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8日,检察日报正义网微信公众号刊发的一则案件报道《“隔空助力”他人自杀后还在网上炫耀,判了!》引发多家社会媒体关注。据该报道介绍,四川成都的冯某曾在网上关于自杀、抑郁的文章下,大量发布“一起自杀”“无痛死亡方法”等留言,还加入多个微信群,向多名网友推荐自杀的方法。患有抑郁症的山东济南学生马某听信了冯某“一起走”的说辞,在对方的诱导下自杀身亡。
虽然冯某最终因犯故意杀人罪获刑五年,给这起利用互联网实施的故意杀人案画上了句号,但此类“约死”事件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2023年4月7日,湖南张家界通报4名外省人员在天门山跳崖,3名男子跳崖身亡,女子跳崖前因服毒,经紧急送医抢救无效死亡。4月24日,四川什邡通报3人由外地到蓥华镇一林场服毒自杀身亡。相隔不到20天,7人成功“约死”。诚然,依据警方通报,几人均系自杀,与上文提到的案件情况有所不同。但我们要注意的是,在他们“约死”的各类渠道中,或许就潜伏着如冯某一样的人。
《“隔空助力”他人自杀后还在网上炫耀,判了!》一文中提到,在马某自杀后,冯某一再通过微信追问“兄弟,走了吗”,并在互联网上向其他网友炫耀道“我刚送走的”,此举令人不寒而栗。他炫耀的对象是谁?是如他一样“帮人自杀”的“好心人”,还是如马某一样的寻死者?会不会有人看了他的“成功案例”后蠢蠢欲动,造成更多生命的陨落?为消除这种可能性,我们或许可以从以下几点出发:
首先,对于教唆他人自杀者,必须让其付出法律代价。在上述案件中,司法机关准确判定了以下三个问题:
一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教唆、诱导或传统意义上的帮助行为;
二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与死者的死亡结果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三是相约自杀行为的刑法责任评价。
综合考虑,认定冯某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笔者认为,该案的审理或可作为办理此类案件的重要参考。
其次,有即时通讯功能的平台,应设置关键词预警机制和举报奖励机制。随着大数据技术的发展完善,无论是信息的检索、筛查,还是供给、反馈都更加精准,希望相关技术能在重要、关键的时候发挥更大的作用。同时,平台还可设置紧急事项举报奖励机制。如果个人能及时举报潜伏在各群组中的“劝死者”,成功阻止悲剧发生,平台经查证属实的,可予以一定奖励。
第三,如果发现身边有人长时间情绪消极,应及时疏导或引导其寻求专业帮助。根据《2022年国民抑郁症蓝皮书》中所示数据,目前,我国患抑郁症人数9500万,每年大约有28万人自杀,其中40%患有抑郁症。这组数字如此触目惊心,而我们每个人能做的,是尽量让自己保持在身心健康的状态,同时多关心周围的人,鼓励有需要的人积极寻求正向帮助。
最后笔者想说,选择以“死”结束生命算不上罪过。那些利用他人的痛苦唆使他们死亡的人,才是其心可诛、其罪当罚。
《“隔空助力”他人自杀后还在网上炫耀,判了!》这篇报道问世那天正值立秋,而因为有“冯某们”的存在,金灿灿的秋天,有些人再也看不到了。我们不该为此做点什么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