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时数月的“北极鲶鱼”炫富一事,该有一个结果了

日期:09-14

来源:红网

□曾耀湘(商洛学院)

深圳市交通局对“北极鲶鱼”一事的回应与诗人白居易笔下“千呼万唤始出来,犹抱琵琶半遮面”的琵琶女姿态颇为相似。不过相比于琵琶女的“半遮面”,深圳市交通局表现得更为遮掩:“不公开”。只是不知道,是否也是因为“有所顾虑”?(9月13日澎湃新闻)

9月13日,据澎湃新闻报道,历时五个月,深圳市交通运输局终于对“北极鲶鱼”炫富事件进行了答复,只是并非人们所期待的调查结果。有网友晒出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此事的答复函,其中写道:“经研究,您申请的公开信息不属于我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政府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不予公开。此后工作人员还表示,会将诉求反馈给主流部门,会由主流部门去核查。

逻辑严谨且有法律背书,当地交通运输局对北极鲶鱼一事的回应看起来的确是有理有据。不过放在当下,这样的结果实在是令人难以信服。

面对舆论环境广泛弥漫的不信任,有“好心网友”进一步为其解释道,北极鲶鱼违纪违法问题,你们反映错渠道了,应该反映给纪委。话说的虽然没错,却避开了一个事实:深圳市交通局既然明知对北极鲶鱼一事的调查不属于政府信息,那前五个月为什么不说清楚,而非要等到现在呢?当初曝光时态度模棱两可,回复暧昧,到了现在又把“皮球”踢给主流部门,这一前一后的做法很难不让人猜测其中是否藏有猫腻。

其实正常来说互联网都是潮来潮去,飘瞬即逝的,很少有谁愿意去持续关注某一件事,而对于北极鲶鱼一事大家之所以能一直保持耐心,并不断追问,其实已经不仅仅是对当下腐败现象的深恶痛绝,更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一份期待:无论是谁,一旦突破法律底线都必将遭受制裁。可如今的局面显然没有满足人们的这份期待。如果连舆论这般施压都呼唤不出真相,公众很难不产生失望的情绪,甚至是不信任。这份失望和不信任不仅是对当地政府工作,更是直指权力监督机构。

事实上,不仅是大家需要一份清晰的调查结果,北极鲶鱼自己一家也需要。早在今年3月份,北极鲶鱼的爷爷钟先生就曾表示,“网上部分言论系网友造谣,孙女因其争议言论正哭得一塌糊涂,希望当地部门一定要调查清楚,避免影响单位声誉和孙女读书。”如果钟先生果真如其所言清白无辜,就更应该及时公布调查结果,驱散舆论质疑,还其家族一份清誉。

在官方调查结果未出,事情尚未尘埃落定的情况下,目前还是无法直接给北极鲶鱼一家定性。可若一直这般支支吾吾默不作声,很容易让大家浮想联翩,甚至提前给此事下定论。

从今年三月事情被曝光,到四月大量网友的公开追问,再到如今事情再掀波澜,这已经是北极鲶鱼一事第三次引发如此广泛的舆论关注了。大家的目光再一次聚集于此,仍在等一份结果。一而再,再而三,如果这一次还得不到一个确切的回答,带来的恶劣影响恐怕远比腐败本身更严重。

不能再拖了,别让“沉默的答案”吞掉大家已所剩无几的那点耐心和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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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鲶鱼”称感觉“家人贪了”,深圳交通局拒绝公开调查情况?(观察者网)

近日,一篇《深圳交通局决定不公布北极鲶鱼的调查情况,权力的任性》文章,在许多自媒体流传。

据称,有人就“北极鲶鱼”的调查情况,向广东省深圳市交通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深圳市交通局回函说:“您申请的公开信息不属于我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政府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不予公开。”

深圳市交通局的答复函网络图片

深圳市交通局的答复函网络图片

于是,一些网民认为,根据此函的答复,深圳市交通局是在拒绝公开“北极鲶鱼”的调查情况。

那么,深圳市交通局的答复,是否有法律依据?

有法律界人士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网民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向深圳市交通局申请公开“北极鲶鱼”事件的调查结果,是用错了方法,因为“公务员是否违纪的调查信息”的确不属于政府信息。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黄捷向记者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从媒体披露的信息来看,目前纪检监察部门正在对‘北极鲶鱼’事件进行调查。但监察机关的调查信息,不属于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政府信息。”黄捷说。

“虽然对公务员是否违纪的调查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网民不能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途径获取。但对于这类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事件,相关部门在调查结束后,处理结果还是应该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则向社会公开。”黄捷建议。

《法治周末》记者注意到,行政机关对公职人员作出的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等信息是否属于政府信息?此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曾经判决过一起类似案件。

2017年1月7日,张某通过邮寄方式向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政府申请信息公开,申请公开涧西区人民政府在收到“(2016)豫行终1176号判决”确认违法判决后,对相关公职人员作出的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等信息。涧西区人民政府答复称:“关于机关公职人员的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等,是行政机关为了提高工作效能、加强廉政建设而实施的内部监督行为,其效果是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奖惩评价,不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您所申请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收到答复书后,张某不服,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之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根据《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本案中,张某申请公开的第一项信息不是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政府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并以一定形式记录或保存的政府信息,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政府依法答复其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符合《条例》的规定。《条例》制定的目的,是为了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除了条例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洛阳中院一审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张某上诉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张某申请公开的第一项信息“公开你单位在收到‘(2016)豫行终1176号判决’确认违法判决后对相关公职人员作出的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等”信息,而公职人员是否受到处分涉及党内、行政机关内部分别依据党员干部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对有关人员进行管理、惩戒的问题,不属于被上诉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政府信息。

河南省高院二审驳回了张某的上诉,维持洛阳中院一审行政判决。

责任编辑:刘德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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