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依规依纪依法向诬告陷害行为“亮剑”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与人事、公安、司法、审计、信访等部门的信息沟通和协作配合,建立诬告陷害问题线索移送、办理结果反馈等机制,及时发现并有效查处诬告陷害行为;认定构成诬告陷害行为的,应向被诬告陷害人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党组织通报……近日,益阳市纪委办公室印发《益阳市纪检监察机关处置诬告陷害行为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工作流程,依规依纪依法向诬告陷害行为“亮剑”。
新出台的《办法》,旨在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办法》聚焦纪检监察机关处置诬告陷害工作的重点难点,规范了诬告陷害行为认定、处置启动、线索移送、案件调查等工作流程,明确了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并根据诬告陷害人身份和造成的后果,追究诬告陷害人的相应责任,以推动建立良好信访举报秩序。
《办法》要求,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办法》还规定,在核查过程中,既要收集诬告陷害行为成立的证据,也要收集行为不成立的证据。对通过诬告陷害获得的职务、职级、奖励等利益,按规定予以纠正;对典型诬告陷害案件,加大通报曝光力度;对错告、误告的检举控告人,进行批评教育,引导有序监督;对受到诬告陷害的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及时谈心谈话、澄清正名。决不让干净担当者承受委屈、决不让诬告陷害者侥幸得逞、决不让袖手旁观者幸灾乐祸。(曾毅何卫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