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讯(通讯员周颖恩)“被告人虞某某的失火行为导致本县72亩省级生态公益林被烧毁,影响了生态公益林的生态功能,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现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近日,由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虞某某涉嫌失火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以巡回法庭审判方式公开开庭审理。在笔架山脚下、天鹅湖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生态环境和司法部门工作人员、护林员、当地村干部和村民代表等50余人参加了旁听。
2022年12月17日,虞某某在独自前往自营鱼塘途中,随手将烟头丢弃在荒田从而引起杂草燃烧,加上当天风力较大,最终引燃山林。虞某某见状边灭火边打电话报警,后在消防救援大队组织下将山火扑灭。
经鉴定,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4.8公顷,其中包括72亩省级生态公益林,过火苗圃地面积1.57公顷,被烧毁的林木总价值人民币达92万元。
连山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生态公益林在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环境资源、改善气候条件等方面的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虞某某的失火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庭审中,为强化以案释法效果,检察官充分阐释了案件构罪的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对虞某某失火案的失火原因、失火过程、损害生态公益林面积等情况进行了深入剖析和说明,就失火造成的社会公共利益损害当庭对虞某某进行了法治教育,被告人虞某某表示愿意承担造林复绿、修复生态环境的责任。
案件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