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民事检察和解 化解矛盾纠纷

日期:07-26

女职工休产假,用人单位竟断缴社保扣发生育津贴

四川威远:以诉促和化解纠纷切实保障女性劳动者权益

“多亏检察官的帮助,让我们及时拿回了生育津贴和社保费,维护了我们的合法权益。”近日,邓某和刘某两位新晋妈妈一大早就来到四川省威远县检察院,向办案检察官表达诚挚的谢意。

邓某和刘某是威远县某公司职工,分别于2017年12月、2019年12月入职。2022年10月,二人因临近预产期,同时报请于当年11月起开始休产假,公司批准同意,并为二人申请了生育津贴。

今年1月,邓某、刘某分别收到公司工作人员电话,声称因二人休产假造成岗位空缺,对公司的经营产生了影响,公司已重新招人填补空缺,二人产假结束后可暂时不用来上班,确保身体、精力恢复后再来上班。该名工作人员还告诉二人,公司会给予她们一定补偿,生育津贴也会按时发放。随后,公司将邓某、刘某的社保报停,并向二人各转账5800元(相当于三个月工资)作为补助,让邓某、刘某自行交社保。

“当时接到公司电话时,觉得公司是出于对我们的关心,没多想就同意了,谁知休假期间公司再也没给我们发过钱。我从去年11月至今年1月每个月都是通过微信转账1700元给公司财务,让其代缴社保。”刘某事后回忆说。直到今年2月,邓某、刘某的生育津贴仍未到账,二人到县医保局查询,被告知生育津贴早已发放至公司的对公账户,每人2万余元。

察觉事情不对劲后,邓某、刘某来到县妇联寻求帮助。“休产假期间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停缴社保属违法行为。”妇联工作人员表示。邓某、刘某这才意识到中了公司的“套路”,立即找到公司,希望领取生育津贴和产假期间停缴的社保费,并请求在产假结束后回公司上班。公司却一改之前的态度,强硬地拒绝了她们的请求。协商无果后,邓某、刘某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认为该申请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范畴,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我们还能拿到生育津贴吗?社保断缴将来看病怎么办?”4月19日,邓某、刘某来到威远县检察院寻求帮助。“我们正处于哺乳期,精力有限,所以只想拿回生育津贴和停缴的社保费,希望能早日解决纠纷。”两位妈妈一边照顾婴儿,一边向检察官反映情况。她们希望通过检察机关的帮助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威远县检察院受理该案后,办案团队通过走访调查,积极协助申请人收集各类证据,并向她们提供法律咨询和心理辅导。检察官经审查认为,邓某、刘某与公司尚处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当继续为二人购买社会保险并返还其自行垫付的社保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主张公司支付产假工资、生育津贴的诉讼请求,按照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不重复享受的规定,应当择一予以支持。

随后,威远县检察院向县法院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支持邓某、刘某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益。同时,办案团队主动联系县法院、县劳动监察大队和县妇联召开座谈会进行沟通协调,努力让公司主动承担责任,促成双方和解,减少当事人讼累,最大限度保障女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公司要想实现长期、可持续性经营发展,就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是用人单位不可推卸的责任,你公司理应承担起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通过检察官多角度分析诉争利弊、释法说理,今年5月底,邓某、刘某与公司在一审期间达成了和解。公司当场分别支付邓某、刘某生育津贴和社保费3万余元,邓某、刘某随后向县法院撤回起诉。

买家已付房款,卖家却因未收到钱起诉

内蒙古巴彦淖尔:查明事实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

已花费27万余元购买房屋并入住,却收到法院要求支付37万余元购房款的判决。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检察院不久前办理的一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检察监督案充满了戏剧性。最终,检察机关查明事实,促成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2019年8月8日,李某通过熟人刘某低价购买了甲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一套,并与刘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将27万余元购房款交付给刘某。2019年8月27日,刘某带着李某来到甲公司售楼部办理相关手续、领取钥匙,同日,李某与甲公司签订了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屋总价37万余元。

谁知,李某装修入住后,甲公司却以未交付购房款为由于2020年1月3日将李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李某支付购房款37万余元。一审、二审法院审理后均认为,甲公司未授权案外人刘某出售甲公司商品房,刘某出售房屋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李某与甲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为有效合同。2022年12月24日,二审法院判决李某支付甲公司购房款37万余元。甲公司早在2019年12月就已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法院查封了李某其他两套住房。

李某不服法院判决,于今年5月8日向巴彦淖尔市检察院申请监督。承办检察官经审查发现,李某为了图便宜,低价从案外人刘某手中购买房屋并将购房款交付给刘某,而刘某与甲公司存在其他债权债务纠纷;甲公司将房屋交付李某后,并未收到购房款,刘某也因涉嫌其他刑事犯罪被羁押。承办检察官认为,该案中,买方李某与卖方甲公司均为利益受损者。李某作为购房人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轻信可以买到低价房屋而将房款交付他人,未尽到审慎义务;甲公司作为售房人,与刘某之间的关系复杂,容易让购房人产生误解。双方当事人都有委屈,也存在过错。按照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法院判决并无不当。

事实搞清楚了,检察机关理应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但承办检察官认为,如果就此结案,双方当事人的实体权益依然处于受损状态,很可能会继续陷入讼累。只有把法律讲清,把道理讲明,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使申请人自愿服判息诉,才是这起纠纷的最优解。

然而,案件经历了一审、二审程序,纠纷持续时间较长,当事人之间积怨较深、矛盾尖锐,和解难度可想而知。经过深入研判后,承办检察官决定通过“背对背促和+面对面沟通”的方式开展工作,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摸清双方心结。

随后,承办检察官分别与双方当事人交流,讲解法律,分析利害,充分了解双方当事人的心理预期与和解条件,帮助双方寻找利益平衡点。经过几天的工作,双方当事人都产生了和解意愿,同意坐下来面谈。

然而,和解工作开展得并不顺利,面谈当天,一方当事人就打起了“退堂鼓”。承办检察官见状,耐心地安抚其情绪、深入开展释法说理,引导双方代理律师一起做当事人的工作,赢得当事人的信任,不断拉近双方的期望值。

在承办检察官和代理律师的共同努力下,6月30日,双方当事人终于化干戈为玉帛,自愿和解,约定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由李某返还甲公司房屋,甲公司补偿李某7万余元并向法院申请解除对李某其他两套住房的查封。双方当场签订了和解协议,李某撤回了监督申请。

案件虽然办结,但检察机关司法为民的脚步却未停歇。为了更好地实现定分止争,承办检察官积极同执行法官沟通联系,协调法院尽快解除对李某房屋的查封,为双方当事人在法定范围内争取最大利益。目前,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版面编辑:樊悦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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