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雨晴:该案不属于恶意欠薪

日期:07-28

王雨晴:该案不属于恶意欠薪

姓名王雨晴

单位江苏省金湖县检察院

职务第一检察部副主任

关键词恶意欠薪

2021年10月,王雨晴受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数额为6万元。制衣厂老板李某发不出工人工资,又拒绝变卖厂里的十几台生产设备,公安机关认定其属于“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是恶意欠薪。

拒绝变卖设备发放工人工资,难道就属于恶意欠薪吗?王雨晴认真翻阅卷宗后认为,还需要查明李某主观上有无恶意,客观上有无支付能力。由于与侦查人员在认识上存在分歧,她决定自行补充侦查。为掌握第一手资料,王雨晴制定了详细方案,她时常穿梭在银行与企业之间调查取证,与欠薪工人还有企业人员交谈。功夫不负有心人,她终于发现了一些新的事实。

当时,李某招聘了一批工人,采取的是计时工资的形式。在生产过程中,有的工人为多获取工资有意把生产时间拉长,导致李某错过了交货期。客户认为李某违约,所以只支付了部分货款。而李某因流动资金不足,自然没能给所有工人发放工资,有的工人急着索要,这才报了案。且在有关部门调查过程中,李某一直积极配合,他也想过出售那些设备,但没有找到合适途径,后来考虑可以用这些设备继续经营,就没有卖设备筹钱。

综合以上证据,这个案件并不属于恶意欠薪,而是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遇到了困难。王雨晴认定李某不构成犯罪,此案应当依法作不起诉处理。最终,李某通过自筹资金,偿还了拖欠工人的全部工资。

(检察日报通讯员顾善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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