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专项检察监督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日期:10-22
沧州市检察院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洋

图①:滦州市检察院对入海河流滦河进行定期检测,现场取样了解水质情况。

图①:滦州市检察院对入海河流滦河进行定期检测,现场取样了解水质情况。

图②:秦皇岛市海港区检察院检察官走码头上船头,向渔民宣讲海洋保护知识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

图②:秦皇岛市海港区检察院检察官走码头上船头,向渔民宣讲海洋保护知识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

图③:河北省检察院与唐山市、秦皇岛市、沧州市检察院联合在曹妃甸开展增殖放流活动。

图③:河北省检察院与唐山市、秦皇岛市、沧州市检察院联合在曹妃甸开展增殖放流活动。

图④:秦皇岛市抚宁区检察院检察官利用无人机航拍对辖区入海河流进行污染排查。

图④:秦皇岛市抚宁区检察院检察官利用无人机航拍对辖区入海河流进行污染排查。

图⑤: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检察官到辖区山海关浴场,排查是否存在海洋污染、非法捕捞、无证作业等涉海涉渔违法行为。

图⑤: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检察官到辖区山海关浴场,排查是否存在海洋污染、非法捕捞、无证作业等涉海涉渔违法行为。

河北省地处环渤海中心地带,拥有海岸线487公里,海域面积7200余平方公里。近年来,河北省检察机关围绕河北向海图强发展战略,持续开展“守护海洋”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督促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改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洋资源。今年3月,河北省检察院部署开展“燕赵山海·公益检察”护航美丽河北建设专项监督,突出海洋生态、环境、资源等领域保护重点,促进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以法治之力服务保障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推动党的二十大“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加快建设海洋强国”决策部署在河北检察机关落地落实。

多方发力

戴河是流入渤海湾的一条重要河流。今年5月,秦皇岛市抚宁区检察院对入海河流生态环境保护情况进行巡查,发现戴河上游有一处建筑物,侵占河道200余米,不仅使河道变窄,周边还遍布垃圾。该院依法制发检察建议,督促相关部门及镇政府立即拆除违建、清理垃圾。随后,该院以入海河流集中整治为契机,与抚宁区环保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会签《戴河流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协作机制》,与秦皇岛市北戴河区检察院等会签《戴河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益诉讼协作机制的意见》,多方发力推进海洋生态环境保护。

早在2019年初,河北省检察院就部署开展了“守护海洋”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要求秦皇岛、唐山、沧州三地临海检察机关对辖区海洋生态问题线索进行深入摸排,对符合立案条件的线索予以立案。“燕赵山海·公益检察”护航美丽河北建设专项监督启动后,河北省检察院再次对海洋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检察工作作出部署,要求加大办案力度,提升办案质效。“公益诉讼助力生态环境保护大有可为,是法治重器。护航美丽河北建设,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河北省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董开军表示。

秦皇岛市检察院围绕河北省检察院部署,提出了“6+1+1”工作思路,即开展涉海非法捕捞综合治理、湿地和沿海防护林保护治理、废弃农膜污染治理、文旅资源保护治理、入海河流总氮超标治理、生物多样性保护治理六个专项工作,以及大数据平台建设和主题法治宣传。沧州市检察院要求有入海河流流经的12个县市区检察机关加大海洋保护工作力度,从水体、陆域两个维度对全市海洋、湿地资源开展立体式生态保护,不让一滴污水流入大海。

依法办案

近日,沧州市政府、沧州市检察院召开“燕赵山海·公益检察”护航美丽河北建设联动工作联席会。沧州市检察院向市政府移交了该市检察机关2023年第一批重点案件办理清单,其中就有督促治理外来入侵物种互花米草行政公益诉讼案。

2022年8月,沧州市检察院针对沿海滩涂发现外来入侵物种互花米草问题,向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沧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黄骅市政府等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加强外来入侵物种治理和生态修复工作。在检察机关持续跟进监督下,互花米草治理工作被纳入“沧州市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工程项目”。截至目前,修复工程共完成互花米草治理291公顷。今年7月,该案入选最高检发布的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庞大的全球海运网成为外来物种入侵的主要途径,加上一些养殖类物种的引入,导致外来入侵物种肆意生长,侵害本地物种的生存环境。”河北省检察院第八检察部相关负责人介绍,案发时,沧州市沿海地区共发现成片生长的互花米草352公顷,多处点位已形成单一植物群落,本地盐沼植物几近消亡,严重破坏了海洋生物多样性及生态系统平衡。河北省检察院在指导沧州市检察院办理该案过程中,推动沧州市政府与天津市滨海新区政府会签《关于建立互花米草协作治理工作机制的意见》,有力推进了互花米草综合治理工作,也推动国家海洋局制定出台互花米草生态损害评估、生态治理及治理效果评价等系列标准。

今年以来,秦皇岛市检察院连续第三年开展“守护海洋蓝”检察公益诉讼活动,督促沿海七个县(区)检察院持续打好海洋保护攻坚战,共依法办理涉海洋生态保护案件112件,治理被污染水域面积51.4万亩,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41件,法院支持追缴生态修复金89万元。唐山市丰南区检察院利用无人测量船和无人机对辖区海岸线内外、入海口及上游河流近60公里范围进行立体式扫测,发现线索5件,均已立案办理。

区域协作

渤海上承辽河、海河、黄河三大流域,下接黄海、东海生态体系,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屏障。渤海湾地区生态资源丰富,生活的水鸟占我国水鸟总种数40%以上。但因渤海是半封闭内海,自净能力差,污染会给海洋生物、沿线动植物带来严重的生存危机。

4月21日,唐山、秦皇岛、沧州三市两级检察院检察长与天津市检察院第三分院检察长齐聚唐山市曹妃甸区,召开渤海海洋、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跨区域协作联席会议。会上,津冀检察机关共同签订《关于建立渤海海洋、湿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益诉讼协作机制的意见》,通过跨区域司法协作,建立起以线索移送、协助调查、案件会商、联合办案、联动修复、信息共享、意见征求、联席会议、联合调研、办案督导等为主要内容的协作机制,携手应对渤海海洋、湿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中面临的共性问题。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检察院与辽宁省绥中县检察院在充分协商基础上,决定建立跨区域共同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检察协作机制,凝聚检察监督合力,筑牢海洋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安全屏障。唐山市曹妃甸区检察院与天津市滨海新区检察院、山东省无棣县检察院、辽宁省绥中县检察院等7个环渤海地区基层检察院建立生态环境保护检察联盟,会签《关于建立环渤海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跨区域检察协作工作机制的意见》,实现检察机关跨区域协同联动。

2020年10月,唐山市检察院针对一艘货船沉没4年无人打捞,导致船舶漏油破坏海洋生态环境案件线索,以维护公益为出发点,在公告期满后,依法向天津海事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该案经过一审、二审,今年7月31日,天津市高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支持唐山市检察院全部诉讼请求,判令广东某航运有限公司恢复相关海域原状,及时打捞沉船,并消除环境污染危险。

据统计,“燕赵山海·公益检察”护航美丽河北建设专项监督开展以来,河北省检察机关搜集涉海洋保护案件线索64件,立案63件,制发检察建议35件,提起公益诉讼11件,有力保护了海洋生物多样性和海洋生态环境。

监督“三无”船舶应拆尽拆

何冠文

“截至目前,我们已完成‘三无’船舶、船证不符渔船整治639艘,拆解老旧渔船624艘。”近日,秦皇岛市北戴河新区海洋和渔业局、海警工作站等部门向检察机关通报了打击涉渔“三无”船舶专项执法工作成效。

北戴河新区附近海域和滩涂海产品丰富,该区有戴河口、新开口、大蒲河口三个渔港,可常年停泊船只上千艘,年捕捞量3万至5万吨,海产品捕捞、养殖、加工是该区支柱产业。今年4月,北戴河新区检察院梳理近年来所办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发现,以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包括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捕捞许可证)、无船籍港的“三无”船舶和船证不符船舶作为犯罪工具的案件占比达37%。

大量“三无”船舶利用监管漏洞从事非法捕捞,逃避渔政监管,对海洋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造成破坏;非法捕捞行为占用合法捕捞空间,干扰市场价格,严重扰乱渔业生产经营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加大对‘三无’船舶的执法检查力度,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对发现的‘三无’船舶及时予以查处、罚款或者拆解,更好地保护渔业资源和海洋生态环境。”针对发现的问题,北戴河新区检察院向北戴河新区海洋和渔业局公开送达检察建议,建议摸清辖区范围内存在“三无”船舶底数、建立台账,加大打击力度并广泛开展保护海洋生态宣传教育,提高渔民守法意识。

收到检察建议后,北戴河新区海洋和渔业局召开会议进行研究部署,并将相关情况呈报北戴河新区管理委员会。北戴河新区管理委员会制定《打击海洋涉渔“三无”船舶专项执法工作方案》,随后,公安、海警、海事、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等部门启动联合执法,对修造船厂、渔港、临时停泊点和岸线展开拉网式排查,形成全面打击涉渔“三无”船舶的高压态势。

“三无”船舶应拆尽拆,从源头上解决了非法捕捞治理难题。经过集中整治,目前,北戴河新区“三无”及船证不符船舶的综合治理工作已取得阶段性成效。

三年来再没发生盗采海砂行为

赵以诺

“按照你们的建议,我站加大巡航力度,增加出海频次,3年来这片海域再没发生过盗采海砂行为。”近日,秦皇岛市北戴河区检察院检察官对一起盗采海砂案件进行“回头看”,秦皇岛海警局北戴河工作站执法人员这样对检察官说。

2020年6月,驾驶采砂船的王某金、王某华与驾驶运输船的胡某在没有采矿许可证、海砂开采海域权证的情况下,由王某金雇用宋某、崇某、韩某等3人在滦河口附近海域非法吸砂近3000吨,价值13万余元。胡某向王某金支付购砂款4000元后将海砂运走。

案发后,秦皇岛海警局以上述6人涉嫌非法采矿罪移送秦皇岛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秦皇岛市检察院依法将该案移交北戴河区检察院办理。北戴河区检察院受理后,刑事检察部门同步向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移送了案件线索。

2022年1月,北戴河区检察院委托自然资源部海岛研究中心对该案非法采砂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修复费用提供咨询意见。经评估,该案非法采砂行为造成海域生态服务功能损失4860.37元,需要修复费27.81万元,另有评估费6000元。该院依法对宋某、崇某、韩某3人作出不起诉决定,以王某华、王某金、胡某涉嫌非法采矿罪向北戴河区法院提起公诉,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3名被告人在开庭前按照生态环境损失评估结果积极履行了赔偿责任,检察机关据此调整了量刑建议。2022年6月,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王某华、胡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各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王某金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判决3被告人共同赔偿生态环境损失相关费用总计28万余元。

“办案期间,我们建议海警部门加大海洋巡查力度,防止盗采海砂现象再次发生。案件办结后,我们督导相关部门利用收缴的赔偿金进行海洋生态环境修复。”据办案检察官介绍,该案修复方案已通过专家审定,海滩修复工作将于年底完成。

石河总氮浓度平均值降下来了

张云涛

“以前村里河道、岸边都是垃圾,味道大还滋生蚊虫。现在经过治理,河道里的水清了,村里环境也变好了,我们特别满意!”近日,秦皇岛市山海关区石河镇后七星寨村65岁的毛大伯在接受检察官电话回访时高兴地说。七星寨村的变化,要从山海关区检察院开展石河总氮超标监督治理工作说起。

石河是秦皇岛市重要的单独入海河流,流域面积625平方公里。今年3月,河北省检察院部署开展“燕赵山海·公益检察”护航美丽河北建设专项监督后,山海关区检察院检察官在摸排线索时发现石河总氮超标,水环境存在污染。该院迅速成立由检察长任组长的专案组,调取了2019年至2022年石河及其支流总氮管控数据、总氮测量依据和降水、流量数据,通过分析对比发现,石河总氮数值居高不下,汇入石河的沙河、胡各庄河、水墨河支流总氮管控数据均存在超标问题。

山海关区检察院与负有管理职责的3个乡镇及该区水务局、河长办、生态环境分局等相关部门进行磋商并制发检察建议,推动治理工作迅速开展。截至目前,相关职能部门共组织抽排黑臭水体210立方米,清淤150余立方米,填埋、治理纳污塘8个,清理被污染河道2.7公里,建设完成7处沿河垃圾转运坑,16家存在问题的养殖场被依法责令整改。为夯实治理成效、加强区域协作,山海关区检察院同该区生态环境分局、公安分局会签《山海关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案件协作办理机制》,同青龙县检察院、海港区检察院会签《石河流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益诉讼协作机制》。

“总氮是指可溶性及悬浮颗粒中的含氮量,是陆海统筹协同治污的关键指标。入海河流总氮超标治理,是守护海洋的重要举措。”山海关区检察院检察长冯世斌介绍,今年4月至9月,石河总氮浓度平均值降为1.75mg/L,连续数月处于省考核值以下。

从捕鸟人到护鸟志愿者

赵磊

“感谢检察官给了我当志愿者的机会,我会积极宣传爱鸟护鸟知识,做个护鸟人。”近日,在唐山市曹妃甸区检察院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中,孙某动情地说。

孙某是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的被不起诉人。2022年9月,孙某在曹妃甸湿地附近的自家院子里私自架设粘网,非法捕获野生鸟类14只,又从集市上购买野生鸟类17只,并把所有鸟类饲养在院中用于个人赏玩。至案发时,所有被查获鸟类均为活体。其中,有红胁绣眼鸟和云雀,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有暗绿绣眼鸟,为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余鸟类为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后,考虑到孙某系初犯、偶犯,犯罪起因系自身喜欢养鸟,未造成鸟类死亡,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今年8月30日,检察机关依法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曹妃甸湿地和鸟类省级自然保护区位于渤海湾中心位置,具有北方湿地景观丰富、生态系统完整、生物种类多样的特点,是澳大利亚至西伯利亚鸟类迁徙的重要驿站。今年4月,曹妃甸区检察院设立曹妃甸湿地和鸟类省级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检察公益诉讼保护基地,建立“法律监督+恢复性司法+社会化治理+多元化协作”湿地生态保护模式。基地挂牌以来,已开展生态修复增殖放流、中小学生科普研学、人大代表观摩视察等活动,赢得社会各界广泛赞誉。

对孙某不起诉后,该院决定组织孙某在内的涉嫌非法狩猎犯罪案件被不起诉人,到曹妃甸湿地和鸟类省级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检察公益诉讼保护基地参加志愿服务。活动中,检察官讲解了保护野生鸟类的重要意义,带领涉案人员参观野生鸟类救助站和标本室,结合案例介绍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传递生态保护理念。随后,孙某等4名涉案人员帮助湿地管理处工作人员进行了林业养护、鸟粪清理、垃圾保洁、张贴宣传海报等志愿服务工作。

“打击+追偿”保护海洋生物资源

苏晓

“我以前只知道捕鱼挣钱,现在才明白,鱼虾不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也需要保护,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近日,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宣判后,被告人胡某向黄骅市检察院办案检察官表示。

2022年6月,胡某雇用他人驾驶船舶在渤海湾禁渔海域、禁渔期内非法捕捞作业,被黄骅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船舶上的渔获物蓝蛤共2760公斤,价值2760元。执法人员还发现,胡某等人使用的吸蛤泵是拖拽泵和吸耙刺,这种工具作业时会把蓝蛤连同海底的淤泥一起吸上来,对海洋资源造成严重破坏,属国家禁用渔具。

今年8月14日,黄骅市检察院依法对胡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胡某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近日,黄骅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胡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处其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3.03万元。

“近年来,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行为对海洋生物多样性构成严重威胁。随着渔船数量和吨位的急速增长,网具越来越先进,海洋捕捞能力大幅提高,海洋生物资源被过度开发利用。特别是部分渔船受经济利益驱使,采取灭绝式捕捞、掠夺式捕捞、过度式捕捞等非法捕捞方式,严重破坏海洋生物资源。为此,有关部门设置每年5月1日至9月1日为渤海禁渔期,旨在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实现海洋资源有序开发利用。”办案检察官介绍。

为打击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黄骅市检察院持续加强与公安、渔政、海事等部门的协作配合,通过联席会议、信息交流、线索移送、案件会商等形成工作合力。同时,遵循“谁损坏谁修复”“谁破坏谁补偿”原则,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当事人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截至目前,该院共追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30余万元,全部用于海洋生态环境修复。

[版面编辑:何南宁美编:任梦媛]

黑龙江鹤岗:与高校合作构建“检学研”一体化机制 四川成都:共建“1+2”青少年法治教育犯罪预防中心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