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没偷到,十分重要

日期:09-19
盗窃电瓶车

今年5月的一天凌晨,桂某把被害人停放在某乡镇大街上的一辆电瓶车推到七八百米外的一个巷道偏僻处,使用随身携带的剪刀、螺丝刀撬开电动车盖板,正欲搭接电线将车骑走时,被路过此处的居民发现后报警,随后赶到的民警将其当场抓获。第二天,民警带桂某指认现场,桂某承认了盗窃的事实,不仅指认了盗窃电瓶车的现场和撬盖板接电线以及被堵住抓获的地点,还带领民警重走了他推车离开时和被人发现逃跑时的路线。

虽然案情比较简单,但我在仔细查阅案卷时发现了一个问题:在公安机关制作的讯问笔录中,桂某面对警察数次讯问“你有无实施盗窃犯罪行为”时,他总是回答“我没有偷东西”,而当警察进一步讯问“那为什么半夜带着剪刀、螺丝刀”“你在指认现场时所讲的是否属实”等问题时,他要么沉默不语,要么表示无话可说。

该案是人赃俱获,并且有现场目击证人的言词证据、辨认笔录、指认视频、随身物证、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相互印证,虽然桂某始终没有认罪,但并不影响对其定罪。

我们在讯问时发现,桂某不识字,还有点口齿不清,第一次讯问时,他的回答与侦查讯问笔录没有什么区别。为了查清事情真相,我们继续耐着性子和他聊:“你到底有没有偷东西?”

“我没有偷东西。”

“那电瓶车是自己从书店门口跑到巷道角落的吗?”

“我没有偷到!”听到这里,我心里已经有了判断,“偷是偷了,但是没有偷到”,这是他想表达的真实意思。

为了验证我的猜测,在接下来的讯问中,我又向桂某再次确认了他刚才说的那句话的意思,得到他的认可。“偷是偷了,就是没有偷到”“我认罪认罚,就是想回家了”,这是我们在讯问时他内心的想法,也是我们在给他做认罪认罚同步录音录像时他最直接的意思表示。

像本案这种盗窃犯罪案件,偷到还是没有偷到,其实十分重要,必须要予以明确和澄清。

本案中,桂某盗窃的电瓶车经过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1700余元,桂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因此,尽管我省对于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标准为2000元,桂某此次盗窃也可以按上述标准的50%确认,已达到“数额较大”。可如果认为确实是“没有偷到”,进而认为本起盗窃系未遂,那么根据“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不应当追究桂某的刑事责任了。所以,检察机关在提出定罪量刑的意见和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就必须要把这个问题辨明、说透。

回到案件,桂某在凌晨将电瓶车从被害人停放的街道书店门口角落位置,转移到了七八百米以外的巷道内偏僻处,客观上已经使电瓶车超出了被害人的控制范围,使得被盗物品实际处于桂某的控制之下。同时,也正是在认识和意识到电瓶车已经脱离被害人控制并处于自己控制的情况下,桂某才放心大胆地在巷道内偏僻处撬盖板、搭电线,以便自己后续进一步将车辆转移、销赃。所以,不管桂某是否承认盗窃,却不影响其之前已经取得了对被盗财物控制的事实认定,应当认为其盗窃犯罪已经既遂。

在我们把有关法理分析给桂某听后,他没有再纠结这个问题,同意了我们的量刑建议,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在案件庭审时,他仍自愿认罪认罚,在一审宣判后表示服判、不上诉。

回过头来看这个案件的办理过程,给我最深刻的感受就是有效沟通很重要,而有效沟通的前提就是相互尊重、不带偏见。我们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一定要克服先入为主的惯性思维,不能看到惯犯、累犯就下意识地给他们打上“坏人”“不老实”的标签,更不能轻易给人戴上“无可救药”的帽子。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过程中,无罪推定的原则,还可以延伸理解为在不同的时间、阶段、状况下,都应当充分努力和争取,并且允许甚至欢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地认罪悔罪——在案件没有办结前,不能轻易放弃促使行为人真诚认罪悔罪、自愿认罪认罚的努力;在没有证据和依据的情况下,不能轻易否定一个人认罪悔罪的态度。

(作者单位: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检察院)

[版面编辑:操余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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