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分真七分假,还不是故意行骗?

日期:09-26
汉江检察院

“隐瞒债务、伪造印章、骗取汇票、涉案金额800余万元……”这么多情节叠加,被告人却只被认定为伪造公司印章罪,获刑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当我接到基层检察院的刑事抗诉书时,第一直觉便是有蹊跷。

陈某在石化工程领域打拼多年,一心想让自己的石发公司(化名)更加兴旺。2014年10月初,此前结识的赵某主动联系陈某,称其与汉江化肥公司(化名,下称汉江化肥)、广大阀门公司(化名,下称广大阀门)均有关系,能够根据汉江化肥的采购单,以内部代理价从广大阀门购买产品,再加价卖给汉江化肥,但因手中资金不足,希望能与石发公司合作,由石发公司垫付资金,待货款收回后就归还给石发公司,利润四六分成,石发公司得六。

陈某应允,并于同年10月28日至12月27日通过承兑汇票或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赵某提供资金836.1万元。

但此后,赵某以汉江化肥未付款为由,迟迟不向石发公司回款。在陈某再三要求下,赵某于2015年4月给付60万元。5月1日,陈某在测算“投资836.1万元加预期利润”后,让赵某出具了一张987万元的借条,注明资金用于汉江化肥与广大阀门的业务,当年12月31日之前归还。

手握借条的陈某仍觉不安,同年7月让公司业务员带着赵某一起去汉江化肥对账。其间,赵某独自去汉江化肥取回一张对账函,交给业务员,函中表明尚有700余万元货款未支付给广大阀门。

可没过几天,陈某听说广大阀门与汉江化肥的货款早已结清,且金额只有260万元。他赶紧向赵某求证,赵某见事已败露,只得全盘托出。原来,赵某为了偿还个人巨额债务,盯上了陈某这只“肥羊”,其提供的采购合同、对账函都是假的,甚至连合同印章都是伪造的。

陈某没有立即报警,而是给了赵某一次机会:只要赵某弥补石发公司的损失,他既往不咎。但赵某于2015年12月1日向石发公司归还10万元后,便人间蒸发。陈某只得报案。

经过两年的侦查和审查,2017年12月1日,江苏省仪征市检察院以赵某涉嫌诈骗罪向仪征市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在综合全案证据后,采纳辩护意见,于2019年4月28日以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赵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判决当日,仪征市检察院向扬州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法院随即通知扬州市检察院阅卷,并派员出席庭审。

作为这起抗诉案件的主要承办人,我阅卷后认为,要判断赵某与石发公司之间究竟是刑事诈骗还是民事欺诈,必须先查明两者之间的关系,以及赵某是否存在占有石发公司财产的故意。我和同事随即调取该公司的股东大会决议,发现上面载明“同意与赵某开展业务合作,由公司垫资,赵某负责对外业务洽谈等事宜”,由此可以认定,赵某与石发公司确系合作关系。

至于石发公司与赵某之间的还款协议,石发公司负责人陈某及财务总监均证明,这只是石发公司的一种记账方式,并非借贷关系。

而赵某在拿到836.1万元资金后,到底用来干了什么?我们根据承兑汇票可追溯的特点,审查资金往来22笔、承兑汇票52张,查明赵某实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有260万元,仅占骗取资金的31%,其余均被其用于个人债务偿还或去向不明。

赵某为什么要行骗?他是否具备基本的履约能力?我们查明:赵某在与石发公司合作前,名下企业年纳税额仅为4230元,并有500余万元的个人债务,根本无履约能力。其骗取石发公司资金,目的就是偿还个人债务。

为了在抗诉庭审中赢得法官采信,我们周密商讨后,决定在不同的庭审环节,有的放矢地采取相应策略。

针对赵某在侦查和审查阶段一直拒不认罪且口供前后矛盾的问题,在法庭讯问阶段,我们让赵某充分辩解,自曝漏洞。同时,我们申请被害单位负责人和财务总监出庭作证,通过详细询问案情经过,让被害人及诉讼代理人成为控方“助手”。

在举证质证阶段,我们根据事件发展过程,将案件事实划分为合同签订前、履行中、履行后三个阶段,层层递进式举证,即:赵某事前背负巨额债务,根本无履约能力;事中仅将小部分资金用于约定业务;事后未将回笼资金归还给石发公司。由此,让案件事实和客观行为形成闭环。

在法庭辩论环节,我们采取正向说理、反向归谬的方法,先按照“实际履约行为缺乏—非法占有目的明显—意图掩饰犯罪行为”的指控思路,层层递进式正面论证。然后针对赵某辩解中的漏洞,运用客观证据进行击破。比如,赵某辩称其名下企业盈利可观,我们当即出具侦查中获取的企业纳税证明、企业现场图等证据,戳穿其谎言。

在完整证据链的证明之下,2020年4月27日,扬州市中级法院采纳了我们的出庭意见,认为赵某的诈骗事实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发回重审。

2022年11月28日,原审法院以合同诈骗罪改判赵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50万元,退赔石发公司726.1万元。赵某提出上诉。今年4月7日,扬州市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回首此案,我感慨良多,诈骗案件大多真假交织、刑民交叉,行为人供述也极具混淆性。办案人员一方面要坚持全面思维,从行为欺诈程度、虚构事实的性质、真假成分占比、事后态度等方面,进行综合研判;另一方面要坚持线性思维,查清行为人的行为链条。当案件进入抗诉或上诉程序时,对于一审证据薄弱环节,上级检察机关要通过自行补充侦查予以完善,并发挥二审抗诉、上诉程序的纠偏纠错功能,依法履行检察监督职责,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口述人单位: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检察院)

[版面编辑:马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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