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社会危险性评估更有章可循
苏州工业园区:出台《指引》实现逮捕措施规范精准适用
正义网讯(记者卢志坚通讯员吴哲珺)“批捕、起诉、侦查、诉讼监督等基本检察职能,是法律监督的根本支撑”“不捕率、不诉率不是越低越好,也绝不是越高越好”“要遵循司法规律,严格依法办事”。这是不久前召开的大检察官研讨班提出的新要求。如何把新要求落到实处?记者近日了解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检察院通过与公安机关会签实施《关于评估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的提捕指引(试行)》(下称《指引》),进行了积极有效的尝试,在实现精准提捕上迈出了新步伐。
苏州工业园区检察院为什么要出台《指引》呢?社会危险性是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羁押必要性的关键,主要指犯罪嫌疑人有无再犯罪可能和妨碍刑事诉讼的风险。2022年初,该院在业务数据分析会上发现,2020年和2021年该院全年不捕率分别为32.8%和32.3%,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问题出在哪?经进一步调研,该院发现,由于相关法律法规未对社会危险性作出细化界定,实践中存在办案人员对社会危险性的理解不统一、偏差过大等情况,是该院不捕率偏高的重要原因。为此,该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全国检察业务专家王勇指导该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对近三年所办刑事案件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花了半年时间,制定了《指引》。2022年8月该院与公安机关会签了《指引》。
记者了解到,《指引》分为8章共38条,其中第二章对修改后刑诉法列举的5种具有社会危险性的情形进一步细化。如将“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情形,结合司法实践细化为“因同类违法行为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曾因故意实施同类违法行为受到治安处罚的”“以违法犯罪活动获得的违法所得为主要收入来源的”等6种具体情形,让社会危险性更加具象化。
针对该院近三年来提捕案件量最大、罪名最集中的盗窃、故意伤害、诈骗、卖淫四类案件,《指引》明确了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这四类案件犯罪情节较为恶劣、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是可以予以逮捕的情形、标准,更便于办案人对照适用。《指引》力求转变部分检察官以罪名轻重评判社会危险性的机械办案思维,规定应关注轻罪中的“从重情节”,以及重罪中的“从轻情节”。在全面查清犯罪起因、双方过错程度等因素的基础上,对轻罪中人身危险性、主观恶性大的,应依法予以逮捕;反之涉嫌重罪的也可依据具体情节不予逮捕。
为方便办案民警对照使用,《指引》还贴心制作了相应的“附件”——《公安机关对逮捕必要性、社会危险性证明情形分类表》。“只要对照情形逐一勾选,就可以直观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应当逮捕,切实提高了办案质效。”苏州工业园区公安分局民警卫都表示。检察官介绍,公安机关在提请批准逮捕时,需将表格与证明社会危险性的证据随卷移送,从而规范对社会危险性的论证说明。
“今年1月至7月,不捕率为13.1%,同比下降11.2个百分点,其中无社会危险性不捕占比为80.8%,同比上升3.9个百分点,诉前羁押率持续稳定在23%左右……”8月2日,在该院业务数据分析会上,王勇通报了一组业务数据。据介绍,该院与苏州工业园区公安分局定期对不批准逮捕案件进行分析研判,对非羁押措施应用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会商研究,不断加强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的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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