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违规担保再违法放贷,这个“一把手”判了!

日期: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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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农商银行董事长明知其银行经营范围不包括出具融资性保函,仍以银行名义为某公司理财产品提供4亿元担保。其担任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后,担心此前的事情败露,又向关联公司违法放贷4.128亿元……8月22日,最高检发布的第四十七批指导性案例,就包括这起“宋某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违法发放贷款、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2015年初,四川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急需资金周转,但因不符合国家相关贷款政策,无法从银行申请获得贷款。同年4月,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某将其公司的房地产项目包装为4亿元的理财产品,并联系四川某农商银行、河北某农商银行出资购买。两家银行要求某某公司为该4亿元理财产品提供担保。叶某遂找到时任乙农商银行董事长的宋某某提供担保,承诺按照保函金额的2%给予宋某某好处费。宋某某明知乙农商银行不能出具融资性保函,未通过调查审核,未经集体研究,私自决定以乙农商银行的名义出具4亿元融资性保函。截至案发,某某公司无力支付4亿元理财产品本金及收益,乙农商银行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此外,2018年,宋某某在担任四川省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甲信用联社)党委书记、理事长期间,为避免其在乙农商银行任职期间的上述行为案发,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叶某等人控制的空壳公司向甲信用联社申请贷款。为了规避甲信用联社对企业贷款授信额度超过4000万元应上报上级联社进行风险审查的监管要求,宋某某决定将大额贷款分解为多笔不超过4000万元的小额贷款。在叶某等人申请贷款后,宋某某违规提前向本单位企业部、信贷管理部相关人员打招呼,要求不做实质审查尽快办理相关贷款。宋某某向叶某、孙某某二人的关联公司违法发放贷款共计4.128亿元,至案发,上述贷款本息逾期后无法收回。

另查明,2013年至2019年,宋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叶某等人在贷款融资、工程承建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财物共计962万元。其中,按照出具保函金额2%收受叶某所送财物800万元。

宋某某违法犯罪时间长、涉及金额特别巨大,实施的犯罪行为涉及多项主要业务。2020年5月20日,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检察院对宋某某提起公诉。

2020年12月31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宋某某犯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一审宣判后,宋某某提出上诉,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还向甲信用联社制发检察建议,提出依法依规妥善处理相关违规人员、警示教育干部职工、完善贷款管理制度、加强“一把手”监督等建议。甲信用联社高度重视,对22名相关人员作出行政记大过、警告、免职、调离岗位、撤销党内职务等问责处理,采取措施收回贷款90余万元,轮候查封担保人资金226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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