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数字化赋能高质效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

日期:09-15
侦查诈骗犯罪检察机关诈骗

在数字化改革背景下,检察机关可以从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适时介入、监督线索挖掘、证据审查等方面入手,充分发挥数字化优势,优化办案方式、提升办案质效——

以数字化赋能高质效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

季美君

季美君

□在证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证据中,多数是电子证据,而电子证据具有易灭失、认定难等特性,检察机关适时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及时、完整地收集提取证据,对确保办案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当今世界,数字化建设已成为各行各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遏制电信网络诈骗高发态势,检察机关必须依托数字化建设,充分发挥能动履职优势,进行全链条治理和一体推进,多管齐下,全面防控。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频发高发,行业化、集团化、跨国化特征明显,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已成为国际化问题。针对新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我国于2022年9月出台了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在一定程度上为惩治此类犯罪提供了充分法律依据。但由于此类犯罪的犯罪分子文化程度较高,被害人人数众多,有的涉案金额巨大,具体办案仍面临诸多难题。在数字化改革背景下,检察机关可以从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适时介入、监督线索挖掘、证据审查等方面入手,充分发挥数字化优势,优化办案方式、提升办案质效。

数字化赋能检察工作新样态

在证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证据中,多数是电子证据,而电子证据具有易灭失、认定难等特性,检察机关适时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及时、完整地收集提取证据,对确保办案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适时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对于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尤其是案情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在侦查环节,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的组织协调作用,加强对侦查取证引导,引导侦查人员依法、全面、及时收集和固定证据,提高办案质效。具体可以考虑创建检察审查与公安侦查信息共享协同系统,实现重点数据共享,以提升监督协作实效。例如,2022年,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检察院创建了“检警+”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新模式,以创新“检警+”融平台为基础,配套出台《关于推进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建设的实施细则》,与辖区内三家公安分局联合探索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新机制,完善公安机关案件会商通报机制、建立与完善侦查人员列席检察官联席会议和检委会机制、设立通报与备案机制。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办理过程中,针对为诈骗犯罪分子转账、套现、取现,提供工具、设备、技术支持、个人信息、银行卡、手机卡、“伪基站”设备、互联网接入、支付结算、场所或交通等行为的认定;对于一些犯罪嫌疑人没有到诈骗窝点参与实施具体的诈骗行为,但为诈骗犯罪分子撰写并提供“剧本”,或负责在网络社交媒体上引诱、招募人员并向诈骗集团或团伙输送,从中牟利的行为的认定等重大疑难问题,均可通过“检警+”融平台进行会商。

挖掘线索,实现类案监督。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的线索挖掘和类案监督离不开数据共享和模型碰撞,可探索打造相应的数字模型,开展数据碰撞分析,挖掘犯罪线索,实现类案监督。

首先,要在摸清数据底数的基础上拓展数据共享范围。充分整合已有互联网、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协查平台的电子数据;并以电诈专项监督为切入口,梳理核心业务需求,征得数据提供单位同意或报请同级党委政法委同意,逐步实现与其他政法部门、相关行政执法机关信息资源交换共享。其次,打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数字模型,开展数据碰撞分析。即从数据中发现可批量提取并使用的数据要素,从中归纳出数据特征。再次,通过与其他行政机关或企业的数据组合、碰撞,精准挖掘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串案线索。最后,针对发现的平台漏洞隐患,通过制发检察建议促使相关部门完善风险闭环管控,堵塞系统漏洞,开展类案监督。例如,针对电话、短信诈骗中的常见话术,提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手机中的诸如“你被法院传讯了”“代扣罚款”等具有明显特征的关键词(句),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搜索带有上述字样的广告信息,再通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配合,获取发布人的网络平台账号,后通过协查机制调取发布人身份和后台身份、资金往来记录等,挖掘符合犯罪行为特征的转账记录,并确定犯罪嫌疑人。针对如注册登记程序的审核疏漏,网络社交平台的监管缺失等问题,可进一步制发检察建议,开展源头治理。

加强电子证据审查,实现精准指控。电子数据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中最为常见的重要证据,如网络平台交易数据、聊天记录、电子话术单、内部章程、成员网络身份信息等等。检察机关在审查电子数据的关联性和有效性时,往往会发现一些问题:涉案被害人众多,未能一一提取证人陈述;电子勘验检查数据中显示的诈骗数额大于已提取到的被害人陈述;电子数据灭失或不全面等。简言之,电子数据全面性难以保证,证据链咬合困难。这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涉众性、隐蔽性和超时空性、非接触性导致的。网络信息的虚拟性导致报案信息与提取数据难以相互印证,给取证及认定带来极大困难。

在审查相关证据时,应重点审查电子数据的关联性和真实性,引导侦查机关全面、客观、及时提取客观证据。最终认定时,也应秉持依法、全面、客观原则,从而查明事实真相。在电子数据取证技术的突破上,建议搭建跨区域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执法办案协作平台。考虑到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跨区域的特性,应打破传统“个案协作”办案模式,从侦查取证、追赃追逃等方面全面优化侦查流程,统一证据收集标准,构建区域内办案一体化机制。针对集团式电信网络诈骗团伙,建立国际合作,探索跨国电信网络侦查协作机制,共同打击跨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互通信息,协助抓捕、侦查。完善跨区域长效联络机制,对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的新手法、新变化、新问题、新情况快速实现区域内有效沟通,形成有机衔接、相互配合的协作模式。

多措并举,实现全链条治理

当今世界,数字化建设已成为各行各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遏制电信网络诈骗高发态势,检察机关必须依托数字化建设,充分发挥依法能动履职优势,进行全链条治理和一体推进,多管齐下,全面防控。

积极落实“断卡”行动。随着全民反诈宣传日渐普及、国家对“两卡”犯罪打击的雷霆之势,严厉打击涉“两卡”犯罪成效明显,然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以及衍生犯罪仍然很多。检察机关要积极落实“断卡”行动,根据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实施需要大量的人力、电话卡、银行卡等特点,严厉打击非法办理、出租、出售、购买和囤积电话卡、银行卡、互联网账号的行为。针对跨国电信网络诈骗集团偷渡等行为,严厉打击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行为。在数字化运用上,浙江省义乌市检察院开发的相关模型可资借鉴。其以被骗资金流向为基库,根据“两卡”犯罪特性,搭建了“两卡”犯罪数字监督模型,通过数字化手段对涉案的被害人交易对手账户进行可疑账户画像、技术重组,及时精准识别可疑账户,并对可疑账户高频关联的开卡网点、从业人员名单,以及操纵普通“卡农”的“卡商”行迹等信息予以统计并预警,有利于精准打击、预防犯罪、快速追赃挽损。

全方位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与公民个人信息的泄露密切相关。检察机关在办理各类刑事案件过程中,应依法从严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强化规范指引,并对办案中发现的管理漏洞,及时通过制发检察建议促进源头治理。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7条专门规定了检察机关在履行反电信网络诈骗职责中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力,因此,检察机关应加强行刑衔接和内外部协作,针对高发问题,提出建议,堵塞漏洞。

加大反诈宣传力度。依托“两微一端”新媒体平台,以短视频、直播等新形式以案释法,制作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的普法视频,以老百姓喜闻乐见的方式进行普法。依托“送法下乡”活动,派员下沉到社区、乡镇等,走到老百姓身边,引导他们安装“国家反诈中心”App。依托法治进校园、进企业活动,送法进校园、进社区、进企业,开展“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预防与应对”讲座,结合办案实际,深入分析针对于学生、家长、老人、企业财务等特定岗位人员等特定人群的常见诈骗模式,进一步提升群众的法治意识和反诈能力。

(作者分别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研究员、法学博士,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二级检察官)

[版面编辑:赵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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