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察|精准开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综合治理

日期:07-24
犯罪

在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前置性法律相继出台的背景下——

精准开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综合治理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各类信息技术全面应用于生产生活,科技进步推动生产生活更加便利化、智能化,但同时公民个人信息不可避免地大量出现、存储于网络空间,增加了被非法获取和非法利用的风险。在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前置性法律相继出台的背景下,笔者梳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认定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建议。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的主要特征

被侵害信息种类繁多,危害范围广。当前,公民个人信息种类繁多,犯罪分子不仅仅针对公民的身份信息作案,公民的房产、教育、购物等信息都是犯罪分子的作案目标。从司法实践来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涉及的领域已从传统的银行、交通、教育、卫生等领域,向房产、物业、快递、通信等行业蔓延,买卖信息内容无所不及。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被侵犯个人信息的范围不断扩大,被侵犯信息更具广泛性和针对性。动态信息以及互联网平台的验证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等成为新的侵害对象。

犯罪行为隐蔽性强。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信息的储存和传播变得更加便捷和高效。与此同时,公民个人信息的获取途径和获取手段更加多元。比如个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既可以从购物信息中提取,也可以从社交网络账号中提取。个人信息一旦收集成功,其作为商品可以被重复、多次出售。除一次传播之外,其他的信息拥有者也可以通过网络进行二次传播、二次发布。而且,犯罪主体通过网络进行传播,不受时间、空间限制,犯罪行为更具隐蔽性。从交易方式来看,网络交易是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主要方式。此类交易对于传播的主体而言只需要一个网络账号,犯罪成本较低。

犯罪主体日趋多元化。掌握公民个人信息的民间中介、推销人员等各类主体,有的通过工作便利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下载、使用,甚至将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牟取利益,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从犯罪主体的年龄来看,犯罪人员趋于年轻化,多为青年人。这一年龄段的人,接受新鲜事物快,可以熟练操作网络。

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易滋生其他犯罪。从非法交易公民个人信息的用途来看,被交易信息主要用于贷款、家居装饰等方面的业绩推广。虽然生产经营“本身合法”,但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就属于违法行为,该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民的日常生活安宁。从被交易信息的其他用途来看,这些信息用于犯罪活动和出售牟利,此种行为社会危害性更大。由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产业链”已经形成,有大量个人信息通过非法途径流向准备实施进一步犯罪的潜在犯罪人手中。下游犯罪的犯罪分子会利用购买的个人信息,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反映的社会治理问题

当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主要体现为三种情形:一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二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行为;三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的难点则集中于个人信息的认定、数量及获利的认定等法律适用问题及打击面的把握等。在笔者看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高发,所反映的社会治理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行业监管不力,缺乏相应约束。实践中,汽车4S店、房屋中介机构等主体对公民个人信息保密的监管力度不够,导致公民个人信息的过度采集、擅自披露甚至非法买卖。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合法掌握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但因缺乏严密的约束和监管,他们很容易违反保密义务,将自己掌握的本应保密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非法提供给他人,而对那些以窃取等不正当方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更是无从监管。

商业活动需求大,犯罪成本低。公民个人信息存在巨大的市场需求是当前该类犯罪发案率高的重要原因之一。在日常市场经济活动中,个别单位或人员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以窃取、收买等方法大肆收集公民个人信息,对公民个人信息的泄露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房屋装修及销售、保险、通信等行业商家掌握的公民个人信息越多、越准确,潜在客户的精准度就越高。因此,这些商家收购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然后以短信、电话等方式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对公民的日常生活构成极大滋扰。

公民防范意识差,维权意识弱。公民的信息安全意识不足,导致犯罪人能够轻易获取公民个人信息。随着科技的发展,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信息网络充斥于我们每个人身边。例如,对于网络上的很多虚假注册和欺诈行为,如果不加以甄别,就很容易将个人信息泄露。在日常生活中,公众办理各种业务在申请表上轻易填写个人信息,随意使用免费网络等服务时,个人信息极易被泄露和利用。另外,被害人维权不积极,无形中降低了犯罪成本,让犯罪分子更加有利可图。

精准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弥补社会治理漏洞

加强企业合规建设,促进行业自律。追溯个人信息泄露源头,可以发现大部分泄露源头是公司、企业等。因此,从源头防止个人信息泄露是治理个人信息犯罪的根本之策。当前,公民个人信息的获取、存储和使用广泛分布在房屋装修、教育培训、通信等领域,建议探索建立涉案中小企业合规制度,完善个人信息数据的使用审批程序,加强对涉案企业个人信息收集、存储、运用、删除整个流程进行监管。同时,可以考虑在中小企业设立数据安全员,由专人负责管理个人信息数据,加强行业内部自律,从源头防止泄露个人信息。各类行业协会也要承担相应社会责任,通过对自身行业定期开展针对性培训和自检自查,引导企业建立自上而下的用户信息合规制度。通过加强企业合规建设,引导企业依法合规经营,持续增强中小企业合规风险应对能力,助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完善公益诉讼制度,维护公共利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通常针对不特定多数人或特定多数人,被害人众多、分布广泛,且被害人的具体身份有时难以查实,存在被害人权利被侵害且自身不明知的情形。个人信息保护法第70条规定,检察机关对于个人信息处理者违法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众多个人的权益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明确将个人信息保护纳入检察公益诉讼法定范围。但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一些规定较为原则,对于如何在个案办理中依法认定公益损害责任并提出合理诉讼请求、如何加强行政执法与公益诉讼检察衔接协作等难题尚待进一步明确。因此,应准确理解、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公益诉讼条款,切实推动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检察工作。

加强多方协作,实现社会共治。对于侵犯公民信息的违法犯罪,要加强跨行业部门的协同,共同参与到信息安全的治理中,实现主体多元化。政府部门要加强同互联网企业的合作,两者合作可以通过互联网企业提供技术支持、提供相关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可以及时实施抓捕,互相协同配合,形成治理合力。要加强公检法部门的沟通,凡是达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一律严厉打击处理,震慑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潜在犯罪分子。

强化公众宣传教育,提高安全意识。通过组织社区宣传、公益短片、发放信息安全手册等方式开展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教育,结合典型案例向群众进行宣传,提高民众在日常生活中对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敏感度,让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理念深入人心;通过发送短信、在快递箱上标注提醒等方式,提醒民众在生活中应谨慎应对索取个人信息的不明链接、注意撕毁快递信息单,每个良好习惯的养成都可能避免本人信息被不法收集和使用。同时,每个公民应注意网上与网下活动中个人信息泄露问题,提高防范意识,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作者单位: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版面编辑:王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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