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壮汉被打不敢还手”,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提请审议

日期:09-02
周光权

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首次亮相,于近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在对修订草案进行分组审议时,委员们认为,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惩治违法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值得关注的是,多位委员在发言中都关注到了有关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问题,建议在修订草案增加“对于因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造成损害的,不属于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内容,防止出现“壮汉被打不敢还手”的怪象,解决基层执法简单化的问题。

“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关系特别密切。基层派出所执法有时相对比较简单,老百姓反映强烈。最突出的问题就是轻伤害。一旦有伤害,动不动就认定为互殴,这会导致正当防卫的观念在实践中完全落空。”周光权委员指出,实践中,因寻衅滋事被处罚的案件数量很大,但这些案件也得分是非,让防卫的人安心,让正义占上风。这样,处罚结论才能让人心服口服。

周光权进一步指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在刑法、民法典中都有规定。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增设相关规定就能够提示一线执法的民警,虽然案件看起来是纠纷,造成后果,表面上有违法行为,但如果有正当理由,行为就是合法的。

“必须通过这样的规定来弘扬核心价值观,而不是说一旦打架斗殴、双方动手,就都送到看守所去关几天,这个逻辑一定要纠正。”周光权说。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不规定正当防卫问题,是因为有时候办案机构搞不清楚到底谁先打谁。但治安管理处罚法是弘扬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部重要法律,不能因为不好甄别就不作规定。”丛斌委员强调指出,立法不能只便于法律主体的管理,也要考虑到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要本着公平正义的原则去立法。

卫小春委员也建议结合实际办案的需求,在修订草案中增加正当防卫相关的实用情形。“按照现行的公安机关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为了避免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必要明确正当防卫,从轻减轻以及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反而要从重的情形以及不同的处罚标准,为基层执法提供有力的支撑。”

刘修文委员在发言中特别提及了“和稀泥式执法”导致执法的权威和公信力受损害的现象。

以典型的“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案件为例,刘修文说,在基层执法中往往出现为了调解而调解,甚至在一些社会舆论关注案件中,为了尽快息事宁人向一方当事人施加压力迫使其接受调解。这种过度重视调解的运用,容易导致事实和法律不清,给社会公众留下“各打五十大板”“和稀泥了事”的印象。更为重要的是,这种做法压缩了公民“正当防卫”的空间。“‘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正当防卫是人类的本能,当受到不法侵害时,不能要求正常人骂不还口、打不还手、在现场忍气吞声看着自己的利益受侵害。但是在现实的执法中,被打的一方只要还手,就会被认定为互殴,进而进行调解,相互赔偿、道歉取得谅解。”

在刘修文看来,“和稀泥式执法”本质是执法理念的落后和制度的缺失。在执法实践中仍有“搞定就是稳定、摆平就是水平”的惯性思维。“要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必须强化法律在化解矛盾中的权威地位,使人民群众由衷地感受到权益受到了公平对待、利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为此,刘修文建议在本次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过程中高度重视并研究解决“和稀泥式执法”问题,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明确“正当防卫”条款,鼓励和支持公民维护合法权益、同不法行为作斗争,弘扬社会公平正义。

(记者朱宁宁)

来源:法治日报

责任编辑:刘德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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