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出台民宿管理新规:住宅用于民宿经营须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日期:09-19
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办法

大理文旅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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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云南大理市政府网站消息,《大理市旅游民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第十届人民政府第二十七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自2023年10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7日。2021年8月3日发布的《大理市民宿客栈管理办法》(大市政规〔2021〕5号)同时废止。

对于近期引起社会关注的“使用住宅经营民宿扰民”问题,《大理市旅游民宿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开展旅游民宿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产权明晰的要求,将住宅用于旅游民宿经营的须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今年8月,针对网民关于“大理经济开发区万科拾叁月小区内非法开展民宿经营活动”的投诉,大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大理市公安局回复称,经核查,万科拾叁月小区内共有39个市场主体(住户)共240套(户)住宅用房在美团、携程等网络平台开展民宿经营活动。下一步,将由政府牵头各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联合执法开展相关检查后,根据实际情况各司其职开展相关工作。

而大理市文化和旅游局在对《大理市旅游民宿管理办法(试行)》进行政策解读时指出:2021年8月,大理市出台《大理市民宿客栈管理办法》,有力推动了民宿客栈快速发展。2022年7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了《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等级划分》(GB/T41648-2022),对旅游民宿的总体要求做了明确和细化。随着疫情影响减退,旅游市场逐渐升温,特别是2023年春节期间,外地游客大量涌入,酒店客栈需求量激增,旅游民宿无序经营、扰民投诉增多、消费投诉增多、游客满意度低等问题再次凸显,原《办法》已不能满足管理需要。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旅游民宿管理,规范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将“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有序发展”等要求落实到旅游民宿发展实践中,决定对《办法》进行修订。

新修订的《办法》由总则、基本要求、经营管理、服务监管、附则五章共十九条组成。《办法》本着加强大理市旅游民宿管理,保护生态环境,规范经营行为,促进旅游民宿的健康有序发展为原则,从基本要求、经营管理及服务监管三个方面,对旅游民宿管理要求和措施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在严格旅游民宿经营的基本要求方面,一是将第二章“申请管理”修改为“基本要求”;二是为了体现分区严格管控导向,将“严格管控区”修改为“限制发展区”;三是为了明确分区管控措施,体现限制发展区管控措施严于绿色发展区管控措施,将第四条第二款管控原则修改为“绿色发展、证照齐全、总量控制、品质提升”,第三款管控原则修改为“绿色发展、证照齐全、品质提升”;四是规定开展旅游民宿经营活动的应符合房屋质量安全、产权清晰并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安全管理、消防管理、纳入政府监管平台、环境保护等六个方面的具体要求;五是进一步明确了经营旅游民宿需要办理的证照和手续。

责任编辑:刘德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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