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期间,又打起废硫膏的主意

日期:10-12
公安机关检察官

公安机关在办理李某某等人涉嫌非法填埋废硫膏污染环境案件时,鉴于案情重大等原因,主动邀请检察机关依法介入引导侦查,最后深挖出一条以李某某为首的,从联系企业找“货源”到运输、装卸、填埋的倾倒废硫膏“黑色产业链”。令人吃惊的是,此前,李某某因为伙同他人用盐酸浸泡长石污染环境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参与倾倒废硫膏“黑色产业链”时他正在取保候审期间。

河北省井陉县检察院依法对李某某等19人提起公诉,对其中13人及两家涉案企业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今年8月,法院依法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40余万元;判处其他18人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同时,法院判令李某某等人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对非法填埋废硫膏的行为连带承担生态损害赔偿金995万余元;判令李某某等人对用盐酸浸泡长石污染环境的行为连带承担生态损害赔偿金68万余元。一家被告企业在判决前自愿缴纳生态修复费1538万余元,另一家被告企业因进入破产程序,尚未全部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

李某某等7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近日,石家庄市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为了省钱竟然找人非法处置废硫膏

废硫膏是煤炭脱硫后产生的废渣,含有砷、氰化物、酚、萘等有毒物质。能否依法依规处置废硫膏,关涉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可持续发展。但是,李某某等人竟然从中看到了“商机”,帮助一些企业非法处置废硫膏。

“李某某等人非法填埋废硫膏污染环境案中,从联系企业找‘货源’到运输、装卸、填埋,形成了一条倾倒废硫膏的‘黑色产业链’。”办案检察官介绍说,郭某某、蔡某某作为中间人,将山东某能源有限公司等10家企业产生的废硫膏交由李某某、潘某某非法处置。此外,李某某还自行联系其他中间人,将其他企业的废硫膏运至井陉县进行非法处理。

李某某交代:“2021年6月初,一朋友带着蔡某某、郭某某来井陉找我,说他们手里有一批废硫膏。我动心后,郭某某就通过微信将处置费用按照每车2400元转给我。”

2021年6月至12月,山东某能源有限公司等10家企业为规避工业固体废物处置支出,通过李某某、潘某某等人,将6700余吨废硫膏运至井陉县非法填埋。

令人吃惊的是,此前,李某某因涉嫌其他污染环境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参与倾倒废硫膏时正在取保候审期间。原来,2020年4月,李某某伙同张某某等人在井陉县注册成立了一家公司,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租赁该县一旧牛场,通过用盐酸浸泡长石等方式制作地板砖材料。同年4月27日至4月29日,李某某等人通过网上平台,先后从河北省赞皇县某公司购买盐酸共91.3吨,注入挖好的一个坑内浸泡长石。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井陉县分局曾经对该企业进行处罚并要求立即进行整改,但是,李某某等人未进行任何整改,且继续从赞皇县某公司购买59.87吨盐酸,注入坑内继续浸泡长石。之后,李某某等人发现盐酸泄漏,也未采取任何补救措施,最终造成地下水污染。

生态环境部门获悉此事后,会同属地政府连夜采取了防止污染扩大的紧急措施。处置污染期间,李某某等人发现旧牛场对面河道内的截流井水被污染,pH值较低(即酸性较高),竟然偷偷利用水泵,将截流井内受污染的水直接排放到河道内,造成污染进一步扩大。经鉴定,此污染事件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达68万余元。

推动县委、县政府召开协调会

“2022年初,考虑到后案涉案人员较多、涉及多个场地和多家企业、涉案污染物重量较大等情况,公安机关邀请我院依法介入引导侦查。”办案检察官介绍说。

由于案情复杂重大,井陉县检察院检察长提出要求:此案涉及跨区域非法处置工业固体废物,一定要摸清上下游底数、脉络及交易全过程,从严从快打击。随后,该院派出检察官与公安机关侦查人员沟通,一起赴现场查看,就侦查方向、取证思路等进行交流。

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后,办案检察官严格审查涉案企业污染环境的相关证据,重点从主观目的、各行为人之间关系与作用、鉴定意见等方面入手,提出对财产损失及造成的环境损害进行评估鉴定、查清涉案人员违法所得等10余项具体侦查意见。同时,办案检察官在对全链条各环节的参与人员进行分析研判后,对多次参与填埋废硫膏的2名铲车司机进行立案监督,建议公安机关对参与非法处置的3名中间人进行追捕,确保精准打击犯罪。

“2022年5月,我院对李某某等人及相关企业污染环境行为进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并依法履行诉前公告程序。”办案检察官说。井陉县检察院坚持公益诉讼检察与刑事检察协同发力,公益诉讼检察官提前介入案件办理,通过审查28册刑事案卷梳理出问题24条,及时向公安机关和环保部门进行了核实。

在办案检察官的办公桌上,记者看到一张人物关系草图。“为厘清企业与人物之间的关系、各中间人与倾倒人之间的关系,我手绘了一张企业—人物关系草图,并以此为基础制作了以流出污染物企业为源头、以倾倒地为终点的关系图4张,明确了每个链条上企业及相关人员的关系和应承担的连带责任。”

井陉县委、县政府也高度重视此案,及时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召开了协调会。会上,井陉县检察院依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建议生态环境部门与涉案上游企业开展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并就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法律依据、案件事实、评估报告等进行阐释。县委、县政府采纳了这一建议,要求生态环境部门与涉案上游企业进行磋商,防止出现“企业污染、政府买单”的现象。

涉案上游企业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1.03亿元

在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井陉县分局与10家涉案上游企业就生态损害赔偿开展磋商的过程中,井陉县检察院积极参与,助力确定责任划分方式等,推动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井陉县分局积极协调10家涉案企业主动参与应急处置、与处置单位自愿协商。最终,其中8家涉案企业自愿缴纳了生态损害赔偿金近1亿元。

令这些企业负责人难忘的是,磋商过程中,有一家企业对其涉及的污染物数量提出异议,检察官马上向其调取了过磅单、付款凭证等书证,证明公安机关确实多认定了30吨,据此减少了该企业应承担的赔偿数额。

2022年12月,井陉县检察院依法对李某某等13人及另外两家涉案上游企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其中,因涉及其他刑事案件正被异地关押的共同侵权人郭某某、蔡某某,是该院为全面追偿生态损害赔偿而追加起诉的。

今年1月10日、2月2日、2月14日,井陉县法院三次开庭审理此案。庭审期间,郭某某、蔡某某及其辩护人认为,井陉县法院对郭某某、蔡某某无管辖权,评估报告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污染土不应被定性为危废、应对污染土予以豁免管理,处置费定价不合理。针对这些问题,办案检察官做了大量工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井陉县检察院基于污染环境刑事案件,对共同侵权人郭某某、蔡某某同案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符合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相关规定,具有环境资源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事件调查报告、检验报告、评估报告、监测数据等,经当事人质证并符合证据标准的,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该案评估机构受生态环境部门委托出具评估报告符合法律规定,且该报告经过有相应资质的专家进行论证评审并作出合理说明,符合证据标准,合法有效,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的相关规定,突发环境事件产生及其处理过程中产生的HW900-042-49类危险废物和其他需要按危险废物进行处置的固体废物,以及事件现场遗留的其他危险废物和废弃危险化学品,运输、利用、处置按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处置方案进行,豁免内容为不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该名录中第三条规定,列入本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涉案污染土并不符合这些要求,不能予以豁免管理,按照危险废物依法处置符合规定。该案处置费单价是按焚烧处置方式进行价格量化并经专家论证,符合实际情况。

今年4月17日,经充分释法说理,被告企业之一、山东某能源公司负责人主动表示,认识到公司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危害,愿意承担危废处置责任。在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下,该公司就其涉及的污染物缴纳了生态损害赔偿金1538万余元。至此,除了一家企业在承担一小部分生态损害赔偿金后进入破产程序、尚未赔偿剩余部分外,其余9家涉案企业已全部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共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约1.03亿元。

[版面编辑:杨璐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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