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两年多来,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在深圳“破冰”并稳步前行,形成丰富的司法实践样本。目前,已审结个人破产案件逾百件,“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有机会走出债务泥潭从头再来。连日来,市人大常委会对《条例》开展执法检查,这是记者随行采访了解到的。
打造个人破产制度改革“试验田”
“感谢深圳率先实行了个人破产制度,让我这样因为创业而陷入危机的家庭可以重新开始。”在执法检查座谈会上,破产人代表王先生动情地说。
王先生是一名IT工程师,2018年借款投资一家餐厅由妻子经营,却因受疫情导致债务危机,家里有房贷要还,两个孩子要养,生活很发愁。“个人破产申请得到批准后,我每个月按重整计划清偿债务,家庭的生活也有了保障,心里终于踏实下来,觉得人生有了希望。”
个人破产制度改革是深圳综合改革试点首批授权事项清单的重要内容,也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大举措。《条例》是我国首部个人破产立法,自2021年3月实施以来,深圳在全国率先建立了“法院裁判+政府管理+管理人执行+公众监督”四位一体现代破产办理体系,打造个人破产制度改革“试验田”。
截至今年8月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共收到2000余件个人破产申请,经审查,对632件符合条件的破产申请依法立案。目前已裁定受理破产申请172件,审结108件,实现了清算、重整、和解三大程序全覆盖,为深入推进个人破产改革试点提供参考,也向社会传递出“鼓励创业、宽容失败”“个人破产不等于欠债不还”等积极观念。
探索“重整和解优先”裁判规则
个人破产主要采取清算、重整、和解三种程序。在《条例》实施初期,由于申请人对破产制度认识存在偏差,选择清算程序比例高达72%。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破产法庭负责人表示,大多数债务人是想通过清算程序一次性免除所有债务,这与《条例》合理调整债务人、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权利义务的立法目的和导向并不相符,应鼓励债务人重整或和解,通过分期清偿计划偿还债务。
对此,市破产事务管理署联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法庭探索成立破产申请前辅导机制,引导申请人准确判断偿债能力、合理选择破产程序。此后,申请重整、和解程序比例大幅上升。
市中级人民法院探索“重整和解优先”裁判规则,严把准入关、利益关,要求清偿能力较好债务人通过重整或和解程序尽力偿债,尽量提高债务清偿率。严格清算程序启动条件,只允许丧失清偿能力且难以恢复的债务人获得清算免责救济,防止破产程序滥用和系统性风险的发生。
据统计,在已裁定受理的172件个人破产案件中,重整程序162件,和解程序7件,清算程序3件,清算程序仅占2%,鲜明体现出“重整和解优先,清算程序兜底”的人文司法导向。
个人破产全流程在阳光下运行
在对债务人进行有效救济同时,如何防止滥用破产程序逃废债务,是公众关注的问题。
为确保个人破产全流程在阳光下运行,更好接受社会监督,我市建立个人破产信息公示制度。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印发《深圳市个人破产信息共享目录》,将12家单位共42项个人破产数据纳入个人破产首批共享范围,同时,启动个人破产数据共享与应用系统建设工作,年内将实现个人破产信息、债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及公共信用信息、破产企业基本信息等共享。
我市还加强府院联动,通过法院司法公开、市场监管部门社会信用公开、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事务公开多个渠道,加大对市场主体的破产信用信息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