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薄其雨)婚姻存续期间配偶为给孩子治病产生的借款离婚后另一半需要一起偿还吗?7月28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获悉,在法院近日审结的一起相关案例中,孙某与杨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一子孙某某。后因孙某某被医院确诊患血友病,孙某从朋友处借款3.8万元用于给孩子治病,孙某母亲赵某替孙某还款。两年后,孙某与杨某离婚,赵某向前儿媳杨某要钱,杨某拒绝给付,于是赵某起诉到法院。
庭审过程中,杨某表示,3.8万元是孩子奶奶自愿拿出来给孩子看病的,该笔钱并非借款,而属于赠与。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与杨某虽未与赵某签订借据等债权凭证,但考虑到孙某与赵某系母子关系,所涉款项又是用于给孙某之子治病,未签署借据符合人之常情。杨某主张上述款项系赠与性质,而赠与事实的认定高于一般事实,在出借人没有明确赠与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借款人应承担款项系赠与的举证责任。
现孙某和赵某认为案涉款项系借款,杨某主张是赠与,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案涉款项系赠与,因此,法院认定该款项为赵某向孙某、杨某出借的款项,孙某、杨某有偿还义务。因案涉借款发生在孙某、杨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款项用于孙某、杨某之子治病,属于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故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现二人已离婚,且赵某同意由孙某与杨某各自偿还二分之一的款项,法院对此予以支持。
法官提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日常”二字意味着负债是用于稳定的、长期的、普遍的家庭生活中可能出现的事宜,例如正常衣食住行、子女抚养教育、赡养老人、医疗费等家庭支出,债务消费的金额和目的要符合“日常性”和“合理性”的要求。
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结合债务金额、债务用途、夫妻收入、职业、夫妻关系是否存续等因素综合予以判断,如借款金额明显超出日常消费水平;债权人明知债务人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明知债务人已负大额债务无法偿还;债务发生于夫妻分居、离婚诉讼等夫妻关系不安宁期间;借款用于挥霍消费如打赏网络主播,则一般认定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校对陈荻雁
责任编辑:陈建瑞SN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