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检察好故事|盗窃,还是入户抢劫?

日期:10-13

盗窃,还是入户抢劫?

宁波北仑:检察机关补充侦查后决定改变起诉罪名

承办检察官与办案民警模拟犯罪嫌疑人肢体冲撞时的情形。

承办检察官与办案民警模拟犯罪嫌疑人肢体冲撞时的情形。

罗某凌晨入户盗窃被发现,在逃跑过程中与被害人谢某发生冲突,致谢某轻微伤。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检察院检察官在审查该案中,通过自行补充侦查,全面梳理证据,发现该案为一起转化型抢劫案,最终以抢劫罪且系入户抢劫起诉,精准指控犯罪。近日,法院以抢劫罪判处罗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8000元。一审宣判后,罗某未提出上诉。

2022年9月10日凌晨2时40分许,罗某进入谢某家中盗窃,窃得手机两部,被谢某发现。谢某与父亲一同将罗某控制住并报警。公安机关以罗某涉嫌盗窃罪移送北仑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然而,审查过程中,检察官发现该案中有一个关键性的细节:罗某盗窃被谢某发现后逃出卧室,谢某将罗某追到二楼客厅区域时,罗某肢体冲撞了谢某,后二人互相拉扯。其间,谢某被罗某从二楼楼梯口推下,摔落至楼梯平台,才导致谢某受伤。

根据法律规定和多年的办案经验,检察官敏锐地察觉到罪与罪之间的关联与差异,罗某入户盗窃,但被发现后为了抗拒抓捕,在户内当场对被害人使用暴力,本案极有可能是一起转化型抢劫案,而非简单的盗窃案。经过反复研究核对,该院决定变更刑事强制措施,以抢劫罪对罗某作出批捕决定。

今年6月7日,罗某因涉嫌抢劫罪被依法逮捕。到案后,面对检察官的讯问,罗某满不在乎地表示:“不就是喝醉酒进到一户人家家里拿了两部手机吗,有个男的来追我,我就反抗推了他。”“无所谓的,没关几天我就能出来了。”

罗某被现场抓获,两部涉案手机已被追回发还给被害人。然而罪与罪之间,法律不仅对行为性质有不同的界定,而且对量刑规定也有较大差异。如果定盗窃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定抢劫罪,本案系入户抢劫,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两罪之间量刑悬殊。为了精准定罪量刑,北仑区检察院决定对该案进行自行补充侦查。

检察官实地走访了犯罪现场,被害人谢某家是一幢独立的三层瓦房,案发的中心现场位于二楼卧室、二楼客厅区域以及二楼楼梯口。谢某家中一楼西北角有转角悬空楼梯可通向二楼,楼梯内侧靠墙,楼梯外侧安装有扶手。检察官注意到,楼梯非常特殊,经现场测量,发现楼梯扶手距楼梯台阶之间的垂直距离只有0.73米,仅高于一名成年男子的膝盖。那么,在凌晨3时许,一片漆黑的环境下,被人在楼梯口肘击胸口,究竟会有怎样的危险?罗某的肘击是否属于使用暴力?

为查明罗某是否属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检察官进行了侦查实验。通过实验发现,当时被害人谢某的站位背对二楼楼梯口,楼梯扶手距楼梯台阶之间的垂直距离为0.73米,发生冲突时,他极有可能被直接推落摔至一楼客厅处。

检察官认为,从案发现场来看,罗某肘击致被害人谢某从二楼楼梯口摔落至楼梯平台,暴力强度和危险程度已超出了以摆脱的方式逃脱抓捕的范围,具有主动攻击性,应当认定为“使用暴力”,以抢劫罪论处,且系“入户抢劫”。

在查清全部案件事实后,7月11日,北仑区检察院改变公安机关认定的罪名,以罗某涉嫌抢劫罪,且系入户抢劫,向法院提起公诉。结合罗某过往多次犯罪记录,此次犯罪行为虽系未遂,但属于实行终了的未遂犯,且造成了损害后果,同时罗某认罪态度极差,对其从轻处罚的幅度应当从严把握。由此,该院建议法院判处罗某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刑罚。经审理,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全部定罪量刑建议并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长点评

当严则严维护司法公正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吕益军

本案中,检察官没有因为移送审查起诉的是盗窃“小案”而“简办”,而是努力探求事实真相,厘清案件来龙去脉,夯实办案质量。同时,通过亲历性的审查,发现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积极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准确认定事实,精准指控犯罪,维护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值得注意的是,检察人员在司法办案中不能就案办案、机械办案,要依法做到“宽严有据、宽严有度、宽严相济”。对于杀人、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破坏群众安全感的恶性犯罪,要严格审查,体现司法机关从严惩处的决心和态度,严格把牢案件事实关和法律适用关,对移送罪名不当的依法予以纠正,高质效履行好刑事检察法律监督职能。

[版面编辑:张子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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