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刘仁文:
重构刑法犯罪法律后果体系
为充分发挥刑法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最佳效应,我国刑法需要在历次修订的基础上适时再法典化,以整合、重构现有呈碎片化状态的犯罪法律后果,从而构建一个结构科学、效能优化、机制灵活、运作顺畅的犯罪法律后果体系。具体而言,就是要构建刑罚与保安处分的二元制犯罪法律后果框架,并对保安处分的种类及其适用作出与刑罚种类及其适用相对应的规定;要扩充刑罚种类,调整主刑和附加刑的内容,完善社区刑和资格刑;要建立刑罚易科制度,扭转刑罚适用的僵化机制,使不同刑种的执行以及刑罚与保安处分的执行实现融通和互补。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李晓明:
三元立法模式更适合网络时代犯罪治理
信息网络犯罪依据犯罪形态分为破坏信息网络安全的技术型犯罪、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传统犯罪及违反网络空间管理义务的犯罪,犯罪类型及特征不同,治理的侧重点也不同。我国刑法典一元模式难以适应网络时代发展,易造成网络犯罪的法网疏漏、刑罚结构的重刑化及刑法与前置法的衔接不畅。而三元立法模式能体现刑法规范体系维护价值的层次性与序位性,在适应犯罪类型化趋势及治理诉求上具有优势。其建构重点在于明确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各自的立法原则,根据模式特点选择犯罪类型。其中,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传统犯罪以刑法典为主体,以单行刑法、附属刑法为补充;破坏信息网络安全的技术型犯罪以单行刑法为主体;违反网络空间管理义务的犯罪以附属刑法为主体。由此形成专门化、具有针对性和有效性的刑法科学体系,以适应网络时代治理犯罪之需。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刘崇亮:
建构以再犯罪危险评估为中心的缓刑裁量模式
目前对缓刑实质条件的判断存在较大争议,可以概括为并列模式与递进模式的对立。为了验证司法实践中采取何种模式,收集4238份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判决书作为研究样本,进行理论假设与模型建构。结果发现,缓刑裁量更多被责任刑情节所影响,司法实践更倾向于并列模式。并列模式不符合缓刑的基本法理与当代中国的刑事司法政策,无法体现缓刑的预防刑属性,会导致责任主义的重复评价,忽略再犯罪危险评估在缓刑裁量中的核心地位,以及造成缓刑适用的不合理限缩等问题。递进模式的二元裁量机制为扩大缓刑适用提供了条件,应该确立微罪缓刑的普遍适用模式,建构以再犯罪危险评估为中心的缓刑裁量模式,优化缓刑裁量机制。
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副教授褚福民:
完善电子数据合法性规则体系
电子数据的合法性规则体系包括取证合法性规则、违法取证法律后果规则和合法性审查规则。通过分析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可以发现,取证合法性规则体现在取证主体、取证程序和审批要求方面,技术规则不应纳入取证合法性的范畴,取证合法性规则的权利基础模糊、特殊性问题没有得到规定,与技术规则的衔接需要完善。对于违法取证的法律后果,目前立法中仅有瑕疵电子数据排除规则,暴露出完整性、科学性、开放性方面的诸多不足。合法性审查规则体现在审查对象和审查程序方面,存在对应性、系统性和功能定位等方面的缺陷。电子数据合法性规则体系的完善,既需要解决规则体系本身的问题,也要关注改革的基础性问题。
(以上依据《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环球法律评论》《证据科学》,陈章选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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