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证据、事实和法律适用三方面着眼——
运用三步审查法高质效办好每一个刑事案件
□“三位一体”高质效办案强调紧密联系,缺一不可。证据、事实、法律适用三者统一于高质效办案这一价值追求。“三位一体”高质效办案强调有序区分,突出重点。证据、事实、法律适用三者有先后之分,具有内在的逻辑层次。需要说明的是,证据、事实、法律适用之间的顺序位阶并不是僵化和固定不变。“三位一体”高质效办案强调办案方法,融合审查。对此,笔者提出分层次又融合一体的三步审查方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强调,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让“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成为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如何高质效办好每一个刑事检察案件?笔者认为,可以从证据、事实和法律适用三方面着眼,实现“三位一体”高质效办案。
“三位一体”高质效办案强调紧密联系,缺一不可。证据、事实、法律适用三者统一于高质效办案这一价值追求。曾经发生的客观案件事实,是刑事案件启动的起点,也是案件证据材料证明的目标。收集、固定并审查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证据材料,依据证据规则证明的是法律事实。法律事实越接近客观事实,证据审查运用就越成功。法律事实是适用法律准确定罪量刑的对象,法律事实越接近客观真实,基于法律事实进行的定性和量刑也越准确。法律适用追求天理国法人情,证据证明追求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案件事实查明追求无限度靠近客观真实,三者融为一体,均达到高质量,整个案件办理才是高质效办案。
“三位一体”高质效办案强调有序区分,突出重点。证据、事实、法律适用三者有先后之分,具有内在的逻辑层次。刑事诉讼法第176条规定提起公诉的条件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其中证据、事实和法律适用的先后排序,既体现一体,又表明三者序阶。需要说明的是,证据、事实、法律适用之间的顺序位阶并不是僵化和固定不变。案件中每一个根据犯罪构成要件梳理出的待证事实,都要以准确适用法律为前提;每一个关系到法律适用的关键事实,都要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每一个影响法律适用的法律事实,都应当是查证属实的事实。
“三位一体”高质效办案强调办案方法,融合审查。证据、事实和法律适用成为办案的全部内容,最终体现在具体办案方法上,笔者提出分层次又融合一体的三步审查方法。
第一步,审查证据材料是基础。办理刑事检察案件重在聚焦证据收集审查运用。检察办案的基本方法是审查证据,审查证据应当从以下方面着力:
一要把牢审查案件理念,重视在案审查。在案审查,是相对于在卷审查的一种审查案件方法。在案审查将犯罪事实作为审查对象,围绕犯罪事实是否发生、何时发生、如何发生、何人实施等问题进行审查。在案审查具有以下优势:一是能够将证据证明的法律真实靠近客观真实。明确将案件事实作为审查对象,审查证据是为了证明案件事实,能够最大限度地将法律真实通过证据查明和证明,接近客观真实。二是能够尽可能地发挥检察官主观能动性。检察官审查案件时,既要审查卷宗当中现有的证据材料,更要积极寻找发掘案卷中还未收集、提取的证据材料,确保证据证明的法律事实接近于客观真实。三是能够最大限度地防止冤错案。在案审查要求充分运用自行补充侦查职能,尽可能补充完善证据,尽最大努力查清犯罪事实,防止冤错案。
二要把握证据审查方法。在案审查是以整个案件为对象,综合单个证据、一类证据、不同种类证据审查方法之后,运用侦查、调查、审查方法查清案件事实。一是审查犯罪事实是否发生。有无案件事实发生是审查的第一个要素。犯罪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造成的法律后果,都要进行重点审查。二是综合运用阅卷等各种手段全方位审查。要通过阅卷查明基本事实,发现事实、证据中的疑点,列明补充完善的方向;但是,阅卷不是全部,还要运用复核证据、复查复勘、引导侦查调取证据、自行补充侦查等多种侦查、调查和复核证据手段,针对发现的问题,消除案件的疑点并补正瑕疵证据,进一步查清犯罪事实。
三要把准证据运用规则。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了八种法定证据,从证据内容的稳定性来看,可以分为客观性证据和言词证据。客观性证据与言词证据的区分,既是从证据的证明力层面,更是从证据能力角度来考量。言词证据贯穿刑事诉讼始终,作为一个自然人,随着时间流逝和诉讼流程推进,言词证据可能会发生变化,但是,刑事诉讼当中存在一些相对不容易改变的证据,如物证、书证、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对此,应建立以客观性证据为框架、言词证据为补充的犯罪事实构建方法,即以经审查具有证据能力的客观性证据作为构建犯罪事实发生时间、地点等事实的基础框架。
第二步,查清案件事实是目标。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提请批准逮捕书、起诉书、判决书,必须忠于事实真相,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的,应当追究责任。核心文书对“事实真相”的要求,既可以理解为对客观事实真相的追求,也可以理解为对法律真实目标价值的尊重。对此,可从以下方面审查案件事实。
一是从细节审查事实。一个犯罪事实清楚的案件,不仅主要犯罪事实清楚,细节也应该清楚。在讯问、询问时,验证谎言最大的“利器”就是深挖案件细节,不断深入地讯问、询问何时、何地、何人、何事、何行为、何结果,时间要精确、空间要精确、人物要精确。
二是运用规则审查事实。规则既有法律拟定的规则,也有事物发展本身蕴含的规律。法律规则,特别是犯罪构成要件规定,是审查犯罪事实的框架,否定或者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才是有意义的法律事实。事物本身发展的规律,是我们用常理常情验证审核法律事实是否客观真实的“利器”。此外,无论是客观真实还是法律真实,都要符合事物发展规律。
三是从争议入手审查事实。案件存在多方诉讼参与主体,在控辩审诉讼结构之下,各诉讼参与人对于案件的意见,会产生很多争议。如起诉意见书、起诉书之间的差异所体现的诉侦争议,辩护词、出庭意见之间的差异所体现的诉辩争议,起诉书、判决书之间的差异所体现的诉审争议等。进入二审之后,上诉状、抗诉书、二审检察员出庭意见、辩护词、原审判决书等之间的差异,又新增很多争议。从争议点提炼出各方争议的事实,再用全案证据来证实、论证出相对符合客观真实的事实,并对争议意见进行有针对性的回应,是准确查清楚犯罪事实的重要方法。
第三步,准确适用法律是效果。实践中,犯罪事实清楚,并经证据证明确实充分后,进而依法定罪量刑。对此,应从定罪量刑、程序合法和法律监督三个方面准确适用法律。
一是精准进行定罪量刑。实体法律关系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量刑轻重等最终处理结果。根据证据证明的法律事实,最终要依据实体法进行定性和量刑,即触犯刑法哪一个条文,是否构罪、构成何罪,以及应当判处的刑罚。准确定罪量刑的评价标准是符合“天理国法人情”,既要坚决防止机械司法,更要用人民群众“可感受、能感受、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标准,衡量案件定罪量刑效果。
二是精准审查程序合法。程序正义是确保结果公正的最大保障。办案中要秉持客观公正义务,既要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审查有无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有无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辩护权等法定权利,有无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有无保障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合法权益等;又要审查侦(调)查程序是否合法,侦查活动有无违反法定程序等;还要审查审判程序是否合法,合议庭组成、庭审过程有无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等。
三是精准开展法律监督。在办案中发现诉讼程序中违反法律的情况,既要敢于监督又要善于监督。对于案件当中违法、违规诉讼活动,要及时开展立(撤)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纠正漏捕漏诉、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等;对于案件当中的违法犯罪线索,要在开展调查的基础上及时移送检察侦查部门继续深挖,移送相关职能部门开展侦查调查;对于源头性问题,要及时依托案件启动监督调查,依法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既开展同级监督又向上级相关单位报告,立足案件构建立体监督网格,确保检察建议由“办理”向“办复”转变,推动诉源治理,实现监督刚性和监督效果。
(作者单位: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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