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加大对受灾情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各类信贷投放力度

日期:09-01

来源:央视网

央视网消息:据央行网站消息,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做好金融支持防汛抗洪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加大重点领域信贷投放、提升灾后恢复重建信贷服务效率、积极发挥保险风险分散功能、多渠道拓展灾后重建资金来源、全面提升灾区金融保障功能等五个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通知》要求,加大对受灾情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各类信贷投放力度,加强道路通讯、农田水利等重点基础设施修缮重建的中长期信贷支持,及时保障农户补植改种的农资购买资金需求,助力受灾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群体恢复发展。对承担防汛救灾和灾后重建重点任务企业,积极开展银企对接。对受灾情影响出现暂时困难的借款主体,不盲目停贷、抽贷、断贷、压贷,鼓励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给予免收罚息、分期优惠支持。坚持“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最大限度简化理赔流程和手续,加大预赔付力度,提升保险理赔服务质效。

《通知》要求,加大货币政策工具支持力度,用好用足新增2350亿元支农支小再贷款额度。支持灾区企业利用债券市场募集资金恢复生产经营,支持灾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扩大可贷资金来源。引导保险资金多种形式优先投入灾区优质企业和重大项目,建立多元化可持续的灾后重建资金保障机制。加强灾区现金流通、供应状况的监测分析,合理调配现金资源,着重做好群众生活和救灾所需现金供应。建立财库银协同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国库资金划拨渠道安全便利的作用,全力保障抗灾救灾应急资金及时拨付。

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将持续加强与各方沟通协调,形成政策合力,做好督促落实,不断提升防汛抗洪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金融服务质效。

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金融支持防汛抗洪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通知

一、加大防汛救灾和灾后重建重点领域信贷投放

(一)加大对重点区域、重点基础设施修缮重建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对受灾情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倾斜信贷资源,加大各类信贷投放力度。对受灾区域道路通讯、水电燃气、市政设施、水利项目等基础设施修缮重建贷款需求,加强中长期信贷支持。

(二)做好灾后农业恢复生产金融服务。金融机构要积极与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合作,着力满足农田排水清淤、灾毁田块重建、林木清理等农业生产设施修复资金需求。强化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支持,保障补植改种、恢复畜牧水产养殖过程中购买种子(苗)、化肥、农药等农用物资和作业服务等融资需求。加大高标准农田建设支持力度,助力粮食等重要农产品高产稳产。

(三)支持受灾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群体恢复发展。金融机构要积极对接受灾情影响的、有信贷需求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农业企业、养殖企业、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鼓励开发专项信贷产品,给予相应的利率和费率优惠,切实落实尽职免责制度。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鼓励受灾严重地区适当放宽借款人申请条件、提高贷款额度。及时发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或办理追加贷款,支持受灾脱贫户恢复和发展生产。加大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力度,切实满足家庭经济困难高校学生贷款需求。

(四)强化对承担防汛救灾和灾后重建重点任务企业的信贷投入。金融机构要加强与地方行业主管部门沟通合作,共享当地承担救灾保障和灾后重建重点任务的企业名单,包括生活必需品和应急物资生产制造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建材生产企业等,积极开展银企对接,及时满足名单内企业合理融资需求,提升灾后重建效率。

(五)支持农村地区因灾损毁房屋修复重建。金融机构要根据地方政府制定的相关计划安排,深入了解农户家庭收入状况和农房修复重建资金需求,丰富小额度信贷产品,依法拓宽农村资产抵质押物范围,加大对受灾群众自建房、装修、购置家具家电的金融支持。

二、提升灾后恢复重建信贷服务效率

(六)保持对受灾群体信贷支持稳定性。对受灾情影响出现暂时困难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农户等借款人,不盲目停贷、抽贷、断贷、压贷,鼓励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采取贷款展期、调整还款计划、借新还旧等方式,灵活满足需求。对受灾群众按揭和消费贷款等,鼓励给予免收罚息、分期优惠等支持。

(七)推进受灾地区金融服务精准下沉。银行机构要结合“走万企提信心优服务”等活动,主动深入一线了解灾情,及时了解客户受损情况和资金需求,建立贷款台账,为企业恢复生产经营提供综合金融支持,助力企业渡过难关。融资担保机构要立足当地,提供有针对性的融资担保产品,鼓励对受灾严重客户降低担保费。

(八)优化简化受灾客户信贷审批流程。开辟受灾客户专属服务通道,建立优先受理、优先调查、限时办结等机制,适当简化贷款流程,实现快速审批、快速放款,为恢复经营、灾后重建赢得时间。对无法完成现场尽职调查的,可先采取线上、远程的方式予以办理。

(九)做好灾区金融风险防范。强化风险管理意识,切实防止逃废债、冒用他人名义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等证明文件侵犯他人财产权益的行为,依法维护金融债权。

三、积极发挥保险风险分散功能

(十)提升保险理赔服务质效。各保险机构要坚持“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最大限度简化理赔流程和手续,开辟绿色通道,科学调配人力物力,切实做到能赔快赔、应赔尽赔、合理预赔。加大预赔付力度,主动靠前服务,着力提升低收入群体、农户、新市民、小微企业等的预赔付工作的倾斜力度。加强保险损失摸排统计,及时反映保险损失情况,为后续理赔服务提供支持。

(十一)加大保险风险保障供给。各保险机构要强化科技赋能,运用遥感信息、GPS定位、云计算等科技手段提升查勘定损、风险减量等保险服务的精准度、精细度。积极支持为灾后重建提供建筑施工、农业等各类保险。针对受灾群众尤其是孤儿、残疾人、孤寡老人等弱势群体,开发专门的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产品。

(十二)夯实保险保障能力。各保险机构要进一步拓宽巨灾保险等业务覆盖面,提高应对重大灾害事件的能力,减少企业、居民、农户等因灾损失。对于受灾情影响较为严重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延长保单到期日或延期收取保费等,帮助受灾地区渡过难关。

四、多渠道拓展灾后重建资金来源

(十三)加大货币政策工具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再贷款、再贴现等结构性货币政策精准滴灌作用,用好用足新增2350亿元支农支小再贷款额度。引导金融机构运用再贷款、再贴现资金重点支持受灾企业。支持金融机构合理确定运用再贷款、再贴现资金发放贷款的利率,降低受灾企业融资成本。

(十四)支持灾区企业利用债券市场募集资金。支持灾区企业在债券市场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用好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促进灾区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支持灾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行二级资本债券补充资本金,发行普通金融债券以及“三农”、小微等专项金融债券,扩大灾后重建的可贷资金来源。

(十五)积极引导保险资金参与灾后重建。发挥保险资金长周期优势,重点支持灾区交通物流、燃气电力、农田水利、公共服务恢复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优先满足灾后重建、生产恢复等方面的资金需求。支持保险资金以债券、股权、基金、资产支持计划等多种形式优先投入灾区优质企业和重大项目,建立多元化可持续的灾后重建资金保障机制。

五、全面提升灾区金融保障功能

(十六)推动金融基础服务有序开展。各金融机构加快修复因灾受损的基层网点设施,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延长营业时间。在受灾严重、生产生活秩序尚未恢复地区设立临时服务网点、移动自助设备,并引导企业和居民通过互联网、手机APP等线上方式办理金融业务,保障受灾群众、企业应急支取等金融需求。在银行卡、存折办理、挂失,残缺污损纸币兑换,保单查询等方面提供便捷渠道,适当简化程序、减免服务收费。妥善安排征信查询服务,引导受灾地区群众通过互联网、自助查询机等方式进行查询。畅通金融消费者咨询、投诉处理通道,积极妥善化解纠纷。

(十七)全力保障资金划拨高效通畅。清算机构要强化支付清算系统安全管理,加强支付清算系统运行监测和风险排查,确保支付清算渠道畅通。金融机构要积极构筑救灾资金汇划“绿色通道”,确保救灾资金第一时间到达指定账户。加强灾区现金流通、供应状况的监测分析,合理调配现金资源,着重做好群众生活和救灾所需现金供应。建立财库银协同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国库资金划拨渠道安全便利的作用,确保国库资金划拨渠道畅通,全力保障抗灾救灾应急资金及时拨付。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监管局要切实加强与地方政府部门沟通协调,多方争取支持,形成政策合力,做好督促落实,加强动态监测,及时发现和解决金融支持防汛救灾和灾后重建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切实提升金融服务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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