多擅自取水的行为非常隐蔽,我们仅靠日常排查很难发现。
怎么办?办案组的小伙伴提出,可以从2022年中央环保督察反馈的问题入手,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的监督支持补位作用。
当时,正好我院在与呼和浩特市政协开展协同式监督,有政协委员提出了“我市地下水位下降严重,建议完善地方立法,严格管理地下水开采,推进地下水超采治理”的提案。这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找寻线索的思路。
我们立即登录呼和浩特市政府网站,在去年环保督察发现的400多个问题线索里仔细地寻找着蛛丝马迹。
我们发现,呼和浩特市某用水单位虽已接入自来水管网,但其仍然把自备水源井的水作为日常用水持续取用。行政机关已对该单位作出行政处罚,但罚款并未缴纳到位,自备水源井也仍在使用。
未经许可却一直在采水,这正是今年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专项行动重点关注的问题。对于这一线索,我们立即开展初查,调阅行政机关执法卷宗、实地调查自备水源井使用情况、涉案单位用水和缴费情况,分析公益受损情形。同时,我们邀请行政机关、涉案单位召开案件磋商会,就涉案单位取用自备水源井水的情况、相应整改方案等进行讨论。
根据查明的违法情形及公益损害后果,鉴于行政机关并未采取有效措施对自备水源井进行监管,违法行为仍在持续,对地下水资源破坏比较严重,2023年5月12日,我院向行政机关制发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尽快整改。
检察建议发出后,为确保整改到位,我们督促行政机关制定了《呼和浩特市水源井取水管理办法(试行)》,倒逼其进一步强化自备水源井监督管理。这一文件印发到了呼和浩特各级政府。5月17日,涉案单位将行政罚款缴纳到位。由于该单位人员多,没有二次供水加压设施无法保证正常生活,我们先后3次实地查看,督促行政机关尽快建设二次供水加压泵。
整改效果到底如何?我们邀请市政协委员一起实地调研。在现场,我们看到自备水源井已经完全封闭,二次供水加压泵房正在建设中。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我们和呼和浩特市政协将“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作为年度协同监督议题,并建立了委员提案与检察建议双向转化机制。我院进一步开展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专项行动,督促相关行政机关落实自备水源井取水管理办法,对全市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行为开展排查。在我们的督促下,行政机关在呼和浩特地区开展地下水超采应急治理行动,根据水位变化情况,在最大程度保障生产用水的前提下,科学核减地下水开采量,对19眼自备水源井全部封闭。
(整理:记者沈静芳通讯员周鹏)
守护海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之美
莆田市秀屿区检察院检察官实地调查案件情况。
莆田湄洲岛沙滩上的海蚀景观。
远烟藏海岛,秋阳照湄洲。
国庆、中秋长假期间,在妈祖故里福建莆田市秀屿区有着“南国蓬莱”美称的湄洲岛游人如织。碧海蓝天、金沙秀水、草木葱茏的和美景象,让人流连忘返。
湄洲岛,2023年入选全国首批国家级和美海岛。“守护海岛自然生态环境,我们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守正与创新并举,让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秀屿区检察院检察长吴晓丹告诉记者。不知不觉间,检察官已把对这里一草一木、一砂一水的爱,内化为严格依法办案、自觉履职的理念。
2021年6月,秀屿区检察院受理了一起非法采砂案件,犯罪嫌疑人通过船舶多次运输盗采的海砂进行非法获利。该案看似简单,但办案团队很快发现了难点:涉案船舶是否专门用于犯罪活动?能否认定为“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
涉海砂类案件中,船舶是犯罪活动最主要的投入成本。一名办案检察官回忆道:“为准确认定涉案船舶性质,我们制发了详尽的补充侦查提纲,要求侦查部门围绕购买船舶的用途、AIS轨迹资料、进出港申报记录、资金交易记录和去向等方向,全面查清这艘运输船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关联性。”
办案团队积极引导侦查机关收集固定证据。最终确认,该运输船舶系犯罪团伙为运输盗采海砂而合伙出资购买,且在不到半年的时间内10次用于运输盗采的海砂等犯罪活动,涉案金额高达800余万元,应依法认定为“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
2022年10月,法院一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对涉案船舶应予没收的处理意见,以非法采矿罪追究该案各被告人刑事责任,判决没收涉案船舶。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23年3月,法院二审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准确认定涉案船舶性质并予以没收,让当事者付出高昂经济代价、“得不偿失”是促进诉源治理“防未病”的题中之义。今年6月,该案入选最高检和中国海警局发布的《办理海上非法采砂相关犯罪典型案例》。
“对海岛海洋生态资源保护,打击犯罪只是一方面,我们更加注重以法治力量凝聚各方合力,推动开展源头预防和生态多元化修复治理。”办案检察官介绍。近年来,该院深化“妈祖故里检察蓝”品牌创建活动,联合职能部门建立“打、防、管、控、建”协作机制,健全辖区“三湾”海域生态司法综合治理体系,服务保障“国际生态岛”“和美海岛”建设。
数据显示,2020年以来,秀屿区检察院办理湄洲岛及周边海域非法采矿,非法捕捞,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生态刑事案件142件,推动清理污染海域510亩,清退被占用海域2.96亩、土地15亩,督促缴纳生态修复金1820余万元。
让水更清、岸更绿、滩更净、湾更美,该院还探索“检察+蓝碳”生态司法保护协作机制,拓展“恢复原状、修复赔偿、增殖放流、认购碳汇”多元化海洋生态修复方式。今年以来,该院已办理适用“蓝碳”机制案件4件8人,认购海洋碳汇7000余吨,为实现国家“双碳”战略目标尽一份检察力量。(张仁平蔡宇翔林佳鸣)
让大运河“流动的文化”焕发新光彩
江苏省邳州市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主任刘宝华
邳州市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官刘宝华(左一)和同事们一起与当地乡镇工作人员查看大运河生态保护情况。
江苏省邳州市,不仅是我国东西交通大动脉陇海铁路的重要节点,也是千年水脉大运河流经之处。大运河流经邳州境内总长69.6公里,邳州市是沿线流域里程最长的县级市,可见其在行洪、排涝、航运、输水等方面的作用。
作为一个土生土长的邳州人,我是喝着大运河的水长大的,工作后依然没有离开这座小城。2015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在北京、内蒙古、江苏等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我有幸成为邳州市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负责人,保护大运河的生态环境也成了我分内的工作内容。
“大运河行洪道范围内有违建房屋20多处,给分流泄洪带来了隐患,可住户不愿搬离,咱们检察机关能不能想想办法……”2022年,邳州市水务部门找到我们,反映了一个困扰他们的大难题。
受理案件线索后,我和同事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除个别住户是强行占用外,其余均为水务部门出租土地使用权所致。“土地是水务部门租给我们的,拆除了,损失的租金怎么办?”一名租户说。
了解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后,我们认为,水务部门对违法行为的形成具有一定过错,应当向水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整改。但是,违建拆除仅靠水务部门确有困难,我向院领导汇报,建议由政府牵头,多家行政单位联合执法破解难题。院领导对我的建议表示认可。后来,在邳州市政府支持下,我院协调建设规划、城管等行政单位和属地镇政府进行协商,确定了执法方式和责任分工。
针对租户诉求,我们建议水务部门与之协商补偿方案。同时,我们召集水务部门工作人员和租户代表进行公开听证,释法说理,告知违建的危害。
心结解开了,群众的对抗情绪也就没有了。2022年底,在多部门的配合下,河道内约5000平方米的违建房屋全部被拆除,运河沿岸的视野更加开阔了。
作为邳州人的“母亲河”,大运河一直备受群众关注。前几年,有人将2万多吨含有重金属的工业污泥偷偷倒在某乡镇大运河沿岸,对土壤、地下水均造成了严重污染。我们获悉后,与刑检部门同事一起依法介入侦查,从违法行为人、工业污泥售卖源头、水体及土壤被污染后果等方面制定了详细的补充侦查提纲。我们还针对生态修复步骤及费用,走访了环保部门及专家。但是,涉案源头企业远在江苏无锡,生态修复责任如何落实成了一道难题。
我们尝试开展跨区域协作。在无锡当地政府及检察机关的协助下,我们走访了涉案源头企业,告知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并深入了解其赔偿能力和修复治理能力。我们还组织该企业与污染所在地镇政府、环保部门进行协商,推动他们签署了《环境污染生态修复赔偿协议》,促使涉案源头企业全额支付了生态修复费1400余万元。之后3年多,我们持续跟踪监督生态修复情况,一点点看见被污染区域重现生机。
这一案件让我们对公益诉讼“保护之诉”“协同之诉”的职能定位有了更深的理解。为推动大运河保护工作的地区协作,2023年4月,我院与大运河沿岸部分检察院共同签署京杭大运河跨区域检察共护工作机制,为大运河公益保护“上下游同行”提供了制度保障。该协议签订后,我院办理了涉大运河公益诉讼案件4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2份,推动大运河环境整治6处。
白鹭飞,芦苇长,碧波浩渺。我家就在运河边,我常常去河边散步,感受这令人心旷神怡的美景。我想,我会继续以一个检察人的初心守护大运河,让大运河千年“流动的文化”焕发新的时代光彩。
(整理:通讯员周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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